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台州網丨借條約定兩分利息,法院為何沒全部支持?

2020-09-21 台州抽屜

臨海的郭某因朋友欠錢未還,一紙訴狀將其告到臨海市人民法院,要求對方歸還借款。原以為法院一定會支持他的請求,但法院並沒有全部支持。

2019年12月,郭某的朋友陳某因做工程需要用錢,向郭某借了30萬元,兩人在借條裡約定了月利息為2分(年利率24%)。借款到期後,陳某未按約歸還本息。今年8月24日,郭某起訴到法院要求陳某歸還30萬元借款本金,並按借條約定的月息支付利息。

庭審中,承辦法官要求郭某將訴訟請求變更為利息按年利率15.4%計算。郭某覺得不解,他之前聽說2分利息是合法的,怎麼到他這裡就不行了。

原來,最新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自8月20日開始實施,其中第二十六條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的除外。這裡所說的「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郭某與陳某約定的利息已經超過了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因此法院無法支持郭某原先的訴訟請求。郭某隻好變更了訴訟請求。9月7日,法院判決陳某償還郭某借款本金30萬元,並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

經辦法官提醒,民間借貸雙方在約定利息時,注意不要超過合同成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否則超過部分法院將無法支持。

來源:中國台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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