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還緩刑4年6個月?案件讓人五味雜陳

2020-08-14 曉華探案欄目

近日,一名婦女有一個3歲的兒子,他在和別人發生性關係後懷孕了。一大早,她在丈夫不知情的情況下騎著馬去了附近的公廁,生下了一個男嬰,她把他放在電動自行車的口袋裡,她在產後騎車時,不小心把他摔倒在地上,撿起後扔到了垃圾堆。日前,她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近日,村民袁先生回憶說,凌晨5點半左右,他早上出來去幹活,當他經過一個垃圾場時,突然聽到一聲奇怪的叫聲,起初,我以為是貓或狗的叫聲,仔細聽後,我發現這有點像嬰兒的哭聲。

袁大叔跟著聲音走進了垃圾堆,在丟棄的紅磚中,他看到一件破舊的紅色鬥篷,聲音從那裡傳來,他小心翼翼地脫下鬥篷,一個男嬰出現在他面前,他渾身是血,腳不停地亂踢,好像在發洩不滿。

袁先生很震驚,他立刻去將嬰兒抱起。當他到家時,他找來了一床小被子給嬰兒包好,他把他放在藤椅上,打110報警。

警方當天表示,接警後趕到現場時,發現嬰兒四肢冰冷,生命垂危。他身體狀況不好,他嘴裡還流著水,雖然還在呼吸,但全身都在顫抖。

警方立即撥打120,救護車很快趕到,醫院救護車將嬰兒帶回醫院急救。

經醫生診斷,患兒已確診為新生兒冷損傷症候群、新生兒肺炎、新生兒體溫過低、新生兒高血糖、新生兒代謝性酸中毒、新生兒胃腸道出血、新生兒貧血、新生兒腦病、新生兒結膜炎、新生兒顱內出血,新生兒心室擴大、腦積水、低鈉血症等疾病。

醫生說,孩子送到醫院時,體溫只有31.3℃,體重2.25kg,呼吸65次/min,心率100次/min,全身發冷,頭部有腫瘤,肺部呼吸粗大,大腿根和背部又硬又腫,其它的指標也不達標。

但幸運的是,孩子被醫護人員全力搶救,孩子終於得救了。

那麼,誰會如此殘忍地把一個剛出生的嬰兒扔進垃圾桶?

警方立即展開調查。

警方調出事發現場及附近監控,通過走訪發現,距離垃圾場約30米處,一個公廁被鮮血覆蓋,蹲坑內還有胎盤。

很快,一位名叫馬某的女子逐漸浮出了警方的視野。

同年,警方在某街道的出租屋內將其抓獲。

警方說,當她被捕時,她不承認這一點,並堅稱她沒有在那個廁所生過孩子。

但在監控錄像等鐵證面前,嫌疑人終於說出了全部經過。

她是小學文化程度,她與一名男子許某同居,生下一個兒子。

某一天,她與其他男性發生性關係後懷孕,為了維持與許某的同居關係,她隱瞞了此事,因經濟困難沒有完成妊娠。

不久前,凌晨4點左右,她在出租房內突然腹痛分娩,為了不讓徐某注意,她騎著電瓶車來到公廁,並在女廁第二個蹲坑生下一個活男嬰。

分娩後,她一手抱著孩子騎自行車,跑到附近的垃圾場。在路上,嬰兒突然摔落在地上,她把它撿起來,扔到垃圾堆裡的紅色鬥篷上。

為防止被發現,她還翻了一半鬥篷遮住男嬰的身體,然後離開現場。

談到孩子,她說:「我不知道我是怎麼懷孕的,有一次我和一個女孩出去玩了,我覺得自己被人下藥了。

她說在這之後,她的男朋友徐某離開了她,她沒有工作,只能獨自撫養兒子。我現在連自己都撐不下去了,我真的不想要這個孩子。我希望有好心人能把他帶走。

近日,男童經腦室腹腔分流術後脫離生命危險,出院後由兒童福利院臨時撫養。

福利院護理部張主任證實,由於男嬰做了手術,很難照顧他,需要精心護理,他體質不好,經常生病。他的大腦裡有個引流管,與其他孩子相比,他不能直立,手抓不住東西,腳也沒有力氣。

他的成長和發展明顯落後於同齡人,他不能坐在椅子上,爬不起來,站不起來,也不能說話。治療費用由救助站支付,福利院康復醫療部一位丁主任說,孩子的母親沒有聯繫福利院,也沒有探望過孩子,費用也沒有支付。只能由受助站委託撫養男嬰。

根據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決書,馬某案發後涉嫌遺棄罪,但處於哺乳期,被取保候審。

法院認為,馬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她已經開始犯罪,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作案成功,屬於犯罪未遂,將依法減輕處罰。作為監護人,她傷害了一個未成年人,她受到了更重的懲罰,她可以主動認罪並從輕處罰,她犯罪是因為她的兒子需要撫養,而她的自己的生活又很拮据。之後,她可以認罪悔罪,這樣就可以對她申請緩刑,因此,在一審中,她說自己犯了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六個月。

宣判後,檢察院提出上訴,稱馬某不顧受害人生命安全,將被害人放入電動自行車口袋,在騎自行車的過程中,她摔倒在地,然後獨自背著他。她把他赤身裸體地留在露天垃圾堆裡,給他蓋上雨衣以防被發現。她消極而冷漠,情節嚴重。當得知生命垂危時,她仍然拒絕手術,拒絕轉院,甚至不去看望、照顧孩子,絲毫沒有悔改之意。

同時,馬某在原審中被判有期徒刑三年,情節極其輕微,她不符合緩刑條件,請求二審法院改判。

對此,檢察院認為抗訴意見是正確的,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更正。

馬某提出因不符合條件,不去探望受害人,要求從輕處罰,她的辯護律師也提出了相關的辯護意見,要求維持原判。

對此,中級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審理,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此外,經調查,雖然受害者接受過多次手術治療,但其生長發育明顯落後於同齡人。目前,治療費用已達20餘萬元,由市救助站支付,馬某沒有交任何費用,也沒有照顧他。她仍然拒絕撫養孩子。

對此,法官認為,該案後果嚴重,被害人的巨額醫療費、護理費由國家救助,給國家和社會造成了嚴重負擔。

法官認為,馬凌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屬於犯罪未遂,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最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撤銷嶽城區法院作出的被告人馬玲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六個月。

送達二審判決書。

最後,中級人民法院將二審判決書送達馬某。她流下了悔恨的眼淚,被收監獄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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