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標中,收取投標保證金是國際通行做法。
投標保證金的主要作用在於為投標人的投標提供擔保一旦投標人在特定時間段出現放棄投標、中標、拒絕籤訂合同等損害招標人利益的行為時,招標人可以通過不退還投標人的保證金對自己損失的利益進行合理補償。
在政府採購法律體系當中,截至目前,關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一共有以下幾種情況:
1、投標截止後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
出自《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5條:投標截止後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請注意此處用詞是「可以不退還」。
2、中標人與招標方不籤訂合同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74條規定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籤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請注意此處用詞是「不予退還」。
3、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提供虛假材料
4、惡意串標的
以上兩條在財政部74號令第20條和財政部財庫214號文第31條有規定:
財政部74號令第第20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後撤迴響應文件的;
(二)供應商在響應文件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認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應商不與採購人籤訂合同的;
(四)供應商與採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五)採購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請注意此處用詞是「不予退還」。
財政部財庫214號文第31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後撤迴響應文件的;
(二)供應商在響應文件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認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應商不與採購人籤訂合同的;
(四)供應商與採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五)磋商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請注意此處用詞是「不予退還」。
5、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況
工程系列標準招標文件也同樣賦予了招標人在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裡根據需要規定其他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情形的權力。
當然,這個規定也不是可以隨意設置的,否則就有設圈套非法佔有投標人保證金的嫌疑,最好還是遵循以上兩條在財政部74號令第20條和財政部財庫214號文第31條的相關規定進行設置。
投標人在投標前,也要注意招標文件中是否有對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的相關規定,以免出現投標保證金被沒收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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