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刑責年齡如何下調?針對這個公眾關注的問題,10月13日上午,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草案二審稿擬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做出個別下調。根據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
而根據我國現行刑法規定,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無需承擔任何刑事責任。這次調整的動向,也是對於公眾圍繞最低刑責年齡的長期爭議的一種回應。
特約評論員、律師嶽屾山表示,近年來包括他本人在內,很多人都在呼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現在個別情況有了下調空間,在體現立法審慎態度的同時,說明國家對惡性犯罪低齡化有著足夠的重視,但是否能夠有效遏制、及對未成年人犯罪起到威懾作用,還要看具體的實施情況。
近年來,一些嚴重暴力犯罪案件涉事者因未達到法定年齡而免於承擔刑事責任,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和討論。而受害者家屬的正當權益難以得到保障,也讓社會公眾「意難平」。
近日,"大連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孩案"的加害人蔡某某父母,因未履行法院判決,被司法拘留15日的新聞曝光,讓這起案件,再度回到公眾視野。
去年10月,13歲的大連男孩蔡某某將同小區一名10歲女孩哄騙至家中,欲與其發生性關係。遭女孩拒絕後,蔡某某將其殘忍殺害並拋屍。因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警方對蔡某某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實施3年收容教養。
嶽屾山指出,考慮到種種限制,可能適用到降低刑責年齡的未成年人犯罪行為會比較有限。那麼,除了降低刑責年齡外,我們還應該加大對罪錯未成年矯治教育的投入,多措並舉地來懲治未成年人犯罪。避免這些未成年人今後無法融入社會,從而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除了加大懲治,草案二審稿還進一步加強了對未成年人的刑法保護。
圍繞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草案增加了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的內容,規定對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人員,與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不論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應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草案還對姦淫幼女犯罪作出了修改,擬對姦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造成幼女傷害等嚴重情形明確加重。
嶽屾山指出,早在2013年的時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曾經出臺過相應的指導意見,現在直接寫入刑法中,無疑是加大了對未成年女性的保護,加大了對那些想通過漏洞對未成年人實施不法的犯罪分子的侵害打擊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