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貼來了!
如何籤訂借條?
付款和還款時要注意什麼?
多少利息是合法的?
關於擔保有哪些法律規定?
如何防範套路貸、校園貸、非法集資?
夫妻借貸協議如何籤訂……
近日,南京中院金融借貸庭的法官們結合審判實踐,精心編寫了一本《法官教你防範借貸風險100條》,為您解答這些借貸中常見問題。
今天下午,南京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法官教你防範借貸風險100條》,並通報近年來全市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基本情況和典型案例。
民間借貸呈現新特點
目前,全市法院新收民間借貸案件年均增長率達20%左右。民間借貸案件數量已經超過物業糾紛、婚姻家庭糾紛、交通事故糾紛等案件數量,位居所有案件類型數量首位。
1.民間借貸主體呈現職業化趨勢。小額貸款公司、信託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等紛紛介入民間借貸,出借方和借款方的職業化趨勢,加劇了借貸關係中相對方的弱勢地位。
2.民間借貸「隱形高息」現象普遍。實踐中規避法定利率限額的方法多樣,「隱形高息」防不勝防。諮詢費、服務費、帳戶管理費等各類費用,規避法定利率最高限額的限制,獲取變相高利。
3.民間借貸與犯罪相交織的情形增多。在高額利息回報的誘惑下,容易產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合同詐騙等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主要涉嫌敲詐勒索、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
4. 民間借貸中虛假訴訟高發。民間借貸由於交易的隱蔽性往往成為虛假訴訟的高發地帶,包括單方或者雙方通過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虛假債務等。
5. 債務人「跑路」現象嚴重。借款人和保證人在負債纍纍、無力償還的情況下,往往採取「跑路」的方式逃避債務,導致很多案件需要公告送達,事實難以查清,延長了案件審理周期。
《法官教你防範借貸風險100條》
1.內容很多,實用性強
2.涵蓋借貸活動全過程
趕緊看看吧!
《法官教你防範借貸風險100條》全文
一、借條籤訂
第1條 借款人準備借款時要多問自己:為什麼要借款;向誰借款;用什麼來還款;還不了款怎麼辦。
第2條 出借人在準備出借款項時要多問自己:為什麼要借給對方;是用自己的錢出借還是需要向他人籌款出借;對方借錢幹什麼;借款人無法清償時怎麼辦。
第3條 借款要出具借條,借條內容要明確,把借款本金、還款時間、借款用途、借款期間利息、逾期利息等內容寫完整寫清楚。
第4條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於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民間借貸法律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第5條 借款周期不應過長,出借人在借款人前期借款還未償還的情形下,對借款人繼續提出借款要求的,應當謹慎考慮,防止持續借款、周期過長形成的借貸風險。
第6條 不要在空白借條上簽名,也不要在任何情形下,將有籤名的空白借條交給他人。
第7條 不要在沒有收到借款的情形下,出具借條,如果已經出具借條的,應要求出借人交還借條,出借人表示已經將借條銷毀的,應當讓出借人書面說明已經銷毀。
第8條 借款人已償還借款的,應要求立即收回借條,出借人主張借條已丟失或已銷毀的,要讓出借人出具該筆借款已清償完畢的書面說明。
第9條 借款人分次進行還款的,應在借條中加注說明,出借人以「借條不在身邊」等藉口拒絕的,應讓出借人出具每次還款的收條。
第10條 部分還款或防止超過訴訟時效,或其他原因更換借條的,借款人或出借人應在前期借條上註明「作廢」或「失效」等字樣,並保留複印件,亦可通過拍照等方式留存。
第11條 更換後的借條,要將前次借條的情況進行反映,並將更換後借條中的數額構成及計算方式註明清楚。
二、借款履行
第12條 借款支付時,應儘量採取轉帳等能夠證明款項實際支付的方式進行。
第13條 儘量不要採取現金方式支付借款,大額現金支付在不能證明現金來源以及無法證明合理性時,往往得不到支持。
第14條 在部分銀行轉帳、部分支付現金的情形下,務必要求收款人在收條中註明收款數額和收款方式。
第15條 出借人通過第三方支付出借款項的,要有書面證據證明是出借人、借款人和第三方的一致意思表示,以防止出借人與第三方,或者借款人與第三方有其他帳目往來,難以認定款項的性質。
第16條 借款人和出借人約定由第三方收取借款的,出借人要有其他書面證據證明第三方是知情並同意的,以防止出借人與第三方,或者借款人與第三方有其他帳目往來,難以認定款項的性質。
第17條 出借人通過第三方支付出借款項的,在訴訟時,可將第三方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或者申請第三方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第18條 出借人通過轉帳方式出借款項時,應要求借款人就該筆轉帳出具借條。出借人與借款人還有其他帳目往來的,雙方應當對往來情況進行結算,並留存結算原始資料,避免因往來款項過多,導致難以分清往來款項性質。
第19條 出借人在出借款項時,不要以銀行卡套現、代刷信用卡或出借銀行卡的方式向借款人出借款項,一旦發生糾紛時,可能會導致自己難以舉證證明。
三、還款履行
第20條 還款人應直接向出借人還款,不要通過向第三方匯款作為還款。
第21條 借款人還款時應儘量採取轉帳支付的方式進行,並要求出借人出具收到還款的收條。
第22條 借款人通過轉帳方式還款時,雙方又有其他帳目往來的,應要求出借人就該筆還款出具收條,來證明該筆轉帳用於還款。
第23條 借款人通過第三方收取借款的,還款時,除非有出借人的書面指示,不要將還款直接支付給第三方,在出借人不予承認的情形下,向第三方的付款可能會不被認定為還款。
四、借款利息
第24條 個人之間借款時,利息約定要明確,約定不明確的,視為無息。不要採取口頭約定利息的方式,採取口頭約定但沒有證據證明時,法院不予支持。
第25條 民間借貸利息計算不得超過年利率的24%,超過年24%但低於36%,且借款人已經實際支付的,可以支持,超過36%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出借人可以要求返還。
第26條 出借人出借款項時,不要採取預扣利息的方式收取利息,預扣的部分法律不予支持。借款人不要接受預扣利息的借款方式,如出借方預扣利息又不承認是預扣利息的,要採取多種方式保存證據,以證明是預扣利息。
第27條 出借人在出借款項時,為了規避高利貸,往往會介紹第三方與借款人籤訂諸如「經濟諮詢服務協議」等獨立協議,以便在正常借款協議約定的合法利息之外,再獲取額外的利息。借款人不應在借款協議之外再與第三方籤訂上述類似協議,出借人要求必須籤訂類似協議的,應儘量保留好證據。
第28條 出借款項時,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再向第三人支付借條約定的利息以外的費用,以獲得高利的,借款人應當予以拒絕,出借人要求必須支付時,應要及時保留好證據。
五、借款擔保
第29條 借款時,第三方在借條上簽字的,必須要明確註明第三方在借貸關係中的身份,即要註明其是借款人還是擔保人,或是見證人。
第30條 擔保人在為借款提供擔保時,應仔細閱讀擔保條款,了解借款用途,或用清楚、明確的語言來確定自己的擔保責任範圍、擔保責任方式及保證期間。
第31條 第三方應出借人要求,需要對借款承擔一定責任的,第三方不要用模糊的表述來表達自己的意思,以防止實際非擔保的意思而要承擔擔保責任的結果。
第32條 借款人借款屬於「借新還舊」,即向出借人所借新的借款是用於償還對出借人之前的借款,如果新的借款有擔保人進行擔保的,就「借新還舊」的情形要向擔保人進行說明,否則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第33條 出借人、借款人需要其他公司對借款提供擔保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第十六條的規定,要求擔保公司方按公司章程規定提交公司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六、資信調查
第34條 儘量不要向陌生人、陌生公司借款或者出借款項。
第35條 特殊情況需向陌生人借款時,要儘量掌握對方信息,比如身份信息、職業信息等,並保留相關信息證明。
第36條 借款人向陌生公司借款時,要查清出借公司的辦公地址、營業執照,是否有國家金融監管部門頒發的金融業務許可證等。
七、非法集資
第37條 出借款項時,要防止陷入非法集資的陷阱。
第38條 不要輕信通過散發傳單、電話推銷、親友熟人介紹等非正規渠道推介的投資產品。
第39條 出借款項或投資時,對於對方承諾的豐厚的投資回報,要學會與銀行的同期存貸利率和正規的投資產品收益相比較,高利之下必有陷阱。
第40條 對自己出借款項或投資的項目,要通過多種渠道,持續了解項目的實際運營情況,出現風險因素時,要及時主張權利。
第41條 在高額回報誘惑之下,要多問問自己,自己的錢投向了什麼企業和項目,企業會用什麼利潤支付回報。權威部門已經多次提示,實體企業無法用正常經營利潤支付如此高額回報。
第42條 對於自己出借的款項或投資的項目、產品,要及時向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查詢,了解項目或產品是否合規合法,對於違規非法的項目或產品應及時向相關職能部門舉報。
第43條 借款或投資過程中,切忌賭博心理,明知存在風險,但僥倖認為風險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亦不能明知存在風險,但為了規避自己的損失而轉嫁風險。
第44條 投資高額回報的產品,既要多徵求家人的意見,更要多向懂法律、懂金融的專業人士諮詢。
第45條 中老年群體特別是離退休群體,往往成為「養老項目」等產品非法集資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重點對象。
八、套路貸
第46條 向他人借款,要防止落入「套路貸」「校園貸」等陷阱。「套路貸」「校園貸」的目的就是在借款本金的基礎上,讓你成倍、幾倍甚至十幾倍、幾十倍的還款。
第47條 大學生及求職者等有透支消費傾向的群體往往成為「校園貸」、「套路貸」的重點對象。該群體經濟來源不足,但消費需求強烈。
第48條 「套路貸」「校園貸」往往以貸款便利、利息低、無需抵押等為藉口,輕鬆誘使借款對象向其借款。
第49條 「套路貸」「校園貸」常用方法是以走帳需要為藉口,或採取陰陽合同的方式,使借條約定的借款本金比實際支付的本金高出許多,出借後,故意製造銀行流水,或者以存在保證金、手續費等各種費用為由,要求借款人按借條確定的本金償還。
第50條 非正規小貸公司往往會成為「套路貸」「校園貸」的重要環節,借款人無法還款後,出借人往往會介紹借款人向非規範小貸公司借款,用於償還自己的借款。該小貸公司往往又會介紹第三方向借款人出借,而自己掌握借款人的銀行卡,實現「多借少付」,借款人在「套路貸」中越陷越深。
第51條 故意製造違約是「套路貸」的一個重要方式,在借款人按期還款時,出借人通過故意「失聯」或人為設置障礙的方式,讓借款人在借期內無法對其還款,故意讓借款人出現逾期的情形,在逾期後,出借人立即會向借款人主張逾期的高額違約金。借款人還款時遇出借人「失聯」的,可通過法律上「提存」的方式自我保護。
第52條 採用欺騙、脅迫(拍照、公開債務等)、滋擾、糾纏、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手段,是實施套路貸過程中常用的行為方式。
第53條 「套路貸」「校園貸」往往通過把握借款人的心理、控制借款人的意志、甚至限制借款人的人身自由的方式,實現高利貸的目的,眾多陷入「套路貸」「校園貸」的人不願報警、不敢報警。
第54條 作為借款人,要加強風險意識,莫被「無需抵押」「低門檻」等虛假借貸廣告所迷惑。籤訂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條時,一定要看清條款,明確金額,不要相信出借人的口頭承諾。要保護好個人帳戶信息和密碼,不要將銀行卡、手機銀行等交由他人操作。
第55條 「套路貸」「校園貸」是黑惡勢力涉足民間借貸市場的重要情形,嚴重擾亂金融市場秩序,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是國家「掃黑除惡」的打擊重點,一旦涉及「套路貸」「校園貸」,不要心存顧慮和僥倖,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
九、P2P網絡平臺
第56條 P2P網絡借貸平臺是藉助網際網路進行民間借貸的方式,它改變了傳統熟人借款的模式,使陌生人之間在不見面的情形下也能建立起借貸關係。
第57條 P2P網絡借貸平臺的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無法掌握信譽度,借貸風險無限放大,應謹慎小心。
第58條 出借人利用P2P平臺向借款人出借款項的,要認真審核借款人的真實身份,防止平臺製造虛假借款人身份,進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第59條 P2P平臺會違規設立資金池,在資金鍊斷裂時,往往就會出現無法兌付的情形,這也是眾多P2P平臺「爆雷」的原因。
第60條 P2P平臺承諾給予高額利息回報的,特別是年利率超過24%以上的,出借人一定要清楚是向平臺進行投資,還是利用平臺向他人出借款項,不清楚時,會對主張權利產生不利後果。
第61條 借款人通過P2P平臺借款的,應認真審核出借人的身份信息,以防止P2P平臺利用資金池由平臺員工對外借款的情形。
第62條 國家正加強對P2P平臺的規範整治工作,嚴禁平臺設立資金池,嚴禁平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十、小貸公司
第63條 向小貸公司借款時,要向有金融許可證的小貸公司借款,向通過廣告等途徑知悉的小貸公司借款時,要了解該公司是否具有對外進行貸款的資格。
第64條 有金融許可證的小貸公司對外借款時,有「小額、分散」的原則要求,以防止「大額、集中」對外貸款的風險性。
第65條 小貸公司為了規避「小額、分散」貸款原則,會要求借款公司以公司員工為借款人與小貸公司籤訂借款合同,遇到此情形時,公司員工應要保留相關證據,以證明實際借款人為公司。
第66條 擔保人在為借款人向小貸公司借款提供擔保時,要積極了解借款人的償債能力以及借款人不能還款時,自己如何承擔擔保責任的問題。
第67條 公司員工不要輕易為公司向小貸公司借款行為提供擔保,即使進行擔保的,也要弄清公司讓自己進行擔保的意圖,更要明白在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自己需要承擔擔保責任的範圍和方式。
第68條 如果公司與小貸公司串通騙取公司員工擔保,或者公司存在欺詐行為,小貸公司又明知的,公司員工要積極收集和保留相關證據,用來證明自己不應承擔擔保責任。
第69條 不要輕易相信各種小貸公司的廣告,借款人通過各類廣告向無貸款發放許可證的小貸公司借款的,逾期還款時,會受到各種違法違規催款手段的影響,應及時向公安部門報警。
第70條 借款人借款時,小貸公司如果要求向第三方出具借條的,要弄清借款是由小貸公司支付的,還是由第三方支付的,為何要向第三方出具借條。
第71條 借款人借款時,如果小貸公司要求向第三方出具借條,但卻要求直接向小貸公司進行還款的,應得到持有借條的出借人的書面同意。
第72條 借款人經小貸公司介紹向第三方借款時,如果小貸公司要求借款人將收取借款的銀行卡由小貸公司保管的,借款人應當拒絕,防止小貸公司以「保證金」等名義將部分借款扣留,最終落入「套路貸」的陷阱。
第73條 借款人經小貸公司介紹向第三方借款時,要防止小貸公司借居間之名,額外收取居間費用,變相收取高額的利息。
十一、銀行借款
第74條 在向銀行借款時,需要注意銀行在計算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或其他費用時,是否存在超過年利率24%的情形,超過部分將不受法律保護。
第75條 銀行等金融機構在計算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或其他費用時,雖未超過年利率24%的規定,但要求借款人接受其他如貸款承諾費、資金管理費、諮詢服務費、財務顧問費等不合理費用變相收取高息的,不受法律保護。
第76條 擔保人在為借款人向銀行借款提供擔保的,要防止借款人與銀行工作人員互相串通,騙取擔保人進行擔保的情形,如果存在此種可能的,擔保人要及時保留好相關證據。
第77條 擔保人為借款人向銀行借款提供擔保,但借款人涉嫌騙取銀行貸款,被認定構成貸款詐騙罪的,擔保人並不必然免除自己的擔保責任,擔保人對涉及此類擔保情形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78條 在銀行辦理轉帳等業務的,要防止有人冒充銀行工作人員引導和指導辦理業務的情形,避免款項轉入他人帳戶,一旦發生此類情況,應及時報警。
第79條 借款人與銀行籤訂保理合同向銀行借款的,銀行對於借款人的應收帳款是否真實應該進行審查。
第80條 借款人將自己的應收帳款質押給銀行,向銀行貸款的,銀行應對應收帳款是否真實進行審查。
第81條 夫妻一方以登記在自己名下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房產向銀行抵押擔保借款的,應徵得配偶一方的同意,未徵得同意,配偶一方又不知情的,可能會出現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權未成立的後果。
第82條 夫妻一方向銀行借款,但借款合同有配偶欄需要配偶籤字的,銀行應當要求配偶一方進行面籤,避免由借款人自行帶回由配偶進行籤字的做法,防止出現由他人代籤情形的出現。
第83條 配偶一方在銀行借款合同中的配偶欄籤名時,應向銀行詢問自己是借款人身份,還是擔保人身份,並在合同中註明清楚。
十二、夫妻借貸
第84條 夫妻一方對外借款時,如果該借款是雙方的意思表示,為防止將來可能發生爭議,夫妻雙方應在借條上共同籤字。
第85條 夫妻一方對外借款時,對配偶進行了隱瞞,也未將該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該借款應作為借款人的個人債務,由其個人進行償還。
第86條 夫妻一方對外借款時,如認為該借款僅是其個人借款,應在借條中註明借貸為個人借款的性質。
第87條 出借人在向夫妻一方出借款項時,如認為該借款僅是向借款人個人借款,只需要由借款人個人償還的,借款協議由借款人個人籤名即可。
第88條 出借人向夫妻一方出借款項,但認為是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在借款時,應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在借款協議中簽字,實現夫妻共債共籤的目的。
第89條 借款協議只有夫妻一方籤字的,但出借人認為是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出借方應有證據證明,該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無法證明的,該筆債務會被認定為借款人的個人債務。
第90條 父母向已婚子女出借款項的,應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出具借條,未能出具借條的,要保留屬於借款性質的證據。
十三、企業借貸
第91條 除國家許可外,企業不得以對外借貸作為常業,企業以對外借貸為常業的,借款人可主張借款合同無效。
第92條 企業間不要採取「見單不見貨」的閉合貿易形式進行融資,中間環節出現資金鍊斷裂時,融資難以贖回。
第93條 企業間採取「見單不見貨」的閉合貿易形式進行融資的,對各方之間籤訂的貿易合同會按通謀虛偽表示來認定,其中涉及虛開增值稅發票的,會移送稅務機關或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十四、犯罪行為
第94條 國家嚴厲打擊民間借貸中的虛假訴訟行為,一方當事人不得偽造或者變造證據以證明借貸關係存在,主張另一方當事人承擔還款責任,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公關機關處理。
第95條 雙方當事人不得互相串通,通過製作虛假證據進行虛假訴訟。存在虛假訴訟的,除進行民事制裁外,涉嫌犯罪的,還將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處理。
第96條 借貸案件涉及刑事犯罪日益增多,借貸時要多提醒自己,是否會可能落入犯罪的陷阱。
第97條 借款過程中存在受脅迫或在還款過程中遭暴力催收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並保留相關證據。
十五、失權和失信
第98條 出借人或投資人對自己的合法債權要及時主張,並保留主張權利的證據,以防止訴訟時效屆滿時,未主張權利或不能證明主張過權利,導致不能勝訴的結果出現。
第99條 債務人對於合法的債務要及時清償,在存在較高利息的情形下,逾期還款時間越長,還款的負擔就越重,承擔的風險就越高。
第100條 債務人如未能及時清償合法債務,經債權人申請執行,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無法乘坐高鐵、飛機,無法入住高檔酒店,出行和家庭生活將會受到很大的影響。利用「套路貸」「校園貸」進行放貸的,將被列入審判和執行「黑名單」,甚至會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