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執行案件

2021-01-10 中國法院網
 

  由人民法院報編輯部評選的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執行案件1月14日推出。此次入選的十個執行案件是從各地法院上報的228件案件中,綜合考慮案件執行程序、實體處理、機制創新、典型價值、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等因素評選而出的,具有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大、執行效果好的特點。

  這十大案件分別為:北京石景山區法院海特花園1號樓15年執行案,吉林延邊林區中院再造綠水青山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執行案,江蘇泰州中院5600餘萬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執行案,福建高院、寧德中院澳泰房地產有限公司系列執行案,甘肅林區中院蘭天學生公寓執行案,湖南高院、株洲中院聯合為競拍人騰退園區執行案,上海金融法院首例大額股票執行案,海口海事法院4.033億元拍賣「光匯寶石」油輪執行案,寧波海事法院聯合23家單位實施海上強制卸貨移載執行案,四川廣元利州區法院全國單筆最大執行懸賞保險賠付金案。

  這十大案件較好地反映了過去一年人民法院推進執行工作付出的艱辛努力、取得的顯著成效,展現了人民法院在全面推進執行信息化建設、切實提高辦案質效、優化營商環境、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等方面所做的努力,進一步展示了執行幹警良好的精神風貌。

  應人民法院報報邀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肖建國,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譚秋桂對上述十大執行案件進行了精彩點評,對案件的典型意義及重大影響進行了深入解讀。

  一、北京石景山區法院海特花園1號樓15年執行案

  案情簡介:2004年,北京某電器銷售公司在用戶已實際入住情況下,在售樓期間將海特花園1號樓作抵押貸款,總額過億。後該樓因銷售公司拖欠貸款被訴而查封,致未拿到房產證的購房者無法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2018年8月,銀行將該筆債權轉讓,案件出現轉機。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及時與有關各方進行溝通,達成協議。目前大部分購房者產權過戶已辦理完畢。

  肖建國點評:

  這是人民法院貫徹「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理念的一起示範性案件。

  該案屬典型的難啃「骨頭案」,其特點在於:一是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人公司已停業,法定代表人去世,其他工作人員均下落不明;二是申請執行人眾多,涉及128戶居民,稍有不慎會引發群體性事件;三是與民生相關,本案居民多數為生活居住需要而購買房屋,關係到基本生存權保障;四是執行中需協調各種複雜的權利、利益衝突,平衡保護各方利益相關人的合法訴求,如何把握拿捏才不會顧此失彼,也是考驗執行法院司法智慧的難題。上述特點,決定了本案執行所具有的複雜性、挑戰性非普通民事執行案件所能比擬。案件執行前後歷時15年,執行法院始終踐行司法為民宗旨,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執行工作的要求與期待;創新執行方法,通過上下級法院合力,法院與不動產登記部門、稅務機關聯動,採取執行協調、和解等多種手段,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切實維護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二、吉林延邊林區中院再造綠水青山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執行案

  案情簡介:2018年5月18日,吉林省和龍林區基層法院根據生效判決以某林業局作為被執行人立案執行延邊林區兩級法院第一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執行案件。由於林業局沒有還林專項資金,場地執行難度大且還林標準、執行監督等問題無參照,遂由延邊林區中級法院提級執行。執行過程中,延邊林區中院加強與相關部門合作,通過聽證會確定還林參數標準並創設性提出代履行等機制。經過近半年努力,白河採石場已重現綠水青山。

  譚秋桂點評:

  本案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判決執行方面作出了具有示範性意義的嘗試。

  首先,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判決確定的行為義務的執行,需通過為被執行人履行義務提供指導,與相關各方進行協調等方式,以確保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判決執行的合目的性。

  其次,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判決確定的行為義務的執行,通常屬於可替代行為的執行,因此委託環境治理專業機構替代履行,由被執行人負擔因此產生的費用,有利於利用專業能力確保環境治理的實效性,進而確保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判決執行的實效性。

  此外,這個案件的執行方式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判決方式提供了反思機會:可以改變直接判令被告履行環境修復義務的做法,而是在判決前向環境治理專業機構諮詢或者委託鑑定,確定環境修復需要的資金數額,判令被告按照環境修復需要的資金數額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同時指定由接受諮詢或者鑑定的環境治理專業機構開展環境修復工作,實現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判決、執行一體化,提高環境修復的效率,確保環境修復的效果。

  三、江蘇泰州中院5600餘萬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執行案

  案情簡介: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被執行人暫無能力履行時,經重新梳理卷宗,發現江蘇海德石化集團有限公司自願為被執行人履行提供連帶擔保。經討論決定立即依法裁定江蘇海德石化集團有限公司履行本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多次傳喚後,該公司代為履行1100餘萬元,執行幹警根據款項匯出銀行信息,於次日凍結該帳戶。2019年6月20日,法院強制劃扣案外人向該帳戶匯入款項4500餘萬元。至此,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全部執行到位。

  肖建國點評:

  這是全國首例省級政府勝訴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判決執行到位的案件,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判決這一全新的執行依據如何開展執行提供了值得參考借鑑的經驗,是2019年世界環境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第二十一條的具體落實。

  鑑於該案「用最嚴密的制度、最嚴格的法治保護生態環境」,以及其在我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史上具有的標本意義,繼2018年獲評推進法治進程十大案件、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後,再次獲評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執行案件,是當之無愧的。

  按照黨中央所確定的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改革部署,作為生態文明制度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2015年我國開始試點,2018年全國正式實施,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相關司法解釋。該案的出現正逢其時,為保護國家享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完善我國生態文明制度,尤其是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判決的具體執行,提供了實踐樣本。

  四、福建高院、寧德中院澳泰房地產有限公司系列執行案

  案情簡介:福建省澳泰房地產有限公司由於多種因素導致項目資金鍊斷裂,樓盤爛尾。從2011年起,有600多起涉及民間借貸、工程款等方面的糾紛分別被訴至多家法院,橫跨閩、浙、皖三省五地,標的額高達13.5億元。為解決涉案財產被多家法院查封、普通債權清償率低、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等問題。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牽頭,多次協調相關各地法院,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按照「放水養魚」思路,採用整體盤活、活封活賣方法,讓爛尾樓變「黃金樓」。

  譚秋桂點評:

  執行工作的複雜性不只是個案內部的複雜性,還包括因涉及他案而形成的複雜性。

  本案的典型意義主要是:第一,本案通過落實指定管轄、委託執行等執行制度,實現了執行效率與公正的統一,生動地體現了集中執行的制度優勢;第二,本案執行法院沒有走「控制—變價—清償」的通常路徑,而是積極盤活資產,走「建設—銷售—清償」的新路,既實現了被執行人資產的價值最大化,又實現了申請執行人的利益最大化,形成「雙贏」和「多贏」的局面;第三,民事執行程序也可以「放水養魚」,破產並非解決債務危機的唯一途徑。從案情來看,澳泰公司已經達到破產界限,執行法院完全可以「執轉破」,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也可以直接申請破產,通過破產程序對澳泰公司進行清算或者重整、和解。但是,破產程序成本高、效率低。在執行程序中,通過資產的靈活處置、執行和解等,同樣可以解決被執行人的債務危機、實現企業重生。

  五、甘肅林區中院蘭天學生公寓執行案

  案情簡介:2019年1月16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將涉蘭天學生公寓的8個民事判決書指定甘肅省林區中級法院執行。蘭天學生公寓是由社會企業投資興建的完全社會化的校外學生公寓,因涉及院校發展問題,立案執行後,林區中院專門成立涉蘭天學生公寓案協調領導小組,確立了整體查封處置的執行方案。經評估拍賣,4月28日,西北師範大學在淘寶網的競拍中以最高價競得蘭天學生公寓。5月30日,林區中院在蘭天學生公寓廣場舉行公開交接儀式,並於6月27日清場完畢,將蘭天學生公寓整體交付西北師範大學所有,解決了西北師範大學近20年的歷史遺留問題。

  肖建國點評:

  這是一起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執行案件,周期長、阻力大、利益衝突劇烈,法院執行困難重重。由於案件執行涉及西北師範大學1萬多名學生的住宿問題,對於保護學生的受教育權、居住權以及西北師範大學的教學秩序和校園生活秩序,意義重大,使得本案的執行帶有明顯的公共利益色彩,與一般的民事案件僅強制實現債權人在生效法律文書中載明的私權,具有本質上的不同。為此,有必要將人民法院執行職能與服務大局相結合,在實現執行的法律效果的同時,做到實現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該案執行的亮點在於:用好用足現行法律規定的各項執行措施,通過指定執行、整體查封、整體拍賣、清場交付等執行措施,最終依法保護了公共利益,為人民法院從源頭綜合治理執行難提供了有益的經驗。

  六、湖南高院、株洲中院聯合為競拍人騰退園區執行案

  案情簡介:在場地被法院查封後,被執行人仍對場地內廠房及辦公樓進行出租,經多方努力,部分場地清場完畢,但仍有近千人因合同未到期不肯騰退,致場地拍賣後遲遲無法交接。為保障競買人合法權益,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統籌指導下,聯合市公安局、市城管局等多家單位出動1000餘名幹警、100餘臺警車,並出動了無人機對執行現場進行監測和把控。當天即對已清空房屋完成騰退工作,成功騰退6萬平方米場地,違法建築全部被清除。

  譚秋桂點評:

  本案執行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典型意義。

  第一,國家相關職能部門的協助與配合,是順利完成民事執行工作的重要保障。解決執行難問題,並不是人民法院的獨家責任,民事執行工作離不開相關職能部門的協助與配合。第二,法律的權威和尊嚴不容褻瀆。本案被執行人未經法院同意出租已被法院查封的財產的行為,租賃戶以合同尚未到期為由拒絕搬離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嚴重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因此人民法院有職責排除妨害,強制租賃戶搬離。本案的執行,防止了租賃戶因違法行為而獲利,體現和維護了法律的權威和尊嚴。第三,民事主體都應當遵守法律,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節約社會公共成本。為了排除違法行為造成的妨害,本案執行法院組織1000餘名幹警開展執行工作,成本很高。即使執行的直接成本(即搬遷費用)由拒絕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金元系公司)負擔,由此產生的社會公共成本也是由全體納稅人共同負擔的。因此,民事主體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是節約社會公共成本的重要內容。

  七、上海金融法院首例大額股票執行案

  案情簡介:2019年11月26日,上海金融法院正式啟用全國首個大宗股票司法協助執行平臺,並通過平臺發布了第一支股票司法處置公告。12月12日,上海金融法院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大宗股票司法協助執行平臺公開對其處置的首支大宗股票進行公開競買,最終以單價2.92元/股競買成功,成交數量為93840000股,總成交價274012800元。從公布股票司法處置公告到最後股票競買成功,僅用時半個月。

  肖建國點評:

  本案開創了在證券交易所協助下的大宗股票司法協助執行的先河,系大宗股票司法協助執行新機制的首次成功實踐,也驗證了上海金融法院2019年11月21日出臺的《上海金融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處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規定(試行)》第五章「大宗股票司法協助執行方式」的妥當性和生命力,解決了上市公司股票司法處置中過去存在的處置價格偏低、成交率不高、股價易大幅波動等痼疾,為人民法院處置大宗股票構建了一個全新處置模式、趟出了一條全新路徑。

  同時,本案彰顯了大宗股票司法協助執行機制的特點,一是證券交易所作為協助執行人參與大宗股票的司法處置;二是司法處置公告等信息發布機制,相對於目前的網絡司法拍賣而言,更具專業性、針對性與有效性,可以吸引更多的專業投資者參與競買;三是依託大宗股票司法協助執行平臺,完成在線競買申報等詢價競買相關事項的強制變價措施;四是從符合證券類資產規律的價格發現機制入手,遵循分拆式處置規則,實現大宗股票處置價值、效率、便利程度、社會效果及與監管部門信息共享的最大化。

  八、海口海事法院4.033億元拍賣「光匯寶石」油輪執行案

  案情簡介:因光匯寶石油輪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償還借款,海口海事法院依據法國巴黎銀行的訴前海事保全申請,於2019年1月4日對「光匯寶石」輪實施扣押後,準許了法國巴黎銀行提出的船舶拍賣申請。經多輪調解,光匯寶石油輪有限公司同意以該輪拍賣價款償還欠款。海口海事法院通過多個渠道刊登拍賣和債權登記公告,經32輪激烈競價,最終該輪以人民幣4.033億元成功拍賣,創造淘寶司法拍賣平臺開通以來成交金額最高的船舶拍賣紀錄。

  譚秋桂點評:

  網絡司法拍賣具有成本低、競買方便等優勢,是經實踐證明的執行標的變價最合適的方式。成交價格創紀錄並不是本案成為2019年度十大執行案件的根本原因,網絡司法拍賣方式的成功才是本案的典型意義。

  另外,對於價值重大的執行標的物,在通過網絡進行推介的同時,還應當配合其他推介方式,以充分實現標的物的價值。本案中,為了順利拍出「光匯寶石」號油輪,海口海事法院通過中國日報(海外版)、人民法院報、勞氏通訊、貿易風等多個渠道刊登了拍賣和債權登記公告,先後組織4批意向買家登輪查看。網絡之外的這些宣傳和推介,應當是「光匯寶石」號油輪經過32輪競價最終以高價成交的重要原因。

  九、寧波海事法院聯合23家單位實施海上強制卸貨移載執行案

  案情簡介:2016年6月,寧波海事法院根據貨方GMA公司申請,扣押「東方晟龍」輪,寧波海事法院審理後判令一帆公司向GMA公司交付24006噸石榴石。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經過多次討論,最終決定在海上過駁卸貨作業,由二程船過駁後直接運往目的港。此後寧波海事法院聯合多個部門登輪驗貨,組織專家對卸貨方案進行論證。2019年4月22日到4月28日,通過動用200多人執法力量、3艘海巡艇、8艘作業船舶,經過7天6夜連續卸貨作業,最終完成「自豪」輪(從「東方晟龍」輪過駁)價值4000多萬元的24006噸石榴石卸貨移載並駛離大麥嶼港。至此,該案執行完畢。

  肖建國點評:

  本案系海事法院聯合多家單位成功實施海上強制卸貨移載的案例。海事海商案件的強制執行,具有技術性(法律與航海技術、航運業務緊密聯繫)、涉外性(涉及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上運輸關係和船舶關係)等特徵,波及到多個主體之間(託運人、承運人、收貨人、提單持有人、保險人、船舶所有人、船舶優先權人等)複雜的權利和利益關係,由此決定了海事法院的強制執行有別於普通民商事案件的執行。

  本案的執行就是典型的例證。由於執行在海上進行,面廣難度大,寧波海事法院摒棄了靠法院一家單打獨鬥的執行思維,發揮「黨委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執行難綜合治理格局的作用,堅持黨委領導、政法委協調、政府支持、法院主辦、部門聯動,精心協調組織部署,爭取當地政府和公安、海事、氣象等23家單位的支持,為全國海事法院執行海上涉船舶案件作出了示範。

  十、四川廣元利州區法院全國單筆最大執行懸賞保險賠付金案

  案情簡介:因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四川省廣元市利州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9月依法對四川某勞務公司申請執行勞務合同糾紛案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2017年7月7日,利州區法院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元市分公司籤訂「執行無憂」懸賞保險服務合作協議。同年7月27日,某勞務公司遞交申請,並籤訂保單。利州區法院通過媒體公布執行保險懸賞令後,根據群眾舉報線索最終執行到位,該案於2019年1月實際執行結案。

  譚秋桂點評:

  解決執行難問題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民事執行工作,是「切實解決執行難」的迫切需要。如何提高社會組織和成員參與民事執行的積極性,是制度設計必須面對和重視的問題。懸賞執行正是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民事執行工作的重要方式,其目的是發動社會力量查找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以解決「被執行人財產難找」的問題。

  在「執行無憂」執行懸賞險設立之前,懸賞執行的通常做法是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作出懸賞承諾,由執行法院發布懸賞令開展懸賞執行,執行到位後由執行法院支付懸賞金。「執行無憂」執行懸賞險的設立,為申請執行人懸賞、懸賞金的給付提供了更便利、更規範、更制度化的渠道,更有利於提高懸賞執行的可信度,對於發揮懸賞執行的功能具有一定的推進作用。然而,「滿園花開才是春」,如何實現全國範圍懸賞執行的規範化和制度化,包括如何統一懸賞執行令的發布平臺、如何統一懸賞金的支付方式、如何處理因懸賞執行引起的爭議等等,還需要進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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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6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2019年度行政訴訟白皮書,並公布十大典型案例。數據顯示,2019年,全省法院共審結各類涉民生行政案件11751件,同比增長30%,以調解撤訴方式結案數達2766件,其中調解結案數增幅達61.9%,主要集中在徵地補償、行政賠償、社保待遇、公積金給付等民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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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19年上半年審判執行工作數據 2019-08-01 16:4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