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源商丘中院。
文 |季渚鴻
備受關注的河南永城「瑪莎拉蒂撞寶馬案」,時隔18個月後,法槌已經落下:醉酒駕駛瑪莎拉蒂的譚某明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無期徒刑,另兩名同車的從犯獲刑3年、緩刑3年。
富二代、瑪莎拉蒂、與多輛轎車剮蹭、追尾致寶馬瞬間成火球、2死4傷、被群眾圍堵仍駕車強行逃逸……本案中,這些情節合在一起,撩撥起了無數人的不忿。
如今,23歲的譚某明,付出了她本該付出的法律代價——其罪名被定為刑罰更重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刑罰較輕的「交通肇事罪」,量刑則定格在「無期徒刑」上,體現了法律的嚴肅性、刑罰的精準性。
其教訓也很慘重:無視公共安全、公然挑釁法律權威,終究難逃法律制裁。
復盤此案,令人唏噓:2019年7月3日晚,被告人譚某明、劉某濤、張某渠飲酒之後,譚某明公然駕駛瑪莎拉蒂醉駕,在連續剮蹭六輛汽車後,又被另一輛車子死死被卡住,面對周圍者勸阻,同乘的兩人卻教唆譚某明繼續醉駕,強行駕車逃逸,終於高速追尾寶馬,造成車內2人死亡。
從公然醉駕,到一路剮蹭,再到被圍堵後強行開車逃逸……這一系列的操作,也使得其醉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主觀惡性不斷升級。
對於普通交通肇事和「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最高法在2009年的《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明確:「明知酒後駕車危險、醉酒駕車危害公共安全,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而譚某明剛好「衝撞」了這點:司法實踐上,一般正是以發生車禍後仍繼續開車逃逸、衝撞,作為認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標準。到頭來,她醉駕後剮蹭車輛卻罔顧阻攔加速逃逸結果追尾寶馬的畫面,極具視覺衝擊力之餘,也嚴重挑戰社會公共安全感——可以說,是她把自己的命運駛向了「絕路」。
現在回過頭看,如果譚某明能對法律有所敬畏、對生命有所顧惜,情況可能大不一樣——
如果她跟朋友聚會後不是醉酒駕駛,事故也就不會發生;
如果在發生第1次輕微碰撞後,她就能及時投案,可能只需要承擔較輕的醉駕相關刑事責任;
如果她不聽同車上兩名「損友」的勸及時下車,將寶馬撞成火球的畫面也就可以避免;
如果譚某明父親能及時教育女兒,而不是給其豪車放縱她成為馬路殺手,那他們現在還可能是一家團圓。
但世界上沒有「後悔藥」。譚某明的教訓,絕不只是法律意義上,也是社會意義上的。她的猖獗一以貫之——從開車不到1個月內5次違章到事故中的「一錯再錯」,最終得到法律嚴懲也就成了必然。而該案引發民眾憤慨,也無關仇富,而是見不得為富作惡、恃富妄為,法律同樣不會容許這樣的囂張。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判決還有個「亮點」——兩名教唆逃逸的同乘人備列為共犯,而且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犯,這在以往案件中尤為少見。
教唆犯的特徵是並不親自實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實施自己的犯罪意圖。在譚某明已經醉駕且導致多次交通事故,還被公眾圍堵的情況下,涉事二人明明知道繼續逃逸是嚴重違法,仍教唆譚某明繼續開車逃逸,導致了更嚴重的車禍,同樣是作惡。
雖然兩人沒有直接醉駕,但共同參與了這起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具有共同的犯意,所以認定其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犯,絕非很多人認為的「株連」。故本案明確給教唆逃逸者定罪,也是給所有「同乘人」提了個醒:勸一句「別違法」是自保,攛掇一句「別慫」可能就是自挖坑。
從法律角度跟社會層面講,該案的警示意義都很明顯:無論開什麼車,都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無視法律者,必被法嚴懲。
□季渚鴻(媒體人)
編輯:馬小龍 校對:盧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