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如何與通姦轉化

2020-09-05 紹興二十年做忍史

案情回放

孫女士剛過三十歲,為人熱情豪爽,喜歡結交朋友,乾姊妹拜了好幾夥。孫女士的丈夫劉先生勤勞能幹,做點小生意,經常要去外地進貨,他們的女兒乖巧可愛,十分討人喜歡,孫女士的公公婆婆都是退休幹部,領著退休金。孫女士的公公婆婆退休後閒著沒事,公公幫著劉先生照看生意,婆婆就幫孫女士接送照看孩子。他們家境也算殷實,一家人的日子也過得幸福甜蜜。


由於孫女士朋友多,孫女士也喜歡熱鬧,熱心參加朋友聚會,聚會時還喜歡飲點酒。一次孫女士的閨蜜過生日,邀請孫女士參加生日聚會,閨蜜邀請參加聚會的朋友很多,朱先生也是其中之一。


朱先生人長得瀟灑帥氣,能說會道,酒量也好,還極富幽默感,會活躍酒桌氣氛,特別擅長取悅女性。因朱先生和很多女性有曖昧關係,朱先生的妻子也於兩年前和朱先生離婚了。席間,朱先生極力吹捧孫女士,並一個勁的勸孫女士喝酒,孫女士不勝酒力,一會就醉了。朱先生得知孫女士的丈夫出差了,孩子也去爺爺奶奶家了,就要求送孫女士回家。


朱先生把孫女士送到家裡,發現孫女士的丈夫和孩子果真不在家,就強行和酒醉昏迷的孫女士發生了性關係。孫女士第二天醒來,發現和朱先生赤裸裸的躺在床上,就知道昨晚發生了什麼,孫女士把還在熟睡中的朱先生砸醒,要告朱先生強姦,可朱先生說是孫女士酒後亂性,主動要求發生性關係的,朱先生然後對孫女士一番甜言蜜語的哄騙,加上舉重若輕的威脅,孫女士也怕傳出去影響不好,更擔心丈夫知道後會和他離婚,就放棄了報警的念頭。


孫女士讓朱先生趕快走,並告誡朱先生不得對外宣揚,全當是一夜情,以後個人過個人的生活,互相不打擾,權當一切沒有發生過。


這次發生關係後,朱先生偶爾給孫女士發個信息或打個電話問候一下,孫女士慢慢地竟然把朱先生當做了知己,經常和朱先生互訴衷腸,兩個人的心越來越近,特別是孫女士傷心或者孤獨寂寞的時候,朱先生就成了孫女士的傾訴對象。


朱先生在孫女士丈夫不在家的時候,就單獨邀孫女士吃飯,然後就是賓館開房。兩人發生性關係越來越頻繁,世上沒有不透風的牆,孫女士的丈夫得知了兩人的姦情,就提出了離婚。


由於孫女士和朱先生通姦,導致孫女士的女兒在小朋友面前抬不起頭,有一次,孫女士的女兒和小朋友產生了一點小矛盾,小朋友罵孫女士的女兒「小騷貨」「小狐狸精」,這讓孫女士的女兒自尊心受到極大打擊,孫女士的女兒開始恨自己的母親,也不讓孫女士探望她,並要和孫女士斷絕母女關係。孫女士開始反思自己的行為,決定和朱先生徹底斷絕關係,但是朱先生不願放手,要求孫女士繼續和自己保持這種不正當男女關係,並拿出了孫女士的裸照以及孫女士和自己發生性關係時的照片相威脅。

法律分析

朱先生第一次和孫女士發生性關係應定性為強姦,構成強姦罪。

所謂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強姦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性自主權,客觀上違背了婦女的意志,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


所謂「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脅迫以外迫使被害婦女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手段,具有與暴力、脅迫相同的強制性質,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其他手段有:


(一)用酒灌醉或者藥物麻醉的方法強姦婦女;


(二)利用婦女熟睡之機進行強姦;


(三)冒充婦女的丈夫或者情夫進行強姦;


(四)利用婦女患重病之機進行強姦;


(五)造成或者利用婦女處於孤立無援的狀態進行強姦;


(六)組織或者利用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婦女等。


朱先生用酒灌醉孫女士並強行和孫女士發生性關係的行為符合強姦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應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但後來在朱先生甜言蜜語的勸說下,孫女士又多次自願與朱先生發生性關係,根據司法實踐,發生了強姦與通姦的轉化,朱先生的強姦行為轉化成了和孫女士通姦,對朱先生一般不宜以強姦罪論處。


在孫女士的女兒因孫女士和朱先生通姦受到侮辱後,孫女士提出和朱先生斷絕關係卻遭到朱先生的威脅,朱先生再次強行和孫女士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又轉化成強姦。雖然孫女士有段時間和朱先生通姦,但後來孫女士不願繼續和朱先生通姦,朱先生仍然糾纏不休,並以裸照威脅孫女士等手段強行與孫女士發生性關係,應以強姦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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