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2019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在政法領導幹部專題研討班上提出的「民事檢察要做強」「要在精準監督上下功夫」等要求,《人民檢察》以「做強民事檢察工作的方略」為主題,邀請理論界、實務界專家展開深入探討,敬請關注。
特邀嘉賓
蔡虹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馮小光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廳廳長
鄭錦春
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副檢察長
周虹
廣東省廣州市檢察院副檢察長
問題一:民事檢察工作近年來取得了哪些成就?如何進一步加強新時期民事檢察工作?
主持人 莊永廉:民事檢察工作近年來取得了哪些成就?在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以及推動「四大檢察」全面協調充分發展背景下,如何進一步加強新時期民事檢察工作?
馮小光:民事檢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自1988年以來,民事檢察走出了一條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穩步發展的道路,為促進司法公正,維護公平正義發揮了積極作用。特別是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以來,各級檢察機關民事檢察部門全面加強民事檢察工作,各項工作都取得了新的進展。
➤ 一是立足民事檢察監督職能,實現民事檢察與服務大局、保障民生深度融合。找準民事檢察與服務大局、保障民生的契合點、著力點,在服務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和農民工等弱勢群體權益保護等方面充分發揮民事檢察職能作用,依法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 二是以精準監督理念為指引,不斷優化對生效裁判的監督,切實提高監督的精準性和權威性。
➤ 三是以深化監督為目標,不斷加強對審判人員違法的監督,著力破解深層次違法行為監督不足難題。
➤ 四是以雙贏多贏共贏理念為指引,強化民事執行監督,推動解決「執行難」問題。2013年以來,各級檢察機關民事檢察部門對明顯超標的執行、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違法處置被執行財產等違法情形提出檢察建議15.4萬件,同期法院採納14.7萬件。2016年,針對一些地方執行案款滯留在法院帳戶上、執行款物管理混亂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分別簡稱最高法、最高檢)聯合開展針對執行案款管理問題的集中清理活動,促進一大批執行案款發放給申請執行人。2018年,最高檢部署開展非訴執行監督專項活動,重點監督非訴法律文書執行中的違法情形,從源頭上促進仲裁和公證嚴格依法規範進行。
➤ 五是突出加強對虛假訴訟的監督,實現虛假訴訟監督常態化。2015年起,最高檢指導地方檢察院開展民事虛假訴訟監督專項活動,重點監督涉案人員眾多的「規模性造假」和中介服務機構「居間造假」,著力維護訴訟秩序和司法權威。對涉嫌虛假訴訟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新時期加強民事檢察工作,要按照「講政治、顧大局、謀發展、重自強」的總體要求,推動民事檢察工作「穩進、落實、提升」,實現民事檢察工作創新發展。
➤ 一是以理念變革引領民事檢察工作創新發展。堅守客觀公正立場,切實履行好新時代檢察監督職責。樹立雙贏多贏共贏的理念,與法院形成良性、互動、積極的工作關係,共同維護司法公正。樹立精準監督的理念,優先選擇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糾偏、創新、進步、引領價值的典型案件,抗訴一件促進解決一個領域、一個地方、一個時期司法理念、政策、導向的問題。樹立智慧藉助的理念,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特別是專家學者、律師、有法律背景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作用,藉助他們的智慧,幫助提升民事檢察監督質效。
➤ 二是以保障打好「三大攻堅戰」為重點,主動服務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貫徹新時期「楓橋經驗」,暢通群眾申訴渠道。密切關注社會反映強烈的企業融資互聯互保案件和產權糾紛案件,加大監督力度,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積極參與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加強對黑惡勢力通過民事訴訟實現強迫交易、「套路貸」、惡意逃債等非法目的的檢察監督。結合辦理民事檢察監督案件,依法懲治惡意欠薪,維護農民工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 三是充分運用多種監督方式,加大民事檢察監督力度。綜合運用抗訴、再審檢察建議、檢察建議等方式,繼續加強對民事訴訟和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探索與司法責任制相銜接的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機制,通過開展虛假訴訟領域深層次違法行為監督等專項活動,引導各級檢察機關民事檢察部門不斷強化對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的檢察監督。
➤ 四是不斷完善工作機制,著力提升民事檢察監督質效。推行一體化辦案機制,以線索集中管理、力量統一調配為基礎,通過指定管轄、協同辦案、異地交辦等多種形式,充分發揮基層檢察院在民事檢察工作中的基礎作用。建立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繁簡分流機制,合理配置司法資源,不斷提高辦案效率。完善民事訴訟監督案件專家諮詢制度,充分運用「檢答網」和諮詢平臺,加強檢察業務諮詢交流,促進辦案能力的提升。繼續深化司法公開,加大宣傳力度,進一步提高民事檢察工作的社會認知度和影響力。
蔡虹:自2013年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我國的民事檢察工作步入了新的發展時期。首先,此次民事訴訟法修改的一個亮點,就是從基本原則到具體制度完善了民事檢察監督的職能,擴大了民事檢察監督的範圍,豐富了民事檢察監督的方式,也進一步細化了民事檢察監督的程序。其次,為貫徹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最高檢制定了《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以下簡稱《監督規則》),將民事訴訟監督的指導思想、原則和程序獨立而完整地加以規定,其中的一些規定具有制度創新的意義。在此基礎上,我國各級檢察機關在生效裁判監督、執行監督、審判人員違法監督等方面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傳統的抗訴案件辦理不僅更加嚴格與規範,而且加強了對類案的指導作用;在執行監督中,不斷探索和改進監督方式,對選擇性執行、超範圍查封扣押等違法情形予以監督和糾正,對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批捕,對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執行難、執行亂問題發揮了積極作用。總之,檢察機關的民事訴訟監督由過去單一抗訴到全面發展,裁判結果監督與訴訟過程監督、實體違法監督與程序違法監督、對事監督與對人監督相結合,多管齊下,監督效果較為顯著。
鄭錦春:進入新時代,面對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民事檢察需求,做強民事檢察還有許多「短板」亟須補強:
➤ 一是站在全局看檢察,重新定位民事檢察工作。從依法治國的角度,民事檢察是通過「糾錯」與「救濟」兩大基本功能,實現對司法秩序的維護,進而發揮實現公平正義的保障作用。從國家治理體系的角度,民事檢察還承擔服務三大攻堅戰、保障非公有制經濟、參與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等社會治理功能。從「四大檢察」重構的角度,加強新時期民事檢察工作,必須緊盯審判程序和執行程序中深層次違法問題,依法嚴厲打擊虛假訴訟、維護非公有制企業合法權益、關注保護弱勢群體、注重保護智慧財產權等方面,全面履行職責,綜合運用抗訴、檢察建議等方式,逐步實現民事檢察與服務大局、保障民生的深度融合,促進「四大檢察」職能全面協調充分發展。
➤ 二是立足辦案,全面激活民事檢察職能各項要素。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貫穿了救濟性監督、全程監督、多元監督、程序監督、終局監督等不同於傳統的監督新理念。實踐中,需打破把注意力集中在裁判結果監督的思維定式,按照法律規定,全面開展裁判結果監督、執行監督、生效調解書監督和非訴執行活動監督,以及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工作,同時加強類案監督。從縱向看,裁判結果監督向省級檢察院聚集的倒三角趨勢沒有改變,那就要充分發揮省級檢察院裁判結果監督主力軍的作用,努力保持對不服二審生效裁判的監督力度和規模;而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執行監督向下級檢察院特別是基層檢察院的正三角趨勢應該強化並逐漸凸顯,市級檢察院、基層檢察院必須加強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執行監督等業務,從監督層級、範圍和方式上完善多元化的監督格局。橫向上注重加強與監察委員會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其他部門的協調配合,建立健全線索雙向移送、雙向反饋機制,增強監督的合力。
➤ 三是全面貫徹落實2018年最高檢《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充分運用檢察建議宣告送達、限期回復等機制,把檢察建議做成剛性、做到剛性。
周虹:加強新時期民事檢察工作:
➤ 一要更新理念準確定位。牢固樹立民事檢察「五大理念」,找準在中國法治大格局中的監督定位,清楚認識民事檢察對實現司法公正的保障性功能。遵循民事訴訟基本原則,把握檢察機關參與民事訴訟的基本限度。在這個大前提下,重點在「精」和「深」上下功夫。
➤ 二要精準化定標監督工作。健全以「精準化」為導向的民事訴訟監督機制,進一步加大辦案力度,通過精準監督實現強化監督。
➤ 三要深入推進位度建設。總結各地開展民事檢察和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的經驗,不斷豐富和完善民事訴訟監督制度,構建充分體現中國特色的民事檢察制度體系,完善民事檢察權運行體系。
➤ 四要著力加強隊伍建設。以「四化」為核心,打造一支「五個過硬」的民事檢察隊伍,突出加強專業化建設,破解能力不足和本領恐慌的發展瓶頸問題。
➤ 五要大力推動智慧建設。打造智慧民事檢察,依靠科技手段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創新優質案源發現和收集機制,完善監督分析機制,實現由傳統監督向智慧監督的轉型升級。
問題二:如何實現案件繁簡分流,優化監督程序,提高監督效率?
主持人 莊永廉:為提高監督質效,民事檢察如何實現案件繁簡分流,優化監督程序,提高監督效率?
馮小光:實現案件繁簡分流,優化監督程序,提高監督效率是貫徹落實精準監督理念的重要措施。對此,最高檢第六檢察廳於2019年2月制定了《第六檢察廳關於實行案件繁簡分流暫行工作辦法》,明確規定對民事複查案件、省級檢察院提請抗訴案件、最高法訴訟結果監督案件實行繁簡分流;於2019年5月制定《第六檢察廳辦理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監督案件繁簡分流辦法》,對辦理最高法相關案件的繁簡分流程序作出細化規定。在上述兩個文件的基礎上,第六檢察廳又制定了《第六檢察廳適用簡易程序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若干規定(試行)》,規定相關案件中符合規定條件的不支持監督申請、終結審查、複查維持原決定的案件,可以適當簡化審查程序,並根據檢察長授權可以由廳長審批結案。張軍檢察長指出「:繁簡分流的關鍵是甄別。要指定業務過硬、經驗豐富的檢察官或辦案組,以高效的工作機制分別繁案和簡案。」下一步,第六檢察廳將嚴格落實這一要求並系統研究繁簡分流的具體辦法,促進民事檢察條線提升監督效率。
蔡虹: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改變了傳統以抗訴為主的監督模式,擴大了監督對象,豐富了監督手段,增加了程序違法監督、調解監督、執行監督,規定了檢察機關的調查核實權,並將檢察建議予以明確,形成了抗訴、再審檢察建議、糾正違法、檢察建議等多元化監督格局。這為檢察機關民事檢察監督在案件分流、優化程序等方面奠定了很好的基礎。對此,應注意兩個定位:
➤ 一是功能定位。即多元化監督格局中的每一「元」各自的功能有所不同,表現為各有優勢和局限,之所以多元就是為了實現功能互補。例如,抗訴是針對生效裁判錯誤而啟動,具有「有抗必審」的剛性優勢,但設定的條件和程序十分嚴格,且抗訴對於部分程序違法監督、審判人員違法監督、執行監督的適用受到限制。而檢察建議特別適合對訴訟過程監督、審判人員違法監督和執行監督,方便、靈活並可及時阻斷違法,避免更為嚴重的後果發生,但其存在剛性不足的局限。在程序上應當完善檢察建議的製作、審核、送達、回復及跟蹤機制。
➤ 二是職能定位。即與各級檢察機關工作目標、重點及內容直接相關,能夠有效實現工作目標所必須具備的特定職務能力。職能定位是明確監督重點、優化資源配置、繁簡分流的前提。民事檢察監督是系統性很強的工作,系統中的分工協作與配合對於提升監督實效十分重要。各級檢察機關的民事檢察監督工作與各級檢察機關的職能定位關係密切,因而民事訴訟監督的具體工作也應當有所側重。根據憲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精神,最高檢居於監督系統的核心,對於該系統的運行具有決定作用,應當積極引導省級檢察院和市級檢察院以生效裁判結果監督為重點,基層檢察院以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和執行監督為重點,形成四級檢察院分工負責、各有側重的工作格局。
鄭錦春:民事檢察案件的繁簡分流,是縮短辦案流程,提高監督效率,實現監督效果最大化的一種嘗試。一般要從明確分流標準、確定不同程序、加強案件管理與流程監控等方面,探索建立「繁簡分流」機制。
➤ 一是區分不同案件類型,明確不同的分流標準。對於裁判結果監督案件(包括申請複查案件),可參照法院確定簡易程序的標準,即「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確定「簡案」範圍,比如:當事人申請理由是針對法院程序性事項而不涉及實體權益的案件;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對不涉及財產分割、經濟賠償的身份關係民事案件;申請監督理由僅涉及法律適用不涉及事實認定等其他監督事項的案件。對於執行監督案件,可區分不同審級及複雜程度確定分流標準。例如,可將中級法院的執行案件、執行標的較大、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執行周期較長、涉及多種執行方式等案件;超標的執行案件等,劃入「繁案」範圍。對於虛假訴訟案件、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案件,考慮案件性質、辦理難度等因素,不宜繁簡分流。
➤ 二是明確不同的辦案組織與辦案程序。明確專門的員額檢察官負責「簡案」的審查,實行獨任檢察官辦案。對於簡單案件,明確可以簡化調卷流程、明確「告知辦案人姓名和法律職務」與「終結性法律文書」的送達程序,壓縮辦案期限等。對於「繁案」,實行獨任檢察官辦案或檢察官辦案組辦案方式,嚴格按照《監督規則》確定的辦案程序進行審查。此外,必須明確,「繁簡」分流不能「一刀切」,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或審查中發現的具體問題,及時進行「由簡變繁」的切換;也不能因為劃入簡案範圍就可以全面簡化,違背辦案的基本要求和規律。
➤ 三是必須加強案件管理與流程監控。對於案件繁簡分流,民事檢察部門需要明確各類案件的繁簡標準、制定辦案程序及嚴格的規範要求等管理制度。案件管理部門需要根據繁簡標準和繁簡分流後的不同案件,制定案件受理辦法;依據普通程序和簡化程序制定不同的流程監控管理辦法,在不同的時間節點採取不同的監控方式。同時,要制定科學的考核評價機制,讓繁簡案件的辦理情況與效果體現出來,有效激發檢察官辦理不同類型案件的潛力和積極性。
周虹:案件繁簡分流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方式。面對逐年大幅增長的民事檢察案件,需要探索「簡案快辦、繁案精辦」「少數檢察官辦結多數簡單案件」的案件分流機制,將有限的檢察力量集中在最需要監督的案件中。可探索以下程序設計:
➤ 一是細化辦案程序,讓案件分類進入「門診室」。根據不同監督對象,將案件區分為申訴案件、複查與提請抗訴案件、審判與執行違法案件、虛假訴訟案件、和解案件等類別,對應建立不同的辦案程序,讓案件分類進入不同「門診室」,各「門診室」建立「對症下藥」的專業化辦案組織,以團隊專業化提升工作高效率。
➤ 二是區分「繁簡」案件,讓簡單案件駛入「快車道」。各「門診室」裡的辦案組織對案件經過初步審查,對事實清楚、法律關係明確、爭議標的額不大、當事人理性、維穩風險小的案件,確立為簡單案件,簡化程序、簡化文書,速審、速議、速結。對疑難複雜案件則進入普通程序精細化辦理。
➤ 三是建立簡繁轉化機制,讓案件辦理「規範化」。在審查「簡」案中發現需要開展調查核實,或因案件事實、證據發生變化,信訪風險增大等因素,應及時轉化為普通程序審查,以保證案件辦理的規範性與準確度。
問題三:如何實現精準監督?
主持人 莊永廉:實現精準監督,提升監督質量和效果應著力於哪些方面?路徑是什麼?
馮小光:最高檢黨組和張軍檢察長明確提出,民事訴訟監督要樹立精準監督的理念,在精準監督上下功夫,通過優化監督實現強化監督。實現精準監督,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著力:
➤ 一是科學界定民事訴訟精準監督的監督標準。民事訴訟精準監督應當堅持法定性標準與必要性標準相結合。法定性標準是就民事訴訟監督的依據而言的,主要是指檢察機關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相關規定來審查民事裁判結果和民事審判活動的合法性。必要性標準是就民事訴訟監督的效果而言的,主要是指檢察機關應當結合監督的社會效果、裁判作出時的司法政策和社會背景等因素對監督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在對相關因素綜合考量後再作出是否予以監督的決定。例如,對於終審判決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方面存在一定錯誤,但實體判決結果正確或者相對公正的,一般不宜抗訴;對於終審判決存在程序瑕疵,但未影響實體判決結果的,一般不宜抗訴;要適當偏重辦案的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以能否實現監督的目的來判斷,其著眼點不應局限於個案公正,而應立足於整體法律價值的實現;要適當兼顧判決作出時的司法政策以及相關司法政策出臺的社會背景,切忌機械監督、就案辦案。要注意,民事訴訟精準監督不是選擇性監督。強調辦理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糾偏、創新、進步、引領價值的典型案件,旨在有效樹立監督權威,並非選擇性監督。只要案件符合監督條件,均應予以監督。
➤ 二是合理設置民事訴訟精準監督的監督方式。《2018-2022年檢察改革工作規劃》中提出要完善抗訴、再審檢察建議、檢察建議等多元化監督格局。對於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糾偏、創新、進步、引領價值的典型案件,可選擇提請抗訴的監督方式,由上級檢察機關進行監督;對不具有典型性但依法應予監督的案件,可選擇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的方式,由同級檢察機關進行監督,同時不斷探索再審檢察建議的剛性保障機制,不斷加大同級監督的力度;對程序瑕疵類案件可以提出類案檢察建議的方式進行監督,不提倡多發個案檢察建議。
➤ 三是優化設計民事訴訟精準監督的監督程序。目前,為切實提高辦案的精準度和監督的權威性,最高檢要求省級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民事訴訟監督案件,必須經過本院檢察委員會討論和專家諮詢委員會諮詢論證。目的在於進一步規範省級檢察院提請抗訴案件的辦理程序,最大限度發揮民事訴訟監督的效能。最高檢正在探索民事訴訟監督案件公開聽證機制,下一步,我們將重點研究適用聽證程序的案件類型和條件,完善聽證程序的設計,設置高效、合理的聽證流程,引導全國檢察機關開展聽證工作。
蔡虹:「精準監督」既是對監督實踐經驗的總結,也是對未來監督工作的要求。實現精準監督,應注意三個方面的問題:
➤ 一是準確把握法律監督權與審判權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檢察機關民事訴訟監督的目的,主要是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促進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敗。故檢察機關應聚焦對審判權即公權力的監督,除虛假訴訟外,一般並不直接針對私權主體。這是民事訴訟監督重要和獨特的功能,正是這一功能使民事訴訟監督具有不可替代性。
➤ 二是準確把握民商事法律和民事訴訟制度的基本規律。這是「以辦案為中心」的基本保障。民商事案件涉及領域廣、數量大、類型多、實體法律關係複雜,尤其是訴訟監督的案件通常已經過法院的終審,且民事訴訟的審理對象、證據規則、審判方式均具有不同於刑事訴訟的特點,檢察官必須充分認識和掌握。實踐中,部分檢察建議的內容折射出發現問題不準、監督必要性不足甚至錯誤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民事檢察人員對民商事法律、相關司法解釋和民事訴訟基本規律不夠熟悉,這必然會影響到訴訟監督的精準度,有損於檢察監督的權威性。
➤ 三是探索和總結民事檢察監督的特殊規律。首先,以《監督規則》的修訂為契機,從程序上進一步細化和規範對生效裁判結果的監督。其次,對於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執行監督、虛假訴訟監督等業務開展時間不長、問題較多的領域,應當以提升基層檢察院辦案能力和完善檢察建議機制為重點,注重研究民事審判的法律思維和審判語言,提高抗訴的精準度。
鄭錦春:「精準監督」是對民事訴訟監督標準、監督方式的重塑性變革。綜合民事檢察實踐,可從以下四個方面實現精準監督:
➤ 一是提高精準識別監督問題的能力。精準識別監督問題,就是能夠準確認定案件事實與證據,在生效裁判中發現法院所未能發現的錯誤,或者需要以「事後監督」的方式發現法院在一審、二審或再審審理中的違法行為。這要求檢察人員必須擁有豐富的辦案經驗與紮實的法律功底。同時,要正確處理數量與質量的辯證關係,沒有數量的質量沒有意義,沒有質量的數量會有負面效應。民事檢察監督必須在保證必要的辦案規模基礎上,不斷提高案件質量,實現精準識別。
➤ 二是要求監督方式適當、監督理由充分、監督意見準確。精準監督的價值在於監督效果的實現,即實現抗訴一件促進解決一個領域、一個地方、一個時期司法理念、政策、導向的問題,發揮對類案的案例指導作用。監督效果不僅要體現在監督結論上,還要體現在是否選取了最為適當的監督方式,如提請抗訴還是再審檢察建議;是否有邏輯嚴謹的釋法說理;最終的監督意見是否準確,是否能推動解決一類問題等。
➤ 三是加大虛假訴訟案件的發現和監督力度。虛假訴訟案件是民事檢察監督的重點,無論檢察機關何時發現、以什麼方式發現均應當立案審查並依法監督。要藉助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有利契機,辦理一批有影響有震動的虛假訴訟監督案件,並深挖虛假訴訟背後的深層次違法問題,形成震懾。
➤ 四是完善「專家諮詢借智+大數據借力」的外部支持機制。要積極藉助「外腦」,及時設立專家諮詢委員會並發揮其實際作用,幫助檢察機關提升民事檢察專業能力。同時,推動建立審判信息法檢共享平臺,自動分析信息,加強動態監督。
周虹:精準監督是民事檢察科學發展的新思路和新動力。實現精準監督,除了辦案程序上的技術性完善外,還應當依循以下路徑:
➤ 一是找準「靶心」,開展專項監督。通過運用大數據等高科技手段,查找和分析不同區域、層級法院存在的高發、頻發性違法問題,重點開展專項監督,集中力量精準發力。
➤ 二是藉助「外腦」,攻克複雜個案。創新諮詢論證機制,建立全國民事檢察案件諮詢論證網絡平臺,兼具普通諮詢與疑難複雜、新類型案件諮詢論證功能。探索建立「檢察官+外聘專家」辦案模式,特邀法律專家加入辦案組織,充分利用專家的理論優勢輔助檢察實務,精準進行個案監督。
➤ 三是集合「問題」,打造品質類案。一方面,發揮民事檢察末端監督的「問題收集器」優勢,運用大數據對大量個案監督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匯集和類型化分析,精準制發民事檢察監督白皮書,促進解決某個領域、某段時期的司法理念、導向性問題。另一方面,與法院建立電子卷宗、辦案數據、司法信息共享平臺,建立類案法律適用溝通協作機制,統一裁判尺度,出臺類案監督標準指引,提高辦案精準度。
➤ 四是內外「加壓」,強化質量管理。實施精品工程,建立案件質量分析制度和常態化的案件評查機制,同時探索構建案件外部評價機制,聽取法官、律師、當事人等對案件質量的反饋意見,「倒逼」檢察人員在辦案中追求極致、鍛造精品。
問題四:如何加強民事檢察隊伍建設,強化民事檢察人才培養?
主持人 莊永廉: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是提升民事檢察監督質量的重要保障,那麼如何加強民事檢察隊伍建設?
馮小光:
➤ 一是不斷加強民事檢察隊伍思想政治建設,切實提升思想政治素質。不斷加強理想信念教育,弘揚新時代檢察職業精神,大力培育踐行「忠誠、為民、擔當、公正、廉潔」的檢察職業道德。
➤ 二是不斷加強民事檢察隊伍專業能力建設,切實提升民事檢察監督能力。針對民事檢察隊伍建設不足和短板,部署開展民事檢察業務建設年活動,設立民事檢察大講堂,由檢察官教檢察官,有針對性地開展分類培訓和崗位練兵,培育綜合型辦案能手。要弘揚「工匠精神」,完善專業培訓機制,加強對網際網路、金融等新領域、新類型案件的辦理的培訓,增強培訓的實用性和實效性。要改革創新司法人才引進、使用機制,通過招錄、選調、遴選等途徑充實民事檢察辦案力量,優化隊伍結構。要大力開展調查研究,組建全國民事檢察調研人才庫,加強高層次人才培養。
➤ 三是健全加強紀律作風建設機制,全面落實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要深入學習貫徹《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不斷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始終堅持把紀律規矩挺在前面。要嚴格防控風險點,規範接待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規範接收案件材料和轉辦案件程序,堅決落實過問幹預辦案登記制度,推廣過問幹預情況每案附表制度。要全面實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構建科學合理的司法責任認定和追究制度,研究制定民事檢察案件辦理質量評價體系,做實對監督者的監督。
蔡虹:該項工作應當有針對性地從以下方面進行:首先,應完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當前,民事訴訟監督工作職能大大拓展,工作量顯著增加,而人員數量不足,專業、學歷結構等有待改善,尤其是基層民事檢察人員配備不到位的情況仍比較突出,應當重點關注。其次,應加強民事檢察隊伍的業務能力建設,著重把握法律監督權的性質、特徵、監督權與審判權的關係,培養民商事案件的辦案思維,增強民商事法律方面的知識儲備。儘管近年來民事訴訟監督取得了快速發展,但仍然存在辦案人員站位不高、知識儲備不足、思維單一甚至錯誤等現象,從而影響監督效果。從實踐看,各級檢察機關根據民事檢察業務特點和規律,進行專業化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取得了一些好的經驗,例如,設立民事檢察大講堂,開展分類培訓和崗位練兵,培育辦案能手等。但須認識到,人才培養是一項長期工作,需要持之以恆,可以藉助法官、律師、專家學者等力量,以其所具有的民商事法律專業背景和經驗幫助培養人才,提升檢察人員民事檢察監督能力。
鄭錦春:加強民事檢察隊伍建設,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 一是區分案件類型組建專業化辦案團隊。民事法律規定涉及多個門類,所對應的行業領域涉及多個種類,要求民事檢察人員須具備完善的知識結構、紮實的專業素養,很多案件甚至需要民事法律基本理論的熟練運用。相比於審判機關越來越專業化的審判模式和律師行業越來越精細化的領域劃分,民事檢察工作若要實現精準化監督,必須培養組建專業化的辦案團隊,負責辦理相應不同專業領域的監督案件,提高監督的精準度。
➤ 二是完善一體化辦案機制。要打通省、市、縣三級檢察機關民事檢察部門一體化辦案路徑,通過組建「臨時辦案團隊」對某類專業案件進行集中研討、集中辦理;通過「上下互掛」辦案模式,提高基層檢察人員辦理生效裁判結果監督、程序違法監督、執行監督等案件的能力,鍛鍊基層民事檢察隊伍,提高上級檢察院對下指導的針對性。
➤ 三是強化檢法交流。暢通檢察系統和法院系統的人員交流,實現檢察官與法官互派掛職和正常交流,在司法理念、焦點歸納、證據分析和事實認定等方面統一思想、取長補短,提升民事檢察監督案件的質量和效果。
周虹:可以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推進該項工作:
➤ 一要黨建引領人才。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教育民事檢察人員堅守為民初心,踐行監督使命。
➤ 二要關愛穩定人才。務必保證現有檢察人才隊伍的相對穩定,進一步從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加強關心,並為其創設更高層次的個性化成長培養方案。
➤ 三要廣泛聚合人才。以有效的激勵和使用機制形成「人才虹吸效應」,積極遴選優秀法官、律師,主動引進熱愛實務的高校和科研機構專家,讓有民商、民訴專業知識背景的檢察人員回歸民事檢察部門。
➤ 四要精心培養人才。分區域建立民事檢察教育培訓基地、開發系列精品課程,實行民事檢察隊伍培訓全覆蓋。
問題五:如何完善民事訴訟監督制度,強化民事檢察監督?
主持人 莊永廉:當前,在立法、制度、實踐等方面,民事檢察尚存在不足之處,如何結合頂層設計及業務實踐探索完善民事訴訟監督制度,強化民事檢察監督?
馮小光:中央政法委書記郭聲琨在近日召開的政法領域全面深化改革推進會上明確指出,要推動「四大檢察」全面協調充分發展,並對如何完善民事法律監督制度提出具體要求。下一步,我們將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 一是儘快修訂《監督規則》,推動加強民事訴訟監督制度機制建設,為民事訴訟監督提供規範化保障。
➤ 二是加快推進法檢之間大數據辦案平臺建設,破解檢察機關獲取監督信息渠道不暢的問題。深化民事檢察工作與現代科技深度融合,充分運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推進民事檢察工作。以政法領域全面深化改革推進會的召開為契機,積極推動法檢之間大數據辦案平臺建設,打破法檢之間信息對接壁壘,暢通信息對接渠道,並在此基礎上充分依託人工智慧、大數據等技術,統籌研發智能輔助辦案和管理系統,完善關鍵信息自動抓取、類案分析、結果比對、辦案瑕疵提示、超期預警等功能,促進法律統一正確適用,助力提高司法質量、效率和公信力。要推動建立全國執行與監督信息法檢共享平臺,自動分析執行信息,加強動態監督,推動執行規範化。
蔡虹:無論是從人民群眾對司法的需求看,還是從「四大檢察」全面協調充分發展來看,民事檢察在迎來新的發展機遇的同時,也面臨著嚴峻的考驗。從社會矛盾的性質以及訴訟機制發揮作用的角度看,民事性質的糾紛案件佔絕大多數,法院的民事審判與執行也特別複雜。相比之下,檢察機關「刑強民弱」的局面尚未得到較大改善,監督任務與監督力量、監督目的與監督手段之間尚存在明顯的不適應。民事檢察工作的初心就是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法律監督職能,促進司法公正,維護法律秩序。作為監督者,檢察機關應當更多地研究民事審判與執行的規律,提高運用民事實體法和民事程序法的能力,進一步做好對裁判結果的監督工作,同時,在執行監督、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方面,積極探索和總結實踐經驗,推動制度與程序不斷完善。具體來說,應通過修訂《監督規則》進一步細化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與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相適應,重點規範和細化依職權啟動再審、檢察建議、同級監督、執行監督、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調查核實權的行使等亟待解決的問題,為民事檢察工作提供支撐。從工作層面看,
➤ 一是根據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和最高檢的指示和部署,各級檢察機關應進一步提高認識、轉變觀念,逐步扭轉「重刑輕民」傾向,加大民事訴訟監督的工作力度。
➤ 二是重點解決基層檢察院的隊伍建設和人員配備,發揮基層檢察院的基礎作用。
➤ 三是對近年來新增設的監督職能,如執行監督、調解監督、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的監督等事項,加大宣傳力度,以拓展案件線索來源渠道。
➤ 四是在檢察機關內部,藉助檢察一體化工作機制,落實民事檢察部門與刑事檢察部門之間線索雙移送、結果雙反饋制度,增強監督合力。
鄭錦春:結合當前民事檢察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修改完善民事訴訟監督制度:
➤ 一是建立完善法院對檢察建議的受理審查機制。針對審判程序違法和執行活動的監督,檢察機關都以檢察建議方式進行,但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均對法院受理審查檢察建議程序未予明確,導致實踐中同級法院拖延、漠視檢察建議的現象一定程度存在。其中有檢察建議自身質量不高的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是缺乏法院收到檢察建議後的相關程序規定。質量不高的檢察建議法院可以不採納,但應當進行審查,並向提出建議的檢察機關書面說明,這是對法律監督權的基本尊重。為此,有必要明確民事檢察監督中法院對檢察建議的受理審查制度,包括立案、審查組織、審查期限、作出決定、回複方式等。
➤ 二是完善檢察機關調查核實權的適用範圍和保障機制。現行民事訴訟制度中,檢察機關行使調查核實權的對象範圍僅僅是當事人、案外人,檢察機關無權對審判人員和書記員調查核實。對民事審判和執行活動違法事實查明離不開審判執行人員的參與,民事審判和執行人員不應被排除於檢察機關調查核實對象範圍,應當明確被調查人負有積極配合的義務。同時,應當明確調查核實的目的在於公權監督,而非私權救濟,只有在公權力行使存在違法情形時,方可基於法律監督的需要啟動調查核實權。
➤ 三是完善調閱法院民事案卷正副卷制度。當前的民事檢察工作中,「調卷難」的問題基本得到解決,但「調卷慢」問題普遍存在,同時又出現「調卷不全」的新問題。應當修改完善民事訴訟監督制度,明確檢察機關針對審判程序和執行程序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需要調取法院案件卷宗(包括副卷)的,法院應當予以配合。
➤ 四是擴大民事檢察中依職權監督案件的範圍。民事檢察監督的公權力監督屬性,決定了民事檢察的重點是糾正審判程序和執行活動中的嚴重違法行為,現行民事訴訟法並未明確監督案件來源問題,但《監督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對民事審判人員程序違法和執行活動違法監督的案件來源進行了限縮,對虛假訴訟僅損害第三人利益及當事人未申請監督等程序嚴重違法案件等,均無法依職權開展監督。為此,有必要修改完善《監督規則》,特別是在案件來源上,擴大依職權監督案件範圍。
➤ 五是建議修改調解書須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時檢察機關才能提出檢察建議或提出抗訴的規定。並明確檢察機關針對調解書抗訴的案件,法院應該受理。
➤ 六是建議最高檢與國家監察委員會聯合出臺民事檢察工作與監察委員會執紀問責銜接機制。法院收到檢察機關提出的民事審判人員程序違法和執行活動違法檢察建議書在規定期限內不予書面回復、不予糾正或者不依法糾正的,檢察機關應當將該違法線索移送監察委員會,由監察委員會立案審查並啟動執紀問責程序。監察委員會在辦理法院工作人員違紀違法案件過程中,需要糾正違紀違法人員辦理的相關民事審判和執行案件的,應當及時將線索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依法審查並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周虹:強化民事檢察監督,需要重點修改完善以下制度:
➤ 一是完善調解抗訴制度。民事訴訟法規定對違反自願原則或合法原則的調解書,法院可依申請再審,法理上也應認定其符合抗訴條件,建議將來修法明確檢察機關有權對違反自願原則或合法原則的調解書提出抗訴監督,而不僅限於「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調解書有權提出抗訴。因為實踐中對何為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理解不一,導致監督標準難以把握。目前當事人惡意串通騙取調解書已成為虛假訴訟的重災區,建議修改完善《監督規則》時明確對涉及虛假訴訟的調解書可以提出抗訴。
➤ 二是完善檢察建議制度。建議最高法、最高檢共同出臺司法解釋,明確檢察建議的功能與效力。分別規範再審檢察建議的適用條件、制發程序、出庭任務、列席審委會及法院的審查、審理、裁判等程序事項;規範其他檢察建議的具體適用範圍、介入時間節點、調查核實範圍和手段等。同時,探索檢察建議的分析研判、公開和通報制度,建立向黨委政法委、人大常委會專項報告制度,建立與司法人員違法犯罪行為懲戒制度的銜接機制等,綜合構建起增強檢察建議效力的制度體系,形成監督「組合拳」,真正把檢察建議做成剛性、做到剛性。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責任編輯|郭柏松 胡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