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克強2月25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確定:自3月1日至5月底,免徵湖北省境內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其他地區徵收率由3%降至1%。
湖北省境內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當然就無法開具專用發票了。那麼其他地區的小規模納稅人實行1%的徵收率,是否可以自開專用發票呢?如何申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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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開票
現行總局的政策規定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規定,自2020年2月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願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依據上述政策來看,雖然自2020年2月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可以開專用發票,但是應該開具3%的專用發票。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徵收率為3%,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既然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自3月1日至5月底,除湖北省以外其他地區的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由3%降至1%,那麼應該由國務院正式發文明確在自3月1日至5月底將其他地區的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由3%降至1%。
但是,就在2020年2月28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公告主要內容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緊接著在2020年2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該公告對開票問題進行了明確: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適用3%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照3%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照1%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綜合上述政策規定可看出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份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己開具3%的專用發票。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以外其他地區的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可以按照1%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
如何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規定: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照13號公告有關規定,免徵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免稅項目相應欄次;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徵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徵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徵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第8欄「不含稅銷售額」計算公式調整為:第8欄=第7欄÷(1+徵收率)。
通過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免徵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申報比較簡單,不會有什麼問題,對於減按1%徵收率的需要繳稅的小規模納稅人來說就需要注意了。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
那麼《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第15行「本期應納稅額」應納稅額是多少呢?有關第15欄「本期應納稅額」的填報說明是:填寫本期按徵收率計算繳納的應納稅額。
在此提醒各位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第15欄「本期應納稅額」=銷售額×3%,千萬不要填錯了,否則申報就有問題了。
附:政策原文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
為支持廣大個體工商戶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時加快復工復業,現就有關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0年2月28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
為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貫徹落實相關稅收政策,現就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適用3%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照3%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照1%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公告」)有關規定,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
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照13號公告有關規定,免徵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免稅項目相應欄次;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徵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徵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徵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第8欄「不含稅銷售額」計算公式調整為:第8欄=第7欄÷(1+徵收率)。
四、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3%徵收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應按照3%徵收率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五、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境內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代開貨物運輸服務增值稅發票時,暫不預徵個人所得稅;對其他地區的上述納稅人統一按代開發票金額的0.5%預徵個人所得稅。
六、已放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未滿36個月的納稅人,在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稅率或出口退稅率發生變化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聲明,對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貨物勞務,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稅率或出口退稅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發生變化的,已放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已恢復退(免)稅,均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聲明,對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貨物勞務,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符合上述規定的納稅人,可在增值稅稅率或出口退稅率發生變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按照現行規定申報出口退(免)稅,同時一併提交《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聲明》(詳見附件)。
七、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聲明(略)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2月29日
來源:中華會計網校稅務網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