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實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備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30號)精神,為規範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備案,我們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0年5月19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備案及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實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備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30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廣西壯族自治區範圍內從事職業資格評價及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的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是指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規範等對勞動者的職業技能進行評價、考核的活動。
第四條 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備案,適用分級屬地管理。自治區及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是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備案部門。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經備案後,開展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第五條 備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備案信息表》(見附件1);
(二)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依法成立、註冊或登記取得的相關證照(可共享查詢的不需提供)。
第六條 職業資格實施部門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申請單位按分級屬地管理對應向自治區或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第五條所規定的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收到申請材料之日為受理之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收到補充材料之日為受理之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手續,並將備案的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信息在官網公布。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備案完成後十個工作日內向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報送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備案信息。
行業部門擬在我區設立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的,應由行業部門向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窗口提交《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備案信息表》,經備案後上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申請備案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並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作出承諾。
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建立全區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資料庫,向社會公布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信息,並實行動態更新。
第七條 完成備案的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按我區職業技能鑑定有關要求在指定工作平臺開展考務管理,制定完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檯帳,妥善保管文檔資料,確保全程留痕、責任可追溯。
第八條 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的鑑定職業(含範圍、等級和類別)、場所、人員、名稱等要素應當與已備案的《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備案信息表》記載情況一致。
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的鑑定職業(含範圍、等級和類別)、場所、人員、名稱等要素變動的,應提交《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新增職業及等級備案信息表》(見附件2)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備案流程參照本辦法第六條執行。
第九條 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實行分級屬地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遵循「雙隨機、一公開」和「網際網路+監管」的原則,通過隨機抽查、定期檢查、專項督查等手段,對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進行監管。各級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對鑑定機構的考核鑑定活動進行全過程質量督導。同時,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對本行業(系統)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鑑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結果不予認定:
(一)未嚴格執行《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規定或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規範申報條件的;
(二)未按規定使用考評人員的;
(三)未使用從國家題庫抽取或自治區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備案試卷的;
(四)違反考務管理程序,不按時領取、分發和收回試卷或相關材料,未按要求核對考生證件的;
(五)擅自降低、提高合格分數線或更改成績的。
第十一條 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予以撤銷備案,並予以公告:
(一)註銷市場監管、民政、編制登記,或因申請人違法活動,被主管登記機關吊銷執照的;
(二)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取得備案的;
(三)申請撤銷備案並經備案部門同意的;
(四)未按監管部門要求如期完成整改的;
(五)洩漏評價內容或試題等舞弊現象的;
(六)連續兩年不開展評價工作的;
(七)其他依法需要撤銷備案的情形。
第十二條 未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擅自開展鑑定工作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責令其停止鑑定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或其工作人員在考核鑑定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舉報,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備案信息表
2.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新增職業及等級備案信息表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2020年5月2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