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十佳婦女兒童法律援助案件——歐某因家暴離婚糾紛案

2021-01-09 瀟湘晨報

【案件類型】民事

【指派單位】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辦 人】福建瀛榕律師事務所 龔建華律師

【編 寫 人】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林婷

【檢索主題詞】民事、婦女、婚姻家庭、家庭暴力、撫養費、人身保護令、人身損害賠償

【案情簡介】

受援人歐燕(化名)是一名飽受家暴之苦的中年女性。她與黃強(化名)於2008年登記結婚,2011年生育一子。婚後黃強經常因瑣事毆打歐燕。歐燕曾多次報警求助及向婦聯尋求保護,但黃強總是敷衍了事,雖然寫下保證書,但仍繼續毆打歐燕。歐燕求助無門於2016年11月來到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歐燕告訴工作人員,考慮到孩子年幼,自己又沒有工作,不想離婚,只希望丈夫能改掉打人的毛病。

【辦理過程】

第一次援助 6天辦結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和送達

援助中心發現本案情況特殊,當務之急需要保障歐燕人身安全,2016年3月1日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出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保護令可以單獨申請,而不必以離婚訴訟或者其他訴訟為前提條件。於是,援助中心當天即指派福建瀛榕律師事務所張偉陽、龔建華兩位律師承辦該案,通過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保障歐燕安全,並囑咐兩位律師注意運用心理疏導,儘快辦結此案。

兩位援助律師接受指派後,加班加點通過走訪了解到了案件的確切情況,並積極與法院協調。而後援助律師於2016年11月5日調取相關證據材料,8日以黃強為被申請人起草並籤署申請材料,11月9日在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法院立案,11月10日上午法官通知申請人做調查筆錄,下午法院即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禁止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有效期6個月。

11月11日,自歐燕申請法律援助後的第6天,法院向黃強送達了《人身保護令裁定書》。

然而令人驚訝憤慨的是,《人身保護令》依然未能阻止黃強的家暴行為。2016年12月7日,酒醉後的黃強再次毆打歐燕致其身上多處受傷。歐燕徹底失去和黃強共同生活的信心,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滿身傷痕的歐燕再次來到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這次她毅然決然地提出了離婚的援助申請。

第二次援助 一審離婚訴訟 爭取到撫養權和車輛財產分割

援助律師馬上代為向法院起訴,並聯繫法院闡明情況,請求法院儘快安排開庭。援助律師及時收集證據,提交了歐燕被黃強毆打的《接處警情況登記表》、門診病歷、結婚證、《民事裁定書》、《人民調解協議書》等證據材料。庭審中,援助律師結合充足的證據並條分縷析,提出4點主張:第一,長期的施暴已經造成雙方感情破裂,經過人民調解及申請《人身保護令》後黃強仍無悔改之意,導致歐燕已無法與其共同生活。黃強的家暴行為,符合《婚姻法》關於夫妻感情破裂準予判離的條件。第二,黃強有肝硬化疾病,且有家暴行為,婚生子不宜與其生活,應由歐燕撫養,黃強支付每月撫養費1500元。第三,婚後購買的房產及轎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於黃強對歐燕長期家暴,歐燕作為無過錯方,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應分得不低於60%的份額。第四,長期家暴造成歐燕身體和精神傷害,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向黃強主張精神損害賠償5萬元。

一審法院採納了援助律師的大部分代理意見。2017年7月24日,作出判決:歐燕和黃強離婚,婚生子由歐燕撫養,黃強每月支付1500元生活費直至幼兒18周歲止,由於雙方婚後購買的房產未辦理房產所有權證,待確認房屋所有權後再予處理,黃強支付婚後所購車輛折價款2萬元於歐燕,駁回歐燕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

第三次援助 二審上訴 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終獲支持

對精神損害賠償的判決,歐燕不服提出上訴。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第3次提供法律援助,繼續指派龔建華律師承辦該案。二審中,援助律師據理力爭指出,根據我方提供的報警次數及一審法院曾作出的《人身保護令》,黃強對歐燕的家庭暴力並非一審法院認定的「偶有家暴行為」,精神損害賠償的確定因素應該考慮到:(一)加害人的過錯程度,即根據過錯方侵權的手段、場合、次數和持續時間等;(二)加害者的事後態度。如果過錯方於事後積極承認錯誤並積極撫慰受害人,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勢必將減少,反之,則加重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三)考慮過錯方的經濟能力。判決與過錯方的經濟能力相符合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額,不僅有利於判決的執行,還維護了法律的權威性。而黃強多年來對歐燕進行持續的家庭暴力行為,甚至在法院送達《人身保護令》之後仍對歐燕大打出手,屬於情節惡劣。以上種種,對歐燕的精神和身體造成嚴重傷害,應予以精神損害賠償。

在援助律師的據理力爭下,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採納了援助律師的意見。2017年12月27日,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之外,另外判決黃強給予歐燕1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

第四次援助 強制執行終獲償

然而令人憤慨的是,黃強拒絕履行判決書,並轉移了帳戶上的所有資金。2018年2月3日,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第4次伸出援手,繼續指派龔建華律師作為該案執行階段的法援律師,龔律師馬上起草《執行申請書》,並收集證據材料向法院提供執行線索。

【辦理結果】

2018年8月,法院為歐燕強制執行到拖欠了半年之久的撫養費、精神損害賠償費及婚後共同財產中的車輛折價款共計4萬餘元。此外,2018年7月,婚後共同購買的房產產權證終於得以辦理,龔律師趁熱打鐵,與法院多番溝通後,組織多次調解,終於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扣除因購房產生的共同債務後,歐燕作為無過錯方分得近80萬元的房屋折價款。

收到執行款的歐燕,欣喜之餘又生憂慮。「如果黃強以後不給每個月的撫養費,那我該怎麼辦?」法援中心的工作人員告訴歐燕,「我們一定會一如既往伸出援手,無償幫助你和孩子拿到應得的撫養費。」 這句堅定的承諾給了歐燕定心丸,也給了她重新開始新生活的勇氣。

本案在喧囂了近三年後,終於在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與援助律師的共同努力下圓滿結案。「這三年是我人生中最艱難的日子,還好有法律援助給自己做後盾,謝謝你們!」歐燕激動地熱淚盈眶。

【案件點評】

本案是因家庭暴力而導致離婚的典型案件,也是《反家庭暴力法》頒布以來福州市辦理的首例申請《人身保護令》法律援助案件。援助中心高度關注,指派經驗豐富、熟悉流程的律師承辦該案,並全程跟蹤督促援助律師辦理此案,以最快的速度為申請人拿到《人身保護令》,為日後離婚訴訟及精神損害賠償訴求提供了重要的依據。

本案還是一起家暴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成功案例。由於家暴案件往往證據不足且精神損害難於測算,在司法實踐中較少得到支持,本案的成功得益於當事人能夠積極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維權,配合援助律師充分收集家暴證據,也有賴於法律援助以專業和鍥而不捨的精神承辦該案,有力地打擊了家暴行為,捍衛了女性的合法權益。

【來源:福州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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