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自己出本書
是很多熱愛寫作
又或者想評職稱的人
所夢寐以求的事
廈門有位大學講師
就在十年前買書號印刷自編刊物
但十年後當他評職稱時
才得知書號為假
這下連職稱評選也黃了……
近日
集美法院發布了這樣一起侵權責任糾紛案
自編刊物成非法出版物
講師索賠25萬餘元
胡某是一名大學講師
一直打算出版一本自己的書
2007年,機緣巧合下
胡某結識了A印刷廠廠長趙某
便委託趙某為自己寫的書
找一個合適的叢書號並聯繫出版社出版
為此胡某給了趙某
辦理委託事務的款項15000元
一般情況下,作者應當與出版圖書的出版社訂立出版合同,然後再由出版社委託印刷廠印刷圖書。
但胡某則反其道而行之,先找上了印刷廠。
事後,趙某委託案外人劉某購買書號。買來書號後,A印刷廠為胡某印刷了2975本他編著的《xx教程》,並收取印刷費30195元。
《xx教程》封面下方及封底均註明出版社為「B出版社」,書號及CIP數據核准字樣也都一一標明。
2016年,胡某參加大學副教授崗位選聘
將前述教程作為科研結果報送審核
但卻被告知該教程的CIP及書號均無法驗證
經查,B出版社未曾出版胡某編著的教程,且早已於2000年就使用了其教程上註明的書號。
也就是說《xx教程》不僅未經出版社批准,就連書號也是用過的。
就這樣
胡某在2016年副教授選聘中落選
對此
胡某認為
↓↓↓
由於該教程屬於非法出版物,自己喪失了副教授職稱評定的最佳機會,趙某、A印刷廠及B出版社均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故起訴至集美法院。要求趙某、A印刷廠及B出版社三被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印刷費及利息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25萬餘元。
判決:
大學講師、受託人、印刷廠均有過錯
集美法院認為
↓↓↓
本案中,胡某作為大學教師,沒有想過也沒有去查閱圖書出版的相關規定,不是通過聯繫正規出版單位的方式來出版圖書,而是通過委託趙某通過購買書號的方式來出版圖書,具有一定過錯。
同時,趙某接受胡某委託後未辦妥該事項,在聯繫辦理《xx教程》出版事宜過程中,沒有落實B出版社是否與胡某籤訂出版合同,趙某也具有重大過錯。
綜合胡某、趙某的過錯程度
並考慮到趙某受託聯繫也是善意幫忙
故對於胡某損失的15000元
辦理委託事項的款項及利息損失
法院酌定趙某承擔15000元的賠償責任
對於利息損失不予支持
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印刷廠不得擅自印刷報紙、期刊、圖書,A印刷廠印刷胡某編著的教程違反了法律規定,其收取的30195元印刷費為違法所得,應由有關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沒收,無法返還胡某,成為胡某的損失。
故A印刷廠應賠償胡某
30195元已支付的款項損失
及相應的利息損失
另外,胡某並無證據證明其與B出版社之間存在委託出版圖書關係或其他法律關係,故胡某對B出版社提出的各項訴訟請求均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鑑於胡某沒有證據證明其委託趙某的事項包括職稱評定,且該次副教授評定為差額評定,胡某未評上副教授與其委託趙某出版書籍並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
漫畫/張平原
綜上
集美法院一審判決:
趙某應賠償胡某出版費損失15000元、
A印刷廠應賠償胡某
印刷費損失30195元及利息
駁回胡某其他訴訟請求
胡某、趙某及A印刷廠均不服判決
提起上訴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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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買書號出書 系違法行為
承辦本案的法官表示
購買書號出版圖書系違法行為
因購買書號導致自身利益受損的
行為人自身應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
胡某作為高等院校的老師,教書育人更應誠信,其通過購買書號出版圖書的行為具有重大過錯,對其自身的損失應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
此外
受託人在接受委託後未落實書號的合法性
導致委託人受損的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趙某接受他人委託事項並收受利益,但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導致委託人受損,具有重大過錯,應將受託獲得利益返還給委託人。
印刷單位未依法驗證印刷委託書或者印刷證等合法證件印刷非法刊物的,收取的印刷費為違法所得。印刷單位應嚴格落實相關法律規定,嚴禁印刷非法刊物。
想出書的朋友們注意啦!
原來購買書號出版圖書是違法的
不要被騙了哦!
廈門日報社新媒體中心出品
記者:譚心怡 通訊員:集法宣
編輯:施璐瑋 值班主任:蔡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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