證券代碼:002239 證券簡稱:奧特佳 公告編號:2020-097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本次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重點提示:
此次再審申請的審查不涉及具體的經濟責任認定,僅涉及人民法院是否裁定再次審理相關案件,故此事項的結果對公司當期及後期的利潤狀況無直接影響。
一、案件再審申請的基本情況
本公司於2020年10月15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發來的《應訴通知書》〔(2020)最高法民申5125號〕,顯示其已受理申請人劉斌就本公司股東王進飛冒用本公司名義籤署債務擔保協議相關案件所提出的再審請求,將就此案件是否再審進行審查。
二、有關訴訟的背景情況介紹
本公司股東王進飛於2018年利用其私刻的本公司公章,冒用本公司名義,在其向劉斌借款的合同上蓋章,將本公司列為其對劉斌的3000萬美元債務的連帶責任擔保人。其後,王進飛無法償還債務,劉斌於2018年9月將王進飛及本公司訴至法院(以下簡稱劉斌案),要求本公司承擔連帶擔保還款責任。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年12月對該案做出終審判決,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上述情況,本公司已在相關公告中披露(詳見2018年9月7日的2018-091號公告、2019年3月20日的2019-011號公告及2019年12月31日的2019-080號公告)。此後,在王進飛私刻公章引發的本公司作為被告的多起案件中,本公司或勝訴,或原告撤訴,本公司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劉斌不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此案的終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三、再審申請事項進展
本公司目前剛剛收到應訴通知書,正在準備應訴答辯。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做出裁定。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和仲裁情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無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訴訟或仲裁事項。本公司目前有一般訴訟及仲裁事項共5起,均為日常經營中的往來款糾紛,與王進飛系列案件無關,本公司均為原告,案涉金額合計約3508.04萬元。
五、再審申請事項對本公司的影響分析
(一)事項前景分析
本公司認為,自2018年9月一審法院受理訴訟至2019年末做出終審判決,劉斌案持續時間長達15個月,參與各方已經進行了充分地辯論、質證、事實認定及法理權衡,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終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晰,適用法律恰當,體現了公平、正義的法治精神,保護了上市公司及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無懈可擊。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發布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第17至20條就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時的越權擔保無效認定等事項做出了清晰界定,類似王進飛私刻公章並冒用本公司名義對外擔保的情況屬於典型的無效擔保情形,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10月9日,《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發布,其中第十條指出「(十)嚴肅處置資金佔用、違規擔保問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相關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佔上市公司利益……依法依規認定上市公司對違規擔保合同不承擔擔保責任。……(證監會、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單位與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體現了國務院對上市公司依法不承擔違規擔保責任的明確指示。
此外,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案件再審申請被駁回的機率較高。綜上,本公司認為,本公司不對王進飛私刻公章並冒用公司名義做出的虛假擔保承擔任何責任的事實是清晰的,在當前的法治和政策環境下,劉斌案再審的可能性較低。
(二)事項影響分析
再審申請不涉及具體的經濟責任認定,僅涉及裁定是否再次審理劉斌案,故此事項的結果對公司當期及後期的利潤狀況無直接影響。
本公司將依照法規及時披露此事項的後續進展,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審慎投資。
特此公告。
備查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2020)最高法民申5125號〕
奧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0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