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京報網
原標題:疫情期間北京社保延期繳費,具體該怎麼操作?│政解
符合延長繳費至7月底的企業,可先按照規定執行延長繳費至3月底,再按流程申請延長繳費至7月底。
新京報快訊(記者 吳為)2月7日,記者從北京市人社局獲悉,對於在疫情期間延長社保繳費的具體辦法,該局日前專門做出了解釋。包括職工養老、失業、工傷、職工醫療(含生育)在內的保險費,都可以適當延長繳納,適用對象包括北京市正常參保繳費的參保單位和靈活就業人員(包含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靈活就業人員)。
參保單位:
凡未能按時繳費的,均可延長至3月底繳費
對於參保單位,因疫情影響未能按時成功繳納2020年1月和2月社會保險費的,在延長繳費期間,參保單位的1月、2月社會保險費繼續按照正常流程繳費,凡未能按時繳費的參保單位,均可延長至3月底繳費。
另外,因國務院辦公廳調整春節假期,原定1月31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期自然順延的參保單位,同樣可將1月、2月應繳社會保險費繳費期延長至3月底。
對於延長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參保單位應在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完成補繳。
具體操作是:從2月17日起,參保單位在網上申報「不見面」補繳,對於暫無法網上申報補繳的業務,參保單位可通過傳真、郵件等途徑向各區經辦機構提出,並選擇「銀行繳費」途徑,直接通過銀行扣款實現補繳。因特殊疑難情況確需到現場補繳的,參保單位可提前與各區經辦機構電話預約辦理。
靈活就業人員:
補繳後,中斷期間的醫療保險待遇可以享受
對於靈活就業人員(包含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靈活就業人員),1月、2月仍按照正常業務流程,按月進行統一繳費(通過銀行扣款)。凡未成功繳費的人員,均可以延長至3月底繳費。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間出現因繳費不成功導致繳費中斷的人員,可以補繳,不視為斷繳;補繳後,中斷期間的醫療保險待遇可以享受,不受6個月待遇等待期限制。
此外,在北京市正常參保繳費,屬於旅遊、住宿、餐飲、會展、商貿流通、交通運輸、教育培訓、文藝演出、影視劇院、冰雪體育行業,且經市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確認的企業,可延長繳費至7月底。不屬於上述行業,以及未經市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確認的企業,不能延長繳費至7月底。
提示1: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流程延長繳費至7月底
北京市人社局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需要注意的是,「在北京市正常參保繳費的參保單位」是指,在2019年12月(不含)前不存在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的單位。2019年12月(不含)前存在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需將之前未按時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補齊後,方可作為此次政策規定適用的對象。
符合延長繳費至7月底的企業,可先按照規定執行延長繳費至3月底,再按流程申請延長繳費至7月底。具體操作是:2月17日至3月20日期間,參保企業可登錄「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http://fuwu.rsj.beijing.gov.cn/csibiz/home/),選擇新開設的「我要申請延長繳費」通道,按要求填寫相關信息,通過網上申請。申報期限如有調整,北京市人社局將另行通告。
申請信息擬通過部門之間數據交換共享,直接轉市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確認匯總並回傳市人社部門和醫保部門。兩部門按照相關市級行業主管部門確認的企業名單,統一延長繳費至7月底。
提示2:
超過規定期限辦理補繳時會收取滯納金
北京市社保中心和醫保中心提示,延長繳費期間的醫療保險個人帳戶,需要等待繳費款項到帳後,醫療保險才能將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分配到位。
在延長繳費期間,如遇職工申請辦理養老待遇核准、辦理跨省轉移接續等涉及帳戶清算業務的人員,參保單位要單獨為其辦理繳費手續。
為確保參保人權益,參保單位(個人)應在規定的延長繳費期限內及時補繳社會保險費,不收取滯納金,不影響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和個人權益記錄,也就不會影響參保人的購房、購車以及積分落戶等需要參照社保權益記錄的資格審核。
「未在規定的延長繳費期限內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單位,視為不享受延長繳費政策,會影響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和個人權益記錄,同時會影響參保人的購房、購車以及積分落戶等需要參照社保權益記錄的資格審核,且超過規定期限辦理補繳時,收取滯納金,這一點更需單位和個人周知並注意。」北京市人社局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新京報記者 吳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