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6日 @人民法院報 微博有一則博文:
22歲的紹興姑娘馬某有一同居男友,還育有一子。2018年下旬,馬某與其他男子發生關係並懷孕,但因經濟拮据一直未結束妊娠,始終假借身體發胖為由隱瞞著許某。2019年6月13日凌晨,馬某自覺臨產在即,便偷偷騎電瓶車到村中公廁獨自產下男嬰。事後怕被人發現,凌晨4點,馬某將滿身是血的嬰兒丟棄在臨時垃圾場,還特意用雨衣和廢磚頭遮蓋後才匆匆逃離。2019年6月14日10時許,馬某被抓獲歸案。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六個月。
讀到這樣的慘劇讓人不禁唏噓,但新聞還沒有完。
因其認罪悔罪態度差,且始終拒絕撫養被害人,檢察機關提起抗訴。紹興中院經審理依法撤銷對馬某的緩刑,對其收監執行。
這個女孩子看來還是太年輕了,不懂得自由的珍貴,竟然硬生生把一個緩刑搞成了實刑。讓我等一聲嘆息,她辜負了一審法官的一片苦心,讓我作為法律人都特別難受。
之所以如此,想起了7年前的一件類似案件,而且這件事與我有關。
2012年4月,紹興女子陳某勒死自己剛產下的新生兒,因其是私生產子,並投屍入附近廁所。法庭以考慮到陳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又能自願認罪,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
這事真是太巧合了,也發生在7年前的紹興,不但案情基本相似,而且都是有期徒刑3年,但前者是緩刑後者是實刑。
之所以和我有關,是因為一個大V的微博。
這個當時標註為作家、某兒童救助機構創始人在微博上說,「殺死一個無辜嬰兒,僅僅被判罪3年,只要這個嬰兒是自家的。這就是中國的現狀」。
結果,也是我多事,竟然惹出了一樁公案。
2013年6月11日晚21:18,我通過師妹、廣州律師 @陸妙卿律師讀到此博文,並在自己的新浪實名認證微博@法律學堂回復「判三年尚可,但應適用緩刑,否則過重」。
這本是觀點之爭,不想引來這位大V 的辱罵,其在21:20微博上發帖:曬一下這個政府法制辦科員。你是法律人吧?一個孩子的生命、故意殺人罪只適用3年緩刑?你的法律是在廁所馬桶裡學來的?你還開法律學堂?開法律的膛還差不多。
21:34分,我在其微博上回覆:
正常人會溺嬰?判死刑還有沒有溺嬰現象?刑罰的功能重在教育預防還是懲罰?未婚產子帶來的教育、落戶、撫養問題誰幫解決?
21:35分,她在上述微博上評論:
回復@法律學堂:每一個殺人犯都可以列出一堆殺人的理由,所以就可以只判三年是吧,你這個垃圾,既無知又無恥,當公務員也挺合適。陳水總果真就是被你們這樣的渣逼出來的。
或許大多數讀者已經不知道陳水總是誰,我來說明一下。
2013年6月7日18時22分,廈門一輛公交車發生起火事故。事故造成47人死亡、34人受傷,事故被認定為刑事案件。嫌犯就是陳水總。
21:39,這位大V再次評論:
一想到中國基層的法務就是這些一竅不通的人渣在操縱,特別絕望。
21:45,在微博@韓東言的帖子中,她再次評論:
他眼裡中有利益,沒有人性和法律。
21:49,在微博@韓東言的帖子中,她再次評論:
他裝的很懂的樣子呢。一想到基層法務就操持在這樣既無常識又無專業知識還沒有人性的尸位素餐的殭屍手裡,陳水總是怎麼被製造出來的,就懂了。怒極。
22:08,她回復博友,
法律他也不懂,故意殺人罪有判三的?有緩刑的?
我本想與她溝通,不成想,她直接將我拉黑。
23:45分我的朋友、山東律師@馮延強律師 轉發帖子,稱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3:59分@作家陳嵐 回復 @馮延強律師 稱,所以@法律學堂在那裝大尾巴狼說要判緩刑,以己昏昏使人昭昭,瀆職,請大家果斷舉報!
2013年6月12日13:20分,在被告將原告拉黑無法直接評論的情況下,原告在上述帖子上回覆:歡迎舉報!儘管已經拉黑了我,還是想告訴您,別總以為自己的觀點就正確,別總把自己放在道德至高點上。
我認為,她身為粉絲13萬的大V,在微博上對原告使用「法律是在廁所馬桶裡學來的」「開法律的膛」「垃圾」「無知又無恥」「一竅不通的人渣既無常識又無專業知識還沒有人性的尸位素餐的殭屍」等侮辱性詞語,貶低名譽和人格。
身為前公務員,使用「陳水總果真就是被你們這樣的渣逼出來的」「陳水總是怎麼被製造出來的」「當公務員也挺合適」等對原告的人務員職業進行攻擊,影射我與廈門特大放火嫌疑人陳水總的放火行為的某種聯繫,進而攻擊原告的人格和名譽。
在我實名認證為「前法官現職員兼律師」的情況下,她以「法律他也不懂,故意殺人罪有判三的?有緩刑的?」「裝大尾巴狼說要判緩刑,以己昏昏使人昭昭」之類詞語貶低原告的法學素養和學術水平,上述微博在我的博客上就點擊量二天達2萬,而她的粉絲是原告的30多倍,自然點擊和傳播範圍更可觀。
更好笑的是,她在記者採訪中聲稱她在博客中從來不罵人,難道說上述博文是在表揚我?
為此,2013年8月份,我花費了400多元公證費,對上述資料進行了公證,想起訴這位大V。
但起訴之路不容易,因為我曾經在法院做過法官,理論上講城區法院要迴避,而且應當將案件交由外區法院受理,而且我當時是公職人員,這樣的起訴屬於重大事項要向領導匯報,而且陸師妹和馮律師也勸我,都說這個作家人還是不錯的,而且做的也是一些公益事業,不過是說話比較直接,雙方產生誤解而已。
考慮到這些,我也就不起訴了,法律人自己打個官司也不容易啊。
再後來是2018年5月某著名周末報紙以頭版頭條披露了這位微博大V有詐捐嫌疑。然後這位大V發微博道歉,然後這個公益項目就從大V的介紹中消失了,挺可惜的事。
我也關注到我的律師朋友鄧學平代理了這位大V狀告這家報紙名譽侵權的案件,據說最終結果是調解結案。
我之所以提及此事,當然不是說自己多麼厲害,現在看來我當時年青不更事,你和一個非法律人士講法律,這是不是太固執?
今天我重新提到這個事,想說的是,這樣的因為未婚生子溺嬰兒,被判故意殺人,處三年有期徒刑並適用緩刑並不是完全不可以。
因為我們看到,2019年的這起就適用了緩刑,不過是因為女孩子不知道珍惜二審改用了實刑而已。
想起了這段微博吵架的事,當然7年過去,我也徒長7歲,再也不認為自己就一定正確。
看了看這位大V的微博,好在還在,但也沒有了當年的一針見血,一刀封喉的霸氣。
我們都老了,微博也老了。估計現在有人在微博上轉這樣的話題,連吵架的欲望都沒有了吧?
懷念微博上吵架的那個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