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現行增值稅優惠政策規定,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或季度銷售額30萬元(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
據此,很多中小企業的老闆認為,增值稅的起徵點是月銷售額10萬元,超過10萬元才需要繳納增值稅。
這種說法正確嗎?
實際上,這種說法是不對的,混同了增值稅起徵點和增值稅免稅額。
增值稅起徵點,根據《財政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5號)規定,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增值稅免稅額,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的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
兩者之間的差異,主要存在3個方面:
01對象不同
增值稅起徵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適用範圍限於個人。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增值稅免稅額,針對的對象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具體包括未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的納稅人、其他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02金額不同
增值稅起徵點,根據 財政部令第65號的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調整為: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徵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以廣東省為例,其適用的起徵點取了幅度範圍的上限。增值稅免稅額,先後經歷了幾次變化,2013年8月1日-2014年9月30日,月銷售額2萬元。2014年10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月銷售額3萬元,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月銷售額10萬元。
03期限不同
增值稅起徵點的規定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只要增值稅這個稅種不被廢除,增值稅起徵點就會長期存在,雖然具體金額幅度會隨經濟發展水平而有所調整。
增值稅免稅額,主要支持小微企業發展,面向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現行優惠政策執行期限是從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隨著經濟形勢的轉變以及企業經營狀況的好轉,優惠政策到期後可能延續也有可能終止,政策期限存在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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