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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深圳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一、任務來源

  深圳市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旅遊行業安全管理檢查規範》(以下簡稱《規範》)是由深圳市文體旅遊局提出並歸口的,並由深圳市文體旅遊局、深圳市標準技術研究院起草編制。該標準初版已於2009年發布實施,並在深圳市旅遊行業安全管理檢查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市文體旅遊局每年依據《旅遊行業安全管理檢查規範》(SZDB/Z 19-2009)定期組織全市旅遊企業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已發現一些新的安全問題和需要修訂的內容。同時,新發布了一些法律法規和標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遊安全管理辦法》、《廣東省旅遊條例》、SZDB/Z 154-2015《旅遊景區(點)安全管理規範》等,在技術細節上發生了一些變化。考慮到深圳市的實際情況與旅遊安全的發展需求,2009版的一些內容已不能適應深圳市旅遊行業安全管理檢查工作。因此,經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同意立項後(項目編號是154-2017),深圳市文體旅遊局與深圳市標準技術研究院共同完成本規範的修訂工作。

  二、項目背景和意義

  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旅遊是已經成為人們最為喜愛的休閒活動之一,作為我國改革開放前沿的深圳,旅遊業也成為我市服務業發展中重要的產業和我市經濟發展新的增長點,而安全是旅遊業發展的前提、基礎和保障。為適應深圳市旅遊行業發展的需要,加強對我市旅遊安全的管理,切實做好旅遊行業安全大檢查工作,深圳市文體旅遊局與深圳市標準技術研究院聯合編制了深圳市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SZDB/Z 19-2009《旅遊行業安全管理檢查規範》及配套宣貫教材。該標準對全市旅遊飯店、旅遊景區(點)、旅行社及其用車的安全生產檢查進行了要求和規範,該標準於2009年2月27日發布,2009年5月1日實施。

  近年來,市文體旅遊局每年依據《旅遊行業安全管理檢查規範》(SZDB/Z 19-2009)、《旅遊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以及各級政府和部門關於旅遊安全生產工作要求定期組織全市旅遊企業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SZDB/Z 19-2009《旅遊行業安全管理檢查規範》已發布實施8年,通過每年的宣貫培訓和安全生產大檢查已發現一些新的安全問題和需要修訂的內容。

  SZDB/Z 19-2009的內容已經無法滿足旅遊企業開展安全大檢查的要求,因此,亟需進行修訂,這對於更好引導和督促旅遊企業嚴格執行國家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強化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促進我市旅遊安全工作進一步規範化、標準化,以適應我市旅遊業快速發展的需要具有重要意義。

  三、修訂過程說明

  此次修訂是針對2009版《旅遊行業安全管理檢查規範》(以下簡稱《規範》),其修訂過程經歷了以下階段:

  (一)項目規劃、預研階段

  2017年3月,起草單位啟動項目預研工作,開展項目論證、標準查新及跟蹤、市場調研工作。並經市文體旅遊局批准,向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提出修訂申請。

  2017年5月,市市場監管局批准該規範修訂任務。起草單位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正式成立標準修訂組。

  (二)草案階段

  2017年6-7月,標準修訂組完成初步標準框架,並根據深圳市歷年旅遊行業安全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近年來修訂的相關法律法規文件,進一步完善《規範》,形成修訂草案。

  2017年8月,標準修訂組召開了多次討論會,對《規範》的細節不斷推敲和完善,完成《規範》的徵求意見稿。

  (三)徵求意見階段

  2017年9月正式發函給20家有關部門和單位廣泛徵求意見。

  2017年10月-2018年2月,標準修訂組對所收集的意見進行了匯總處理,在充分研究、分析討論的基礎上,對該標準進行了認真的修改並形成了《規範》(送審稿)。

  (四)送審階段

  2018年3月,召開標準內審會,根據內審會意見完善送審稿,準備送審材料,提交標準化處。

  四、修訂原則及主要技術指標的依據

  標準修訂主要依據以下兩方面的原則來開展:

  (一)工作原則

  課題修訂依據《旅遊行業安全管理檢查規範》(SZDB/Z 19-2009)定期組織全市旅遊企業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中發現的一些新的安全問題和需要修訂的內容以及2013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2016年發布的《旅遊安全管理辦法》、2017年發布的《廣東省旅遊條例》等法律法規中的技術性變化作為修訂工作的工作原則。

  (二)技術原則

  標準修訂的技術原則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科學性原則。標準的修訂應以標準化理論為指導,旅遊安全管理關係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專業性強、涉及面廣、影響重大,修訂組通過深入研究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深圳市多年旅遊安全管理檢查工作積累的經驗和相關規範性文件,注重安全檢查細節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並以此作為標準修訂的基礎和依據,運用科學的方法建立標準。

  2、協調性原則。我國旅遊相關標準、法律法規很多,本標準在修訂中引用了最新版本的國家、行業規範及相關法律法規文件,如GB 50057-2010《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 50054《低壓配電設計規範》、GB 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 1488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SZDB/Z154-2015《旅遊景區(點)安全管理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遊安全管理辦法》、《廣東省旅遊條例》等。但這些標準中由於新舊更替,也存在著一些不互相兼容的情況,本標準按照目前行業的發展趨勢,強調與新版相關國家標準協調一致的要求,在技術細節上做了諸多細化和協調統一,以保證標準與國家旅遊安全管理戰略的一致。

  3、地方性和適用性原則。本標準的修訂是為解決實際問題而來的,因此在修訂的過程中必須考慮適用原則,標準必須充分考慮我市旅遊安全管理檢查工作的實際情況和特點,有選擇地吸收某些國內外標準及論文的成果,必須保證標準能滿足深圳市旅遊行業安全管理檢查的發展和需求,從深圳地方實際情況出發,修訂標準。

  五、修訂主要技術條款的說明

  本部分是對SZDB/Z 19-2009的修訂,在保證標準結構合理性及內容完整性的基礎上,結合深圳市旅遊安全的實際需求,參照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相關法律法規文件等對該標準的內容進行修訂。相比SZDB/Z 19-2009,本次修訂技術內容框架結構基本保持不變,更改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範圍

  在相關文件中,「旅遊飯店」現在一般稱為「星級飯店」,並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在一般稱為「星級酒店」,故將範圍中「旅遊飯店」修改為「星級酒店」;而我市目前旅遊景區的管理服務範圍為A級旅遊景區,故將範圍中「旅遊景區(點)」修改為「A級旅遊景區」。根據相關專家的意見,將範圍中第一段「本規範規定了對全市星級酒店、旅行社和經營性旅遊景區進行安全管理檢查的規範」修改為「本規範規定了深圳市旅遊行業安全管理檢查的總則、安全檢查要求、評分規則和檢查項目明細表」;將範圍中第二段「本規範適用於作為的星級酒店、旅行社和A級旅遊景區開展安全管理自查以及相關行政部門開展旅遊行業安全管理檢查的依據」修改為「本規範適用於深圳市範圍內的星級酒店、旅行社和A級旅遊景區開展安全管理自查以及相關行政部門開展旅遊行業安全管理檢查」。

  (二)術語和定義

  因為2009版中的術語「旅遊景區(點)」、「飯店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服務設施」是通用的詞語,不在新版中贅述,故刪除了術語 「旅遊景區(點)」、「飯店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服務設施」;而「氣象災害」、「旅遊汽車客運」的定義在其他行業中已作相關規定,故不在本標準中重複說明,故刪除了術語「氣象災害」、「旅遊汽車客運」;

  因將「旅遊飯店」、「旅遊景區(點)」修改為「星級飯店」、「A級旅遊景區」,故在標準中增加了術語「星級酒店」、「A級旅遊景區」的定義,以便標準使用者理解,「星級酒店」定義來源於SB/T 10642-2011《商業特許經營業種分類》中5.2.1;增加術語「重大事故隱患」,定義來源於2007年發布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三條。

  根據GB/T 1.1-2009的要求,增加了術語英文名稱。

  (三)總則

  根據2014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的規定,將總則4.1的b)中「法人代表為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負全責」修改為「星級酒店、旅行社以及A級旅遊景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根據專家的意見,在4.1的e)中,增加列項「預防生產安全事故」,使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務更加全面和完善。

  在總則4.2中,因對檢查人員的要求一般會在政府機構與第三方檢查機構的合同中體現,沒必要再在標準中列出來,故將對檢查人員的要求刪除。

  (四)安全檢查要求

  1、通則

  根據深圳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15年發布的《關於取消初級安全主任資格認定的通知》的規定「從8月26日起在全市範圍內取消初級安全主任資格認定,與此相關的考核發證工作也一併停止。」,故刪除了2009版中5.1.1.1.3的「應檢查旅遊飯店、旅行社或旅遊景區(點)是否按相關規定配備註冊安全主任」;同時,根據2008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中的規定,增加了「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內容。

  在「5.1.1.3安全管理檢查」中,為與2007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總局發布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中第三條「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相匹配,將「對事關全局的重大隱患」修改為「重大事故隱患」。

  根據2016年發布的《旅遊安全管理辦法》第九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掌握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崗位技能和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旅遊經營者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旅遊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相應的將標題「安全宣傳與培訓」修改為「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豐富了從業人員應掌握的內容;為了避免企業只在節假日前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故將「是否在節假日前進行安全宣傳教育」修改為「應查看企業是否按規定要求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將"應查看企業是否在節假目前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修改為"應查看企業是否按規定要求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擴大了教育培訓的時段和範圍。

  根據總結歷年定期組織開展的全市旅遊企業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的實踐經驗中,將2009版中「應急組織與職責」的最後一句「是否配備與本企業規模和性質相適應的專(兼)職工作人員」完善,改為「是否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第一責任人的工作責任制,是否層層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責任體系;是否配備與本企業規模和性質相適應的專(兼)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人員;是否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鄰近專職救援隊籤訂救援協議,是否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物資,危險作業人員是否有專人監護。」,並新增「是否每年對應急投入、應急準備、應急處置與救援等工作進行總結評估」放在末尾。

  在「應急預案的制定及演練」中,新增了「5.1.2.2.1 應檢查企業是否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編制與本市及相關部門相銜接的應急預案,是否在重點崗位制定應急處置卡,是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5.1.2.2.2 應檢查企業是否開展從業人員崗位應急知識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險逃生技能培訓,是否定期組織考核。企業應向從業人員告知作業崗位、場所危險因素和險情處置點,高風險區域和重大危險源必須設立明顯標識,並確保逃生通道暢通。」、「5.1.2.2.3 應檢查企業是否落實從業人員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停止作業,或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的權利。修改了應急準備及事故處理的內容。」,並將原來的5.1.2.2.1、5.1.2.2.2、5.1.2.2.3移至5.1.2.2.4、5.1.2.2.5、5.1.2.2.6。在檢查過程中發現有突發事件、各類突發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文件記錄,缺少關於電力安全的,也無定期演練記錄文件,故在5.1.2.2.4中新增「電力安全」,並增加「是否定期組織進行演練」。

  根據2007年發布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其中已經對事故等級作了詳細描述,故在標準正文中不重複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刪除了2009版中5.1.2.3事故處理中關於事故等級分類的內容;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結構,先是事故報告,再是事故調查和事故處理,故把事故報告的內容單獨列出作為新的一節,編號5.1.2.3,其中在檢查過程中發現有安全事故處理情況記錄,但記錄中未體現事故的及時上報、現場的保護等有關內容,故在及時上報前加上「第一時間」,在「事故調查處理」的第一段中,增加「企業應在險情或事故發生後第一時間做好先期處置,及時採取隔離和疏散措施」,體現第一時間及時上報和保護現場的重要性;將事故調查和事故處理合為「事故調查處理」,代替2009版「事故處理」。

  2、星級酒店

  在廣泛徵求意見中,將星級酒店的安全管理制度中「動火、明火審批報告制度」修改為「危險作業(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破土作業、高空作業等)管理制度」,更全面準確,根據專家意見,在危險作業中加入有限空間作業,修改為「危險作業(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破土作業、高空作業、有限空間作業等)管理制度」。

  在星級酒店消防安全中,根據總結歷年定期組織開展的全市旅遊企業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的實踐經驗中,發現星級酒店內存在裸露線路,而規範中缺少相關電氣線路的相關內容,故在消防安全一般規定中新增「應檢查旅遊飯店內部各區域及建築外牆廣告牌的電氣線路敷設是否符合相關要求,電氣線路是否穿管保護,電源線路絕緣是否老化,電氣線路是否存在過載現象,電氣開頭、插座是否安裝在可燃物上,高溫照明燈具是否靠近可燃物,電線電纜的質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裸露的電力線路,是否依據整改要求及時整改到位。」,而在廣泛徵求意見中,檢查機構發現在實際檢查過程中,電線電纜的質量需專業人員、專業設備方可進行,故刪除「電線電纜的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在星級酒店的客房區域、廚房區域、其他公共區域、消防監控中心的消防安全檢查中,將消防設施相同內容合併檢查,不相同的檢查項單列,並且用表格的形式表現出來,形成「客房區域、廚房區域、其他公共區域以及消防監控中心的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表」,使檢查人員在檢查過程中一目了然,方便檢查,提高檢查效率。

  在星級酒店的其他方面的安全中,一般情況下「5.2.2.5消防監控中心」和「閉路電視監控系統」是設置在同一地方,故將「閉路電視監控系統」的內容移動到「消防安全」的「消防監控中心」後面,方便同時檢查。

  在星級酒店衛生安全中,將「應對星級酒店主要外附食品供應商三證(即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及生產許可證)的查驗情況進行檢查,並查看是否建立食品原料採附臺帳制度」修改為「應對星級酒店主要外購食品供應商三證(即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及生產許可證)的查驗情況進行檢查,並查看是否建立食品原料採購臺帳制度及食品留樣管理制度」。增補了食品安全關於食品留樣的相關要求,與2011年發布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第三十六條「食品留樣要求」以及強制性國家標準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第九章9.3中「應建立產品留樣制度,及時保留樣品」的要求相符。

  在星級酒店中,特種作業包括了電工作業、製冷與空調作業等。星級酒店存在這些作業情況,因此有必要增加對「特種作業人員」的檢查。故在特種設備的安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中,增加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崗位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作業崗位包括(1)電工作業;(2)高處作業;(3)製冷與空調作業;...;(11)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認定的其他作業。

  在星級酒店重要環節的安全中,在客房區域的檢查過程中,發現部分插座沒有接地線,故在客房區域增加一條「5.2.5.1.6 應檢查客房內插座是否接地線保護。」;同時在檢查過程中,發現配電室堆放雜物,無擋鼠板,故在重要環節的安全中,增加一節「5.2.5.6配電室」,由於安全防護措施不單只有擋鼠板,可能還有其他安全防護措施,同時根據GB50054-2011《低壓配電設計規範》中4.3.7,因此表述為「應檢查配電室與室外相通的洞、通風孔是否設置防止鼠、蛇類等小動物進入安全防護措施(如採用金屬網時,網格不得大於10mm*10mm)」。

  根據GB 50057-2010《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中術語「2.0.5防雷裝置」,將標題「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修改為「防雷裝置」,全文均做此修改;根據總結歷年定期組織開展的全市旅遊企業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的實踐經驗中,發現部分酒店無《雷擊風險評估報告》,故新增一條「星級酒店新(改擴建)工程項目規劃設計階段應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應依法取得《雷電風險評估報告》」,同時根據氣象中心的意見,將《雷擊風險評估報告》改為《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根據2010年發布的《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條,根據2013年發布的《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四章「防雷檢測」中的相關規定,完善了5.2.6.3.2關於防雷裝置檢測的要求。

  3、旅行社

  在安全管理制度中,因為在星級酒店和A級旅遊景區的安全管理制度中,都稱為「事故報告制度」,為了保持全文一致,將「安全事故報告制度」修改為「事故報告制度」,全文情況同樣修改;將「旅遊包車管理制度」移到「安全履約」中第二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七十九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旅遊者安全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增加一項安全管理制度「旅遊者安全保護制度」。

  在安全履約中,根據2017年發布的《廣東省旅遊條例》第四十條「旅行社租用客運車輛、船舶的,應當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承運人和已投保法定強制保險的車輛、船舶,並籤訂旅遊運輸合同。承擔旅遊運輸的客運車輛、船舶,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駕駛員、船員和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座位安全帶、消防、救生等安全設施設備;承擔旅遊運輸的客運車輛應當設有導遊專座。」和深圳市相關文件的規定,豐富了關於客運車輛的檢查內容,增加了關於船舶的檢查內容。鑑於船舶檢查是2017年發布的《廣東省旅遊條例》中的最新內容,尚未實際檢查過,且目前也沒有相應的文件和政策,故可以在以後的實踐中逐步完善。

  在培訓及安全宣傳中,根據2016年發布的《旅遊安全管理辦法》第九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掌握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崗位技能和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旅遊經營者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旅遊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導遊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旅遊行業組織和旅行社等應當對導遊進行包括安全生產、崗位技能、文明服務和文明引導等內容的崗前培訓和執業培訓」,將2009版中的旅行社的安全宣傳中兩條並列為一條,並添加相關培訓的要求;根據2017年發布的《導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導遊在執業過程中應當攜帶電子導遊證、佩戴導遊身份標識,並開啟導遊執業相關應用軟體。旅遊者有權要求導遊展示電子導遊證和導遊身份標識。」,增加導遊在執業過程中佩戴電子導遊證相關的內容;根據深圳市相關文件的規定,增加了「5.3.1.4.2 應檢查導遊、領隊人員在旅遊過程中是否切實履行安全提醒職責,在發車前必須查驗車輛資質、運營證件,在行程中是否提醒、監督駕駛員安全駕駛,提醒、檢查遊客系安全帶,確保遊客生命財產安全」;根據2016年發布的《旅遊安全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旅行社組織出境旅遊,應當製作安全信息卡。安全信息卡應當包括旅遊者姓名、出境證件號碼和國籍,以及緊急情況下的聯繫人、聯繫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語言(或者英文)填寫。旅行社應當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遊者隨身攜帶,並告知其自行填寫血型、過敏藥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增加了「5.3.1.4.3 應檢查旅行社組織出境旅遊時,是否製作安全信息卡。安全信息卡應當包括旅遊者姓名、出境證件號碼和國籍,以及緊急情況下的聯繫人、聯繫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語言(或者英文)填寫。旅行社應當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遊者隨身攜帶,並告知其自行填寫血型、過敏藥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總結歷年定期組織開展的全市旅遊企業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的實踐經驗,發現對於旅行社團餐管理缺少相關管理制度及規定,旅行過程中的就餐衛生問題至關重要,故增加新的一節「5.3.1.5團餐管理」。

  目前,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的層出不窮,因此需要將旅行社的網絡經營管理納入檢查範圍。根據《廣東省旅遊條例》第二十二條「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並在其網站主頁顯著位置公開旅行社名稱、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許可證編號、經營範圍、經營場所、聯繫方式以及風險提示等信息,確保交易安全可靠;提供交通、住宿、餐飲、遊覽、娛樂等代訂服務的,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經營者作為服務供應商。 網絡經營旅行社與旅遊者訂立旅遊合同,收取旅遊費用的,應當提供紙質或者電子發票」、第二十三條「旅遊經營者在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為旅遊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遊覽、娛樂等代訂服務的,選擇的旅遊經營者、旅遊從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資質,旅遊產品和服務信息應當真實、準確。」,新增一節 「5.3.1.6網絡經營管理」。

  根據2013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五十二條「旅遊經營者對其在經營活動中知悉的旅遊者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新增一節 「5.3.1.7信息安全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五十三條「從事道路旅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遵守道路客運安全管理的各項制度,並在車輛顯著位置明示道路旅遊客運專用標識,在車廂內顯著位置公示經營者和駕駛人信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督電話等事項。」,在第一條增加了「在車廂內醒目位置是否公布經營者和駕駛人信息」。

  4、A級旅遊景區

  在安全管理制度中,根據總結歷年定期組織開展的全市旅遊企業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的實踐經驗中,發現缺乏對電力安全的管理制度,故添加了「電力安全管理制度」,同時將「動火、明火審批報告制度」修改為「危險作業(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破土作業、高空作業、有限空間作業等)管理制度」。(星級酒店中的這部分也做了同樣修改,修改原因一致。)根據SZDB/Z 154-2015《旅遊景區(點)安全管理規範》中「5.3.2信息發布」中第一條「景區(點)應建立安全信息發布制度,及時向遊客提供準確、規範的安全信息」,故在安全管理制度中添加了「安全信息發布制度」。根據SZDB/Z 154-2015《旅遊景區(點)安全管理規範》中「5.1.1入口要求」中第一條「景區(點)入口處應有明顯標識,周邊相對開闊,設置全景圖或路線圖,有收費的景區(點)入口還應設置遮陽、避雨等設施。」,在5.4.1.2中添加「是否在入口設置全景圖或路線圖」的檢查內容。根據2013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八十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就旅遊活動中的下列事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遊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一)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二)必要的安全防範和應急措施;(三)未向旅遊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四)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五)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增加了新的一節,詳細說明A級旅遊景區中應向旅遊者明示的內容。

  在衛生安全中,在第二條添加了「原料採購臺帳制度」(星級酒店中的這部分也做了同樣修改,修改原因一致。)。

  在特種設備的安全中,總結歷年定期組織開展的全市旅遊企業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的實踐經驗,發現缺乏對客運索道的檢查,故在大型遊樂設施的標題前增加客運索道,檢查內容中在遊樂設施前添加「客運索道」,同時根據SZDB/Z 154-2015《旅遊景區(點)安全管理規範》中「6.1.2遊樂設施(含水上遊樂設施)」,檢查內容中描述的都是遊樂設施,為保持一致,將標題中「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修改為「客運索道、遊樂設施」。將「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標題修改為「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星級酒店中的這部分也做了同樣修改,修改原因一致。)。

  根據SZDB/Z 154-2015《旅遊景區(點)安全管理規範》中「5.3.1通訊設施」中第二條「出入口、遊客中心和遊客集中場所應設置報警電話和公用電話。」,故在重要環節的安全第4條中增加了在出入口、遊客中心和遊客集中場所設置報警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四十五條:景區接待旅遊者不得超過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景區應當公布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制定和實施旅遊者流量控制方案,並可以採取門票預約等方式,對景區接待旅遊者的數量進行控制。旅遊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景區應當提前公告並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景區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疏導、分流等措施。在檢查規範中增加了「A級旅遊景區流量控制」專項要求。

  野生動物園近年來安全事件頻發,是熱點問題。根據2004年發布的《城市動物園管理規定》第三章「動物園的管理」中的規定、CJ /T 22-1999《動物園動物管理技術規程》中第4章「安全」的相關內容、SZDB/Z 154-2015《旅遊景區(點)安全管理規範》中「6.2.2動物光體驗遊樂項目」的相關內容,增加了A級旅遊景區動物觀光體驗遊樂項目的安全。

  在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中,將標題「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修改為「防雷裝置」,檢查內容也作相應修改,修改的部分及原因與星級酒店一致。

  總結歷年定期組織開展的全市旅遊企業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的實踐經驗,深圳是海濱城市,許多景區都有山、橋梁,發現在A級旅遊景區中缺少山石、橋梁的檢查,在A級旅遊景區中,也缺少對監控裝置的檢查,故增加了A級旅遊景區山石橋梁安全管理、監控裝置這兩節的檢查內容。

  根據總結歷年定期組織開展的全市旅遊企業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的實踐經驗中和《SZDB/Z 154-2015旅遊景區(點)安全管理規範》中「5.11.1危險區域防範措施」的內容太,在標準中新增了「危險區域防範措施」的內容。

  (五)安全檢查評分規則

  根據每年定期組織開展的全市旅遊企業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的實踐經驗以及深圳市實際情況,若被檢查對象有評分細則中情況之一,其檢查結果則判定為不合格,同時星級酒店、旅行社和A級旅遊景區檢查中,若某一條打分項扣分為30分,也判定為不合格。為方便檢查人員使用,增加一個否決項,並在附錄E中將各檢查表的否決項匯總列出。

  (六)附錄

  增加了附錄E的否決項,附錄的內容與根據正文的修改情況進行了對應的修改。

  在總分不變的和各分項(通則部分、星級酒店部分、旅行社部分、A級旅遊景區部分)總分不變的情況下,根據內容的增加和修改,調整了分值標準。

  (七)參考文獻

  增加了參考文獻一章。

  六、徵求意見過程中主要分歧條款的處理情況

  其中,主要針對以下問題進行詳細說明:

  1)分歧點1:是否將範圍一章中「旅遊飯店」修改為「星級酒店」、「旅遊景區(點)」修改為「A級旅遊景區」?

  經討論,根據《旅遊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星級飯店和A級景區旅遊安全和應急管理工作」,同時根據我市實際情況,我市目前旅遊景區的管理服務範圍為A級旅遊景區,現在一般稱為「星級酒店」,因此將範圍中「旅遊飯店」和「旅遊景區(點)」相應修改為「星級酒店」和「A級旅遊景區」。

  2)分歧點2:是否刪除星級酒店消防安全中"電線電纜的質量是否符合要求"這一要求?

  經討論,安全檢查人員不是專業人員,沒有配備專業設備,無法判斷電線電纜的質量,故刪除「電線電纜的質量是否符合要求」這一檢查項。

  3)分歧點3:是否考慮將最近印發的《深圳市人員密集場所反恐防範與應急工作指引(試行)》也納入其中?

  經討論,防恐的相關規定是涉密文件,不宜公開,故不將反恐類的納入其中。

  4)分歧點4:是否將動物觀光體驗遊樂項目的安全管理的內容納入本標準?

  經討論,雖然2009年版的《規範》中沒有涉及到動物園的安全管理內容,但是野生動物園近年來安全事件頻發,是熱點問題,我們在今年的修訂過程應新增「動物觀光體驗遊樂項目的安全」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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