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貨車司機在灤州市境內,將一輛兩輪電動車撞倒揚長而去,灤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僅用7個小時便鎖定嫌疑車輛,將涉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史某某抓獲歸案。
7月12日11時許,灤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接到報警稱:在灤州境內205國道某段處,一輛兩輪電動車翻倒在地面,駕駛員倒地不起,疑似被其它車輛碰撞。兩輪電動車駕駛員傷情嚴重送往醫院進行搶救,案情重大,辦案民警對現場進行了仔細勘查,不放過任何蛛絲馬跡,同時向大隊報備案情。灤州交警大隊領導獲悉案情後,立即組織精幹警力,全力偵破此案。根據現場勘查情況,專案組民警決定兵分三路,開展追兇工作:一路勘查事故現場尋找肇事車輛線索;一路調取沿路監控視頻尋找可疑車輛;一路對案發地周圍群眾進行摸排走訪。由於現場未留下肇事車輛任何痕跡,走訪群眾和沿路視頻監控也未能獲得任何線索,致使案件偵破陷入困境。正當民警一籌莫展時,突然發現一輛貨車一直停在事故現場的一家餐館附近,民警抱著不放棄任何希望的態度,找到了正在餐館用餐的該車司機。經與該車司機了解,該車裝有行車記錄儀且24小時不間斷運行。民警立即調取行車記錄儀,發現該行車記錄儀記錄了事故的全部過程,但視頻錄像只能模糊看到肇事車輛的顏色和車型,卻看不清車輛號牌。民警反覆翻查看事故前後行車記錄情況時,發現事發前通過的一輛車與肇事車輛顏色外觀相同。民警立即與該車輛駕駛員取得聯繫,確定該車與肇事車輛是一起運輸的車輛。功夫不負有心人,最終肇事車輛晉BL****5被成功鎖定,確定該車已往天津方向行駛。該大隊立即組織警力到天津濱海新區尋找駕駛人和車輛,18時20分,民警成功找到肇事車輛及駕駛人,並將肇事車輛及駕駛人帶回大隊接受調查。後電動車駕駛員樊某某因搶救無效宣告死亡。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法 律 鏈 接 -1、《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