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人民法院報編輯部評選的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今天推出。此次入選的十個刑事案件均為人民法院報2019年所報導的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力、公眾關注度高、審判結果具有重大突破、對公序良俗有重要示範引領作用的刑事案件。
這十大案件分別為:孫小果系列案、張扣扣故意殺人案、顧雛軍等人再審案、湖南新晃「操場埋屍」案、艾文禮受賄案、浙江樂清滴滴順風車司機殺人案、上海首例高空拋物危害公共安全案、「善心匯」傳銷案、「毆打20年前班主任」案、全國首例「爬蟲」技術侵入計算機系統犯罪案。
這十大案件反映了過去一年人民法院為切實回應社會關切、推動公平正義實現所作的努力,展示了法院在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方面所取得的成就,體現了法院在打擊各類刑事犯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障人權等方面所作的貢獻,闡釋了法治精神,弘揚了公序良俗,引領了社會風尚。
應人民法院報邀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教授汪海燕,華東政法大學教授李翔,北京師範大學副教授吳沈括為上述2019年度十大刑事案件作了精彩點評,對這十大案件的典型意義及重大影響進行了深入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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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小果系列案
案情簡介:1995年,孫小果因犯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其父母通過偽造病歷幫助孫小果非法取保候審、保外就醫,致使其未執行刑期二年四個月又十二天。1998年,孫小果因犯強姦罪等罪,數罪併罰,一審被判處死刑後,二審維持原判,但後死刑未被核准,改為死緩。孫小果服刑期間,此案又啟動再審程序,改判其為有期徒刑二十年。
2010年起,孫小果以「李林宸」之名在獄外活動。2019年,昆明市打掉了孫小果等一批涉黑涉惡犯罪團夥。12月23日,法院對孫小果犯強姦罪、強制侮辱婦女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再審案件依法公開宣判,維持1998年2月一審對孫小果判處死刑的判決,並與其出獄後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的終審判決合併,決定對孫小果執行死刑。19名涉孫小果案公職人員和重要關係人職務犯罪案也於12月15日公開宣判。
陳衛東點評
2019年是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攻堅年,中央掃黑除惡的督導工作實現全國的全覆蓋,三輪督導全國共打掉涉黑組織2104個、涉惡集團7274個,查處涉黑涉惡腐敗和「保護傘」問題33335件、處理33270人。孫小果案是掃黑除惡中浮現的最為典型的一起案件,其案件性質之惡劣、社會影響之壞,實屬罕見。在查明孫小果的全部犯罪事實後,各級黨委高度重視,辦案機關重拳出擊,迅速對本案予以偵辦,最終判決孫小果死刑,嚴肅了國法,伸張了正義。掃黑除惡既是一項重大的政治任務,也是一項重要的民心工程。不僅要依法處理涉黑犯罪人,更應深挖黑惡勢力背後的「保護傘」,這對於持續推進深挖整治,著力推動長效常治,確保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取得全面勝利有著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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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扣扣故意殺人案
案情簡介:1996年,因鄰裡糾紛,王自新三子王正軍(時年17歲)故意傷害致張扣扣之母汪秀萍死亡。同年12月5日,王正軍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張扣扣對此懷恨在心。2018年2月15日,張扣扣發現王正軍及其兄王校軍與親戚上山祭祖,待二人返回時,持刀向二人捅刺數刀,致二人死亡。隨後,張扣扣又到王自新家中,持刀向王自新胸部捅刺數刀,致其死亡。張扣扣還點燃了王校軍的小轎車,致該車嚴重受損。2019年1月,法院一審判處張扣扣死刑,二審維持原判。7月17日,張扣扣被執行死刑。
吳沈括點評
隨著民主法治文明的孕育成熟,人類社會從野蠻向文明,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公力救濟日漸取代私力救濟,而血腥同態復仇式的私力報復更是已經成為歷史的塵埃。值得我們共同珍視的現代法治的寶貴价值尤其體現為它的普遍性和確定性,既保證了法律對於民眾全體的平等正義,也保證了公民個體對自己行為的責任後果的可預見性。
眾所周知,在我國現行刑事法治框架下,有限的典型私力救濟主要體現為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也都有著明確的行為時間要求和強度限制。而對於刑事司法活動中可能存在的違法失職行為,任何公民都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刑事訴訟法更是進一步明確了審判監督程序,保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享有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權利。
在我們勠力建設現代法治國家的時代進程中,如何避免張扣扣式悲劇的再次重演才是我們需要深入反思的真問題,為此尤其需要合力堅持作為最低限度道德尺度的法治精神,共同摒棄私力報復的暴戾做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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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雛軍等人再審案
案情簡介:2008年,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顧雛軍等人犯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對顧雛軍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其餘七名被告人均被判處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六人被宣告緩刑。宣判後,顧雛軍等人不服,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顧雛軍刑滿釋放後,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作出再審決定,提審本案。
2019年4月,最高法對顧雛軍等人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判決撤銷原判對顧雛軍犯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資金罪的量刑部分,對顧雛軍犯挪用資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撤銷原判對原審被告人張宏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維持原判以挪用資金罪對張宏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對原審被告人姜寶軍等均宣告無罪。
陳衛東點評
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全面保護各類產權,是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內容。顧雛軍案的再審改判,對原三個罪名中的兩個予以撤銷,刑期從總和決定十二年降低至五年,罰金刑亦被撤銷。上述改判,不僅使案件得到公正處理,更是對中央產權保護精神的落實。在當下,構建良好的營商環境,是國家治理中的一項重要任務。要保障民營企業家的信心,發揮民營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作用,就要創造寬鬆、安全的營商環境。在未來相似案件的司法審判中,應當以法律為準繩,兼顧案件實際情況,既維護法律權威,又引導企業家敬畏法律,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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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晃「操場埋屍」案
案情簡介:2001年12月,杜少平承攬了新晃侗族自治縣一中400米操場土建工程,聘請被告人羅光忠等人管理。新晃一中委派總務處鄧世平、姚本英(病故)二人監督工程質量。在施工過程中,杜少平因工程質量等問題與鄧世平產生矛盾,對鄧世平懷恨在心。2003年1月,杜少平夥同羅光忠在工程指揮部辦公室將鄧世平殺害,當晚二人將屍體掩埋於操場一土坑內,次日羅光忠指揮鏟車將土坑填平。 此外,以杜少平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共同故意實施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多起犯罪活動。2019年12月18日,法院一審判處杜少平死刑、羅光忠死刑,緩期二年執行。12月30日,新晃涉「操場埋屍案」相關公職人員瀆職犯罪案一審公開宣判,新晃侗族自治縣公安局原政委楊軍、新晃一中原校長黃炳松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陳衛東點評
湖南新晃「操場埋屍案」是2019年被揭開的又一起令人悚然的驚天大案。除了本案犯罪人作案動機之卑劣、行為手段之殘忍外,更令人們憤慨的是當地政府及相關責任人員的不作為。在因為「操場埋屍案」而被依法處理的公職人員名單中,除了時任校長的黃炳松,還涉及新晃和懷化多個部門,包括公安、檢察、政法委等,這些官員或接受杜少平和黃炳松的錢物和請託,利用職務之便,幹擾、誤導、阻撓案件調查,明目張胆幫助杜少平逃避法律追究;或在參與辦理鄧世平被殺案過程中,面對人命關天無動於衷,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法律程序失靈。真相埋得再深,終要大白於天下,但是,遲來的正義終非正義,如何構建完善健全的司法救濟渠道,使人民群眾的訴求得以回應,維護司法系統運轉的高效透明,可能是需要我們深入思考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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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文禮受賄案
案情簡介:河北省政協原副主席艾文禮在任各職期間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係人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478萬餘元。2019年4月,法院一審對艾文禮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300萬元;對艾文禮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艾文禮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本案系監察法實施以來,首例攜帶贓款贓物主動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投案的案件。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外發布的有關通報中,首次使用了「提出減輕處罰的建議」的表述,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中,亦提出對艾文禮予以減輕處罰的意見。
汪海燕點評
進入新時代以來,我國的反腐敗力度不斷加大,反腐敗工作不斷取得成效。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出臺。制定監察法是堅持和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集中統一領導的必然要求,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以法治方式有效反腐的一個重要體現,就是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於主動投案、積極配合、認罪認罰的被調查人,依法予以從寬處理,這也符合2018年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認罪認罰從寬基本原則。在艾文禮受賄案中,其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身罪行,願意接受刑事處罰,人民法院裁判符合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從輕處罰的相關規定。
艾文禮案的依法公開審理和宣判,彰顯了黨中央堅定不移地推進反腐敗鬥爭的態度和決心,有利於督促違法犯罪官員懸崖勒馬、及時悔悟,主動自首投案,體現了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法治原則。同時,對腐敗犯罪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原則,不僅可以進一步提高反腐追贓的效果,還可以促進被調查人積極配合調查,有助於推進刑事司法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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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樂清滴滴順風車司機殺人案
案情簡介:鍾元因賭博欠債,遂預謀搶劫併購置工具放在其駕駛的轎車內,意圖在從事滴滴順風車營運時伺機搶劫女乘客財物。
2018年8月24日,鍾元通過滴滴軟體接到女乘客趙某某(女,歿年19周歲)的滴滴順風車訂單,當日13時28分許,鍾元接上趙某某,當車行至山路時,鍾元採取持刀威脅、膠帶捆綁的方式,對趙某某實施了搶劫、強姦,後為滅口殘忍地將趙某某殺害,並將其拋到路邊懸崖斜坡上。2019年2月1日,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搶劫罪,數罪併罰,判決鍾元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019年8月30日,鍾元被執行死刑。
汪海燕點評
本案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後果極其嚴重,依法應當予以嚴懲。人民法院判處鍾元死刑立即執行,於法有據。除了懲罰犯罪,威懾潛在的罪犯,本案在社會治理方面有重大意義。作為網際網路時代的一項新生事物,滴滴等網約車平臺給消費者的出行帶來了巨大便利。然而和傳統計程車業務相比,網約車在車輛準入、平臺監管、安全防範、司機素質、應急處理等方面均有一定的隱患,這些因素與消費者的出行安全息息相關。在注重經濟效益的同時,網絡平臺更應當肩負起對乘客的安全保障義務。滴滴順風車司機殺人一案以死刑畫上句號,但公眾出行安全的保障遠未結束,這是司法作為社會公平正義最後一道防線對大眾安全的保障,也是給各大網絡平臺敲響的警鐘。網際網路技術影響了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面對新的社會問題,司法應當勇於擔當、有所作為,積極回應時代關切,為社會發展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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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高空拋物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情簡介:蔣某因家庭矛盾與父母發生了激烈的爭吵。爭執過程中,惱羞成怒的蔣某將手邊的平板電腦、手機、水果刀等物品從14樓扔出窗外,窗戶下方是小區公共道路,車輛、行人絡繹不絕。蔣某拋出的物品將停靠在停車區域的三輛轎車擊中,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壞。2019年11月29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對該案公開開庭並宣判,蔣某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該案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施行後,上海法院判決的首起高空拋物入刑案件。
李翔點評
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事件時有發生,嚴重危害公共安全,該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施行後,上海法院判決的首起高空拋物入刑的案件,具有司法和社會生活雙重意義。
本案對高空拋物行為的司法認定,結合了行為人的生活閱歷及生活常識綜合判斷其對拋物場所,所拋的具體物品,拋物的時間,拋物的高度等因素的認識,認定行為人具有相關犯罪的故意,同時結合所拋物品在客觀上造成的危害後果,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認定其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為司法機關處理該類案件提供重要參考價值,對於今後辦理該類案件準確把握司法認定標準發揮積極作用。
高空拋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是生活陋習,應當堅決予以擯棄,應通過綜合治理實現社會和諧穩定。該案的處理,對於有效預防高空拋物行為的發生,樹立民眾正確的生活觀念,引領正向社會價值,形成良好社會風尚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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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心匯」傳銷案
案情簡介:2013年,張天明註冊成立深圳市善心匯文化傳播有限公司。2016年3月起,張天明陸續招募人員加入「善心匯」公司,開發了「善心匯眾扶互生系統」並上線運行。其以「扶貧互助」為名,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在全國各地發展會員,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善種子」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下線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截至案發,參與「善心匯」傳銷活動的人員共598萬餘人,涉案金額達1046億餘元。
2018年12月,法院分別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張天明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1億元;判處其餘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2019年5月,二審維持原判。
汪海燕點評
「善心匯」以高收益為誘餌,打著「扶貧濟困、均富共生」的旗號發展會員,通過網絡虛假宣傳,騙取財物,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告人的行為名為精準扶貧,實為非法傳銷。一直以來,扶貧幫困是黨和國家的工作重心之一。「善心匯」的傳銷行為不僅僅是對社會經濟秩序的嚴重破壞,也是對國家扶貧幫困、致力於公共服務均等化事業的違背。
同時,我們還應當看到,很多傳銷行為具有極強的欺騙性和煽動性,在心理上佔據了一些有利要素。「善心匯」就是抓住了人民群眾的慈善心理,其信徒大多是弱勢群眾,生活不如意又不安於現狀,「善心匯」在他們面前把自己包裝成既能做慈善、又能賺錢,還能幫助其實現個人價值的平臺,具有極大的誘惑力。希望人民群眾在日常生活中擦亮眼睛,識破騙局,相信公安司法機關,避免或減少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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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毆打20年前班主任」案
案情簡介:2018年7月,常仁堯駕車外出時,遇見曾擔任過其初二班主任的張某騎電動車經過。常仁堯想起上學時因違反紀律曾被張某體罰,心生惱怒,遂攔下張某,予以呵斥、辱罵,並連扇四個耳光,朝張某面部猛擊一拳,又先後朝張某胸、腹部擊打兩拳,並將張某的電動車踹翻,引起圍觀。事後,常仁堯將其要求同伴在一旁錄製的視頻發給初中同學觀看、炫耀,造成該視頻在網上廣泛傳播,引發輿論廣泛關注。2019年7月,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常仁堯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二審維持原判。
李翔點評
百年大計,教育為本。尊師重教是幾千年來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教師是立教之本、興教之源,全社會應大力營造尊師重教的濃鬱氛圍。本案中的行為人偶遇自己二十年前老師,以對老師當年的教育方式不滿為藉口,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無事生非,對被害人進行隨意辱罵、毆打,錄製視頻並通過網絡予以廣泛散布,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嚴重背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中國古代有「出禮則入刑」法律文化內涵。該案的處理,嚴格依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定性準確,量刑恰當。該案還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價值,教師承載著傳播知識、傳播思想、傳播真理,塑造靈魂、塑造生命的重要歷史使命,理應得到全社會的尊重。教師在教書育人過程中也應該不斷改進和提高教育教學方法,因材施教,合理運用各種教學方法,對學生包容、寬容,但不縱容。學生則更應該「飲其流者懷其源」「學其成時念吾師」,不能做「吃飽了飯罵廚子」的無義之人。師生之間教學相長,共建美好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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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爬蟲」技術侵入計算機系統犯罪案
案情簡介:上海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經營技術開發、技術服務等業務。該公司主要負責人員張某等人經共謀,於2016年至2017年間採用「爬蟲技術」非法抓取北京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伺服器中存儲的視頻數據。法院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分別判處被告單位罰金20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等四人一年至九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據悉,該案系全國首例利用「爬蟲」技術非法入侵其他公司伺服器抓取數據,進而實施複製被害單位視頻資源的案件。
吳沈括點評
隨著計算機技術與網絡空間的興起,人類社會正在邁入數據時代。數據作為生產要素,正不斷激發著各產業之活力。在發展中,我們需要法律規範對數據的生產、流轉、融合、使用等各個環節予以明確、合理的規制。作為全國首例「爬蟲」技術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案件,強調了數據之處理應在法律的框架內展開。
在網絡空間內,「授權」這一法律用語往往由一項明確並受到廣泛認同的的技術措施予以呈現——用戶身份信息認證機制。在以往的刑事案件中,司法人員通過分析用戶身份認證信息機制明確訪問者的授權狀態和範圍,並在此基礎之上對行為人是否具備授權或超越授權進行論證的模式形成了刑法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司法適用的常態。在本案中,法官突破性地將「反爬蟲」機制認定為與用戶身份信息認證機制同態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措施,並將常見的對抗「反爬蟲」措施的技術行為認定為「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行為,這實際上等於創設數據流轉領域新的規則,為規範數據流轉行為起到了一定的積極意義。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編輯:陳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