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幼兒舞蹈培訓是近年來非常熱門的培訓項目。
優美,高雅,安全,健康,真的是這樣嗎?
近日,上海閔行區人民法院對2016年4月上海閔行區7歲女孩在培訓機構上舞蹈課摔倒致下身癱瘓一案做出一審宣判。按照55%的比例,判令培訓機構賠償小欣123萬元以及4萬元的精神撫慰金。責任鑑定,賠償金額均已明確,而女孩已無法再站起來了。
這樣的故事並非個例,網絡上雖鮮有報導,但其實一直頻發:
2017年7月,江蘇李女士送6歲女兒小麗去小區門口的少兒舞蹈培訓機構裡學舞蹈。訓練和往常一樣,但就在老師教孩子們做完「下腰」這個訓練動作後,小麗突然癱倒在地,起不來了。李女士將孩子送到蘇大附屬兒童醫院救治。
2018年5月,河南新鄉,6歲女童棠棠在家練習民族舞,做下腰動作時不小心摔倒在地。送院後,醫生檢查確診為頸椎神經嚴重受損。為了給女兒治病,棠棠爸爸媽媽輾轉新鄉、鄭州、北京等地就診,一年多的時間花了150多萬,幾次收到病危通知書。
2018年11月,湖南長沙,8歲女童樂樂在一家培訓機構學舞蹈,在做一個側手翻緊接著一個劈叉的整套動作後全身無力。後送醫院,醫生診斷樂樂脊椎嚴重受傷,下半身癱瘓。
2019年5月,貝貝剛滿6歲,父母想培養他的體育興趣,就給他報名參加了某教育機構的空翻課程。某日,在側手翻的課上,貝貝因東張西望,心不在焉,在準備側翻時,左腳被絆倒,手碰地後扭到手臂,經醫生診斷為左側橈骨遠端骨折。
2019年10月,浙江7歲女童丫丫在當地一家舞蹈培訓機構上課練習「下腰」,丫丫重複到第三次時,撲通一下坐在了地上。醫生最終診斷丫丫為脊髓栓系症候群。
2019年10月,河南平頂山,6歲女孩彤彤在該縣一所舞蹈學校上課時突發意外,發生了雙腿不受控制、無法站立的情況。最終,醫院診斷彤彤為「腰部外傷並脊髓損傷截癱」。
據了解,單單在北京某醫院,近幾年像這樣的病例已經收到了近百例之多,幾乎都是六七歲的學齡前兒童!並且呈逐年增加的趨勢!
02
這樣的「超前學習」,真的能贏在起跑線嗎?
近年來,在「贏在起跑線意識」強烈的推動下,家長們紛紛給孩子報名參加各類興趣班、輔導班已是不爭的事實。其中舞蹈培訓尤為熱門,所謂「冬練三九,夏練三伏」「臺上一分鐘,臺下十年功」!舞蹈等項目需要從小就要打下基礎,需要練童子功。家長普遍恨不得越早越好,怕錯過了培訓的最佳時間,卻往往忽略了此中暗藏的危險一旦降臨很有可能就毀了孩子的一生!
孩子學舞蹈是有基本年齡法則的。
簡單說,在孩子7歲前,主要是培養的是表現力、節奏感和情趣;7歲以後,才可以開始正規學習,主要培養孩子的柔韌性,幫助孩子接觸舞蹈技巧,訓練孩子的身體。
7歲只是一個平均年齡值,並非絕對值。我們判斷孩子的發育情況是否真的達標,還需要看孩子本身的個體差異情況,特別是一些較難的動作,比如像劈叉、下腰和翻滾這樣的動作,需要去找相關醫生綜合評估,比如腰椎、柔韌度、肌肉力量等,再謹慎考慮是否繼續深入學習。
我們都以為兒童柔韌性好,要趁早學,這恰恰是學舞蹈傷的主因,沒有發育完全的脊髓非常脆弱,如果處置不當,再次受力造成二次傷害的話,大概率會截癱!不止是舞蹈,還有武術,體操,遊泳,輪滑,球類等,這類統稱為有一定危險的文體活動範疇!
筆者認為不要總以為孩子不報名興趣班就會輸在起跑線上,孩子童年的時候就應該讓他感覺到快樂,其實興趣班對於孩子沒有多大的幫助,如果孩子本身有興趣的話也要注意訓練程度。
學舞蹈,到底學的是什麼?
在走進舞蹈興趣班之前,我們一定要想清楚一件事情,孩子學舞蹈,到底學的是什麼?
家長們常被遊說:「孩子想要掌握舞蹈,就得去上舞蹈培訓班」,這個說辭其實是錯誤的。上舞蹈培訓班,並不是孩子愛上舞蹈、感受舞蹈之美的充分必要條件。
早在1989年,美國社會便已經認識到了這個事情,對兒童舞蹈進行了再定義。以美國運動、健康、體能、休閒和舞蹈聯盟提出的觀點來看:
「兒童舞蹈的核心,在於如何通過創造情境和想像表達,讓舞蹈成為孩子表達自我的重要方式。」(AAHPERD,1989)這便是學齡前孩子最核心的舞蹈價值了。讓舞蹈不會淪為一個「技能培訓」和「機械重複」,才能真正的把舞蹈和藝術的氣質的魅力,發揮到極致。
所以,那些高難度的動作大可以慢慢學,因人而異。
03
要了解「自甘風險」原則
絕大多數家長不知道,在法律上有一個「自甘風險」原則。以為孩子在教育機構學習期間發生意外責任全在教育機構,有些時候責任需要自己承擔的。
自甘風險原則有這樣幾個構成條件:
第一,活動帶有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預見的危險性,比如足球、登山、探險、攀巖、漂流等競技性體育運動);
第二,行為人不是為了履行法定義務(如消防員救火),而是為了獲得某種利益而面臨危險,比如為了榮譽、快樂感、身體健康等從事危險活動;
第三,損害必須是本可以避免的,比如說不參加舞蹈培訓就不會受到這樣的傷害,而自己在明知的前提下還要參加。
今年8月22日,《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進一步完善了「自甘風險」的有關規定。
一是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二是如果活動組織者為學校等教育機構,應當適用學校等教育機構在學生受到人身損害時的相關責任規定。而侵權責任具體的參考《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簡單說,就是孩子在正常的訓練中出現的損傷,如果機構和教師無操作過程無過失的情況,機構只承擔部分侵權責任,甚至可以不承擔責任。因為有些有難度的動作,如果不學舞蹈,武術,體操等項目是很少會做的,這類本就被劃歸為「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這類風險在培訓諮詢的時候,幾乎沒有任何一個機構會主動提出!
04
風險面前家長應該如何應對?
(1)對機構進行甄別,降低風險
在需求量與日俱增的龐大市場面前,教育機構良莠不齊也是事實。很多舞蹈培訓班,教學培訓的方式還停留在幾十年前!填鴨式教學,高壓恐嚇政策,不系統不科學的方式比比皆是。
所以,
不要把甄別孩子天賦的希望寄托在培訓機構上,
不要被一句「我看您的孩子骨骼清奇,是塊練舞的料」的討好所打動,
不要被培訓班的優惠活動所左右意志,
報培訓機構前,一定要謹慎甄別:
硬體資質:
判斷一家舞蹈機構靠不靠譜,硬體設施一定要甄別好,比如確定營業執照,按照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培訓公司(營利性民辦學校)必須拿到有培訓經營範圍的《營業執照》和《辦學許可證》,需要到工商局和教育局分別辦理。
尤其是辦理《辦學許可證》對機構的面積、租期以及消防等都有一定的要求,所以一些培訓機構並沒有取得這個資質,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都不是「正規機構」,其中不乏大型的連鎖培訓機構。不正規就必然有較高的安全隱患。
軟體師資:
市場需求大,優質師資供不應求,所以很多機構裡用的是半路出家的舞蹈老師,考了個證,學了一點皮毛,就開始上課教學。所以,甄別實際任課老師的經驗更為重要,這和舞齡、教學年齡有關。
以壓腿為例,正常訓練產生的疼痛和損傷性的疼痛比較難把握,但經驗豐富的老師可以感受到孩子是否真的達到了極限,而半路出家的老師,可能會使勁往死裡壓腿,不管孩子的承受能力,意外傷害的概率就高很多。
並且有經驗的老師必須懂得哪些是超出孩子負荷的動作和訓練,在孩子受傷時,懂得第一時間急救措施!這點尤為重要,大多數培訓機構的老師是沒有接受過安全和急救知識培訓的!
有些機構會說,我們老師自己在練習跳舞的時候都受過傷,都是「過來人」,所以怎麼包紮、處理,都很熟悉,不一定需要去做專門的培訓。
這大錯特錯,現在的安全處理條件及措施已經和幾年前甚至十幾年前差別很大了,避重就輕其實只是為了不增加那些培訓時間,費用,及相關配套措施完善的費用而已。如同著火了才發現為了省事沒備滅火器的時候就為時已晚了。
(2)同機構籤訂協議,保留法律證據
提前和機構籤訂協議,寫清楚機構的責任義務,寫清楚如果發生傷害事故,培訓機構應立即進行緊急救治,及時送往醫院,第一時間通知監護人。同時,做好證據的留存固定工作,以便區分事故責任,妥善處理事故爭議。而不是交個報名費了事。
(3)給孩子買相應保險
要參加舞蹈培訓班之前,家長提前為未成年人投保意外傷害、意外醫療等保險是比較明智的舉措。一旦發生意外,可保證受傷的孩子及時得到賠償。從以上幾個案例看,發生脊髓受損的醫療救治基本上是百萬元起步,並且康復可能性還比較小,所以要讓孩子進「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培訓班的,一定要提前買保險!
另外,很多家長不知道「有一定危險的文體活動」危險到什麼程度,就拿舞蹈和體操來說:
1998年7月21日晚在紐約友好運動會上17歲的體操運動員桑蘭在訓練時意外受傷,造成頸椎骨折,胸部以下高位截癱,至今已過去20年!
2008年7月27日,奧運開幕式彩排中,唯一獨舞《絲路》的A角演員、有「劉一腿」之稱的劉巖因不到一秒鐘的銜接失誤,從3米高臺上跌落,致高位截癱。
2019年11月,美國康乃狄克州一個20歲的女大學生在體操訓練中摔下高低槓導致脊椎受傷,11月11日經治療無效死亡。
孩子一生時間很長,不要讓起跑線成為終點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