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文化廳成立專門領導小組 管理文化科研資助經費

2020-12-18 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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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22日訊 近日,江蘇省文化廳下發了新修訂的《江蘇省文化科研課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顯示,江蘇省文化廳成立江蘇省文化科技和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負責全省文化科研課題的領導與協調工作。該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文化廳科教與產業處。

  《辦法》表明,江蘇省文化科研課題由江蘇省文化廳主管,用於資助該省文化科技和藝術科學研究,重點支持文化事業、文化產業發展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研究,以及理論成果轉化和應用對策研究。

  依據《辦法》,江蘇省文化科研課題的選題,應當符合江蘇省文化科研中長期規劃確立的研究方向,突出江蘇特色,堅持問題導向,探索、遵循文化科技和藝術科學的發展規律,注重基礎研究、新興邊緣交叉學科和跨學科綜合研究,推進文化理論創新。

  新修訂的《辦法》自2017年11月10日起施行。原《江蘇省文化科研課題管理辦法》(蘇文教〔2008〕19號)同時廢止。

  以下是《辦法》全文:

  江蘇省文化科研課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文化科研課題管理,提高文化科研水平,根據《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管理辦法》、《全國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管理辦法》,結合全省文化科研課題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文化科研課題由省文化廳主管,用於資助本省文化科技和藝術科學研究,重點支持文化事業、文化產業發展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研究,以及理論成果轉化和應用對策研究。

  第三條  省文化科研課題管理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原則,以現實需求為導向,面向本省平等競爭,擇優立項。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四條  省文化廳成立江蘇省文化科技和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負責全省文化科研課題的領導與協調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省文化科研中長期規劃,審定省文化科研課題管理辦法;

  (二)審批省文化科研課題申報指南、立項課題及資助金額;

  (三)審定省文化科技和藝術科學規劃專家庫組成人員、省文化科研課題專家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

  (四)審批省文化科研課題優秀成果;

  (五)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五條  江蘇省文化科技和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是省文化科技和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設在省文化廳科教與產業處。其主要職責是:

  (一)起草省文化科研中長期規劃、省文化科研課題管理辦法及申報指南;

  (二)遴選省文化科研課題專家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組織開展省文化科研課題的申報、評審、成果驗收、結項和推廣;

  (三)下達、管理省文化科研課題資助經費;

  (四)評選和獎勵省文化科研課題優秀成果,組織開展有關文化科技和藝術科學學術研討活動;

  (五)調研全省文化科研現狀,組織交流全省文化科研動態信息及管理經驗;

  (六)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條  入選省文化科技和藝術科學規劃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有副高級或者相當於副高級以上專業職稱,思想作風正派,有較高的學術理論水平、政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第七條  省文化科研課題專家評審委員會為非常設機構,其組成人員由省文化科技和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在省文化科技和藝術科學規劃專家庫中按比例隨機遴選,每年遴選兩次。其主要職責是:

  (一)協助起草省文化科研發展規劃和省文化科研課題申報指南;

  (二)評審省文化科研課題;

  (三)參與課題研究成果的檢查、推廣等。

  第三章  課題選題

  第八條  省文化科研課題的選題,應當符合省文化科研中長期規劃確立的研究方向,突出江蘇特色,堅持問題導向,探索、遵循文化科技和藝術科學的發展規律,注重基礎研究、新興邊緣交叉學科和跨學科綜合研究,推進文化理論創新。

  第九條  省文化科技和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按年度發布省文化科研課題申報指南,明確年度選題重點。

  第十條  省文化科研課題設立重點課題、一般課題、自籌經費課題、委託課題。

  省文化科研成果形式包括研究報告、系列論文、專著、軟體等。

  第十一條  委託課題用於資助文化發展急需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臨時提出的重大課題研究。委託課題經省文化科技和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審定後,單獨立項。

  第四章  申報和評審

  第十二條  省文化科技和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按工作進度,每年發布申報通知和申報指南。

  第十三條  申報省文化科研課題者(課題負責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工作單位在江蘇省境內;

  (二)具有獨立開展研究和組織開展研究的能力,能夠承擔實質性研究工作;

  (三)申報者所在單位應當有科研管理機構,能夠承擔和負責組織、指導課題實施,能夠對課題資助經費實施有效管理;

  (四)重點課題的申報者應當具有副高級(或者相當於副高級)以上專業職稱;

  (五)一般課題申報者應當具有中級(或者相當於中級)以上專業職稱。不具備中級職稱的,應當由兩名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職稱的同行專家推薦。

  由多人參加的研究課題,應當註明一位負責人。

  第十四條  申報省文化科研課題者(課題負責人)當年度只能申報一項課題,且不能作為課題組成員參與其他省文化科研課題申報;課題組成員同一年度最多參與兩項省文化科研課題申報。

  正在進行省、部級以上(含省、部級)課題研究者,以及省文化科研課題未完成者,不得申報省文化科研課題;已完成者,應當提供相關證明。

  申報自籌經費課題者,應當有經費資助證明。

  第十五條  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機構應當對課題申報者基本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對課題負責人能否勝任該課題的研究工作、單位能否提供有關條件籤署明確意見。

  第十六條  省文化科技和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按下列程序開展省文化科研課題評審:

  (一)對申報課題進行分類匯總,並按本辦法第十三條、十四、十五條的規定以及當年度申報指南的要求進行資格審查;

  (二)對資格審查合格的課題,提交評審專家從選題方向、學術創新、實踐價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評判,同時綜合考慮課題組團隊研究能力,以及與課題負責人研究專業相關的前期研究成果等因素,提出客觀、公正的評審意見;

  (三)經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專家同意並經專家評審委員會主任籤名後,形成評審意見;

  (四)對評審意見進行覆核,確定擬立項課題。

  第十七條  對擬立項課題應當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為七天。在公示期內,凡對擬立項課題有異議的,可以向省文化科技和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實名提出書面意見。省文化科技和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對相關異議及時調查,妥善處理。

  第十八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課題,報省文化科技和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批准立項,並由省文化科技和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公布,書面通知課題負責人及其所在單位科研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  為保證課題評審的客觀性、公正性,評審專家和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評審紀律:

  (一)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開展評審工作;

  (二)涉及與本人有關課題時,予以迴避;

  (三)在評審結果未正式公布之前,不得對外洩露評審信息和評審結果。

  第五章  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條  課題資助經費,是指經核定撥付用於資助科研人員開展省文化科研課題研究的經費。

  第二十一條  省文化科技和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省文化科研中長期規劃和經費情況,提出年度資助計劃,經省文化科技和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  課題資助經費管理參照《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6〕304號),由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管理部門對課題資助經費實施具體管理。

  第二十三條  課題資助經費一次核定,分期撥付,包幹使用,超支不補。

  為提高科研人員開展課題研究工作的積極性,鼓勵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給予配套資金支持。

  課題負責人在本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按預算自主支配課題資助經費。

  第二十四條  課題負責人接到立項通知書後,應當填寫回執,三十日內寄回省文化科技和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並按批准的資助額度編制經費開支預算。

  省文化科技和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回執後,將課題資助經費分期撥付到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

  第二十五條  課題資助經費分兩次撥付。立項當年撥付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三十為預留經費,在課題驗收結項後撥付。

  未通過驗收結項的,預留經費不予撥付。

  第二十六條  對因特殊情況造成課題負責人無法完成課題的,或者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撤銷課題的,應當追回已撥經費的未使用部分。

  第二十七條  課題資助經費應當專款專用,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佔和挪用,並接受有關財政、審計、省文化科技和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等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課題完成後,課題負責人應當會同所在單位財務管理部門清理課題經費使用帳目,填寫《江蘇省文化科研課題驗收結項審批書》中的經費決算表,並接受管理部門檢查。

  第二十九條  課題研究成果通過驗收後,其經費結餘(包括預留經費)可以用於課題研究成果的出版補助和推廣。

  第三十條  自籌經費課題的經費籌集、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規定。自籌經費由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管理。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條  省文化科研課題的完成時限一般為一年,專著、專利等一般為一至二年。

  第三十二條  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機構負責省文化科研課題項目的日常管理,將課題納入本單位科研工作計劃,為課題組成員提供必需的保障條件。

  第三十三條  課題負責人應當按本管理辦法和本單位科研管理機構的要求做好課題自我管理工作,組織課題組成員按計劃進度和質量要求完成課題研究。

  第三十四條  省文化科技和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將不定期對課題進展、經費使用和日常管理情況進行抽查,通報課題執行情況,組織交流管理經驗。對抽查中發現的問題,予以通報,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機構應當積極實施整改。

  第三十五條  課題組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課題延期。其中研究報告、系列論文、軟體延期累計不得超過兩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專著延期累計不得超過兩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由課題負責人提交書面請示,由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機構審核並籤署意見,報省文化科技和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

  (一)變更課題負責人;

  (二)改變課題名稱;

  (三)改變最終成果形式;

  (四)研究內容有重大調整;

  (五)變更課題管理單位;

  (六)延期結項;

  (七)中止課題協議;

  (八)撤銷課題;

  (九)課題執行過程中或者成果出版等有涉外問題;

  (十)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

  第三十七條  變更或者增補課題組成員,以及其他一般性事項的變更,應當由課題負責人提交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科研管理機構同意後,報省文化科技和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省文化科技和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撤銷課題:

  (一)研究成果有嚴重政治問題;

  (二)研究成果學術質量低劣;

  (三)第一次驗收未能通過,經修改後重新驗收仍未通過;

  (四)剽竊他人成果;

  (五)與批准的課題設計嚴重不符;

  (六)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請,或者在延長期限內仍不能完成;

  (七)嚴重違反財務制度。

  被撤銷課題的課題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報課題。

  第三十九條  各科研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科研檔案,規範管理。課題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課題成員及人員調整情況;課題立項時間、研究周期;課題批准經費、課題進展及經費使用情況;課題完成、驗收、結項、出版情況;課題獎懲、成果推廣情況等。

  第七章  成果驗收和結項

  第四十條  為科學評估省文化科研課題成果的質量,課題最終成果應當通過驗收後,方可結項。藝術科學重點研究課題和其他課題中政治性、政策性強的課題成果,應當在驗收結項後,方可出版。

  第四十一條  省文化科研課題成果的驗收由省文化科技和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組織實施。

  第四十二條  驗收按下列程序和要求進行:

  (一)省文化科技和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前發布驗收時間和標準,課題負責人在規定時間內提交驗收材料;

  (二)省文化科技和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對驗收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後,將審查合格材料交專家評審委員會進行集中評審驗收;

  (三)評審專家應當本著科學的精神,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在認真通讀最終成果的基礎上,對照課題《申報評審書》預期目標,依照評估指標體系設定的指標量化計分,提出驗收成果等級建議;

  (四)省文化科技和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將驗收結論通知課題負責人及其所在單位。驗收未能通過的,允許課題組在一年內對課題成果進行修改,並重新申請驗收;重新驗收仍不能通過的,由省文化科技和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按撤項處理。

  第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課題可免於驗收:

  (一)獲得省部級評獎三等以上獎勵的;

  (二)提出的理論觀點、政策建議等被省部級以上黨政領導機關採納吸收的;

  (三)涉及黨和國家機密不宜公開,而質量已得到有關部門認可的。

  上述課題仍應當填寫《驗收結項審批書》,註明免於驗收的理由,並附有關證明材料,連同最終成果材料提交省文化科技和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四十四條  課題驗收合格的,由省文化科技和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頒發《江蘇省文化科研課題結項證書》。

  第八章  成果出版和推廣

  第四十五條  省文化科研課題成果一般在境內出版;有特殊情況需要在境外出版的,應當報經省文化科技和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

  第四十六條  省文化科技和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擁有省文化科研課題結項成果的使用權。

  第四十七條  省文化科技和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省文化科研課題成果庫,出版課題成果彙編,組織開展優秀成果評選和相關學術研討活動,擴大省文化科研課題的社會影響。

  各科研管理機構和課題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省文化科研課題成果的宣傳、推廣和轉化,充分發揮其在全省文化建設中的作用。

  第四十八條  鼓勵在學術刊物上發表省文化科研課題成果,但應當註明「省文化科研課題項目」字樣以及課題編號。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文化科技和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11月10日起施行。原《江蘇省文化科研課題管理辦法》(蘇文教〔2008〕1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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