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認罪」的把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承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僅對個別事實情節提出異議,或者雖然對行為性質提出辯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機關認定意見的,不影響「認罪」的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數罪,僅如實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實的,全案不作「認罪」的認定,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但對如實供述的部分,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人民法院可以從寬處罰。
「認罰」的把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願意接受處罰。「認罰」,在偵查階段表現為表示願意接受處罰;在審查起訴階段表現為接受人民檢察院擬作出的起訴或不起訴決定,認可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審判階段表現為當庭確認自願籤署具結書,願意接受刑罰處罰。
「認罰」考察的重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態度和悔罪表現,應當結合退贓退賠、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因素來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然表示「認罰」,卻暗中串供、幹擾證人作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隱匿、轉移財產,有賠償能力而不賠償損失,則不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選擇權,不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的,不影響「認罰」的認定。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階段和適用案件範圍?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適用於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沒有適用罪名和可能判處刑罰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適用,不能因罪輕、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獲得從寬處理的機會。但「可以」適用不是一律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後是否從寬,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為什麼要實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無論是從歷史發展長河還是從社會發展規律觀察,刑罰的手段都是循著野蠻、嚴酷、嚴厲向漸趨輕緩的路徑演進。幾千年來,隨著人類社會逐步走向文明,與犯罪作鬥爭的社會治理也從以往希望「以罰止罪」轉變為更加注重源頭治理。張軍開宗明義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進程中,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嚴重刑事犯罪大幅下降,新時代人民群眾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更高水平的要求,是實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大背景。同時,司法追訴、案件審理「案多人少」的矛盾越來越突出,也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推進因素。
實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利好」有哪些?
張軍表示,在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指引下,獨具中國特色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讓跨進新時代的整個國家和社會都有了更為實在的獲得:因為認罪認罰,犯罪行為導致的矛盾、衝突得以化解;罪犯自願向法律、向社會妥協,改惡向善;節省下來的司法資源被用到社會矛盾更加突出的方面。追訴犯罪的過程也變得更為簡便:先前獲得的刑事證據,輔以因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主動交代後查獲的證據,控辯雙方、當事人的司法合意,使庭審變得更為簡單、迅捷,公正、公信也被以更加清晰,看得見、摸得著、感受得到的方式展現出來。這個過程中,直接受益的還有被害人——傷害得到補償、身心得到慰藉;律師、人民警察、檢察官、法官等從中都有了完全不同的執法司法辦案感受。
新的階段,如何把這項好制度落實得更好?
實踐證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完全符合我國現階段刑事犯罪結構變化和刑事訴訟制度發展規律,有力推進了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一項彰顯人民意願、體現時代需求的好制度。
張軍認為,落實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需要站在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高度,共同努力,進一步研究解決適用過程中的問題。張軍特別指出,就檢察機關而言,最突出的是儘快提升檢察官履職能力,主動向法官、人民警察、律師等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