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夕發紅包示愛,分手能要回嗎?

2020-09-03 明鑑天誠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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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曆七月初七,中國的「情人節」。

每年的這個時候,戀人之間、夫妻之間都會通過發紅包或轉帳的方式來討對方歡心。但張惠妹早就告訴我們:「明知道愛情並不牢靠」,前一秒情投意合兩情相悅,下一秒就可能鬧的一地雞毛。

那麼這個時候問題就來了,在七夕節期間發送的紅包是否可以要求返還呢?如果要返還,需要滿足什麼條件呢?下面跟著小明一起通過四個小案例來學習一下吧。

【案例一】

段譽和語嫣是一對戀人,雙方戀愛期間,段譽經常通過微信轉帳的方式給語嫣轉帳,並備註「一生一世我只愛你」、「我愛你」、「親愛的!生日快樂!」、「七夕快樂」等。後兩人因為段譽妹妹太多導致分手,段譽向法院主張請求語嫣返還戀愛期間的借款。

【法院觀點】在段譽發給語嫣的款項中,有多筆款項備註有「一生一世我愛你」、「我愛你」、「親愛的!生日快樂!」等字眼,屬於戀愛期間情侶互贈禮物以表心意的行為,與民間借貸中正常的交易習慣嚴重不符,段譽亦無法提供雙方存在借款合意,故無法認定該款項為借款,因此段譽要求語嫣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段譽和語嫣之間的銀行轉帳、微信轉帳及微信紅包往來相互摻雜且頻繁、緊密,多筆微信轉帳及微信紅包款項配有曖昧、祝福等詞語且多筆款項的金額蘊含特定的民間寓意,均反映雙方並非正常的民間借貸往來,不存在借貸合意。

【案例二】

小王和小劉是一對戀人,自2017年11月9日至2018年5月6日,小王共計向小劉的支付寶帳號轉帳33400元,微信轉帳58200元。2018年5月29日,小劉向小王出具《借條》1份,載明:本人小王於2017年11月19日至2018年5月6日向小王借款共計91600元,定於2018年6月10日償還,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還清時的逾期利息。

【法院觀點】借款當時原、被告雖為情侶關係,但被告多次在借款時提及款項系借款或有類似意思表達,且原、被告於2018年5月29日對帳後,被告針對2017年11月9日至2018年5月6日的多筆資金往來向原告出具《借條》1份,明確表達借款意思,雙方已達成借款合意,故轉帳行為應認定為出借借款行為。

【案例三】

大力與小蘭之間存在婚約關係。婚約期間,大力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給付小蘭彩禮40000元。大力通過支付寶轉帳付給小蘭6364元,多是以「520」「1314」等具有特定隱含意義數額給付的,均發生在雙方定親之後。訂婚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亦未共同生活。大力將小蘭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彩禮46000元。

【法院觀點】大力通過支付寶向小蘭轉帳的總計6364元,多是以「520」「1314」等具有特定隱含意義數額給付的,且均發生在雙方定親之後。應當認定為戀愛期間男方對女方的小額贈與,不屬於彩禮的範圍。

【案例四】

阿強在一次聚會中對小麗一見鍾情,之後便對小麗展開追求,希望可以與小麗建立起戀愛關係。為博得小麗的歡心,阿強從2018年1月底開始陸續通過微信和支付寶向小麗支付錢款。其中,除極小部分系阿強主動支付外,其餘大部分錢款均系小麗以購買手機、購買衣服、維修車輛、卡油果補貨、還信用卡、吃飯、看電影等理由向阿強索要後,阿強才向小麗支付

【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阿強、小麗均已達到適婚年齡,且阿強答辯稱其已經32歲,渴望成家,說明其系以結婚為目的在與小麗交往,再結合小麗在阿強向其暗示確立戀愛關係後(2月19日),多次支付數額較大的錢款給小麗,此後,阿強給付給小麗的錢款,應認定為系其為了鞏固雙方的戀愛關係,進而達到結婚的目的的贈與,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在戀愛男女雙方因感情不和而不能繼續保持戀愛關係或順利結婚時,男方訴訟請求返還贈與財產,應當得到支持。贈與合同的特徵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轉移給受贈人,但以不含有等價、有償、締結或解除某種關係為前提。戀愛期間的贈與是不同於普通贈與的特殊性質的贈與。戀愛當事人基於戀愛關係或者結婚的目的將己方的財產無償給予對方,並非單純以無償轉移財產權利為目的,實際上這種特殊性質的贈與是附有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即如果解除條件不成就(戀愛關係未解除或者雙方締結婚姻關係),那麼贈與行為繼續有效,贈與物歸受贈人所有;反之,如果解除條件成就(戀愛關係解除或者未締結婚姻關係),贈與行為則失去法律效力,贈與財產應返還給贈與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的規定,當受贈方拒不返還贈與財產時,構成不當得利。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在戀愛關係的確立、鞏固、發展的過程中,由於戀愛價值觀念的錯位,一方以要求對方支付金錢而主導戀愛進程,另一方則以迎合對方的金錢需求以維繫戀愛關係進而達到締結婚姻的目的。在此期間,雙方以不同目的進行交往的過程中支付或接受款項,並非單純以無償轉移財產權利為目的。作為被上訴人短時間內應上訴人的要求或指示多次向其支付金錢的行為,從法律意義上可以理解為附有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當不能達到張偉所追求的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解除條件成就時,該贈與行為則失去法律上的意義及效力,受贈與人則應將受贈與的財產返還給贈與人

【律師結語】

1、具有親密關係的當事人之間發送具有示愛特殊含義的數字的紅包或轉帳的,應認定為無償贈與,不應認定為借貸,也不應認定為彩禮的範圍;

2、發送示愛特殊含義的數字的紅包或轉帳後,雙方通過借條等方式對該錢款作出約定的,應以雙方約定為準,即應認定為借貸;

3、戀愛過程中,一方通過語言或其他方式「強迫」對方發送具有示愛特殊含義的數字的紅包或轉帳的,應認定為附有解除條件的贈與。當不能達到給付錢款一方所追求的締結婚姻為目的時,該解除條件成就,贈與行為失去法律上的意義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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