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十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2019年11月25日消息,丹江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關於丹江口市惠賢副食店涉嫌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丹江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丹市監處〔2019〕189號
當事人名稱:丹江口市惠賢副食店
類 型:個體工商戶
經營者:朱賢玉(女,漢族,住址:***********,公民身份證號碼:*******)
經營場所: 丹江口市生產路14#門面房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20381MA4AT8L66G
食品經營許可證號:JY14203810007938
經營範圍: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乳製品(不含嬰幼兒配方奶粉)、土特產品、辦公用品、勞保用品、煙零售。
案件事實:2019年4月10日,本局執法人員在對當事人的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經營現場貨架上擺放的瓶裝「葉逢春野蜂蜜」「布拉凱託甜紅起泡葡萄酒」標籤「未標明生產日期」、「盒裝茸血陽酒」盒內裝有「鹿茸片」。當事人涉嫌經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現場,依法予以扣押,並於2019年4月18日立案調查。
經查,上述標籤「未標明生產日期」的瓶裝「葉逢春野蜂蜜」標籤標註「食品名稱:野蜂蜜(中華蜂蜂蜜);配料表:優質蜂蜜;等級:一級;生產日期:見瓶蓋;保質期:5年;生產許可證:QS411326010096;產品標準號:GH/T18796;淨含量:450克;生產商:河南省西峽縣葉氏蜂業專業合作社;營養成分表」。
上述標籤「未標明生產日期」的瓶裝「布拉凱託甜紅起泡葡萄酒」標籤標註「產地:義大利阿奎鎮;原料與鋪料:100%葡萄汁、二氧化硫;葡萄品種:布拉凱託;酒精度:7%;淨含量:750ML;生產商:義大利貝薩諾酒莊;中國進口商:南陽市中意酒業有限公司」。
上述「盒內」裝有「鹿茸片」的「盒裝茸血陽酒」數量五盒。其中:四盒標籤標註為「食品名稱:茸血陽(茸耀);配料:優質白酒、純淨水、梅花鹿茸、蜂蜜、枸杞、黃精、大棗;產品標準代號:GB/T27588;生產許可證號:QS420315050078;酒精度:45%vol;糖度≤50g/L;生產日期:20170828;貯藏條件:陰涼乾燥處保存;食用方法:直接飲用;注意事項:過量飲酒,有礙健康;不宜人群:未成年人、孕婦、肝腎功能不全者、高血壓、心腦血管病患者;生產廠:湖北武當鹿業有限公司;廠址:湖北省丹江口市太和大道99號;淨含量:500mL;電話:0719-5522222」。一盒標籤標註為「食品名稱:茸血陽茸耀酒(露酒);酒精度:45%vol;淨含量:500mL;配料:優質白酒、純淨水、梅花鹿茸血、白砂糖、枸杞、大棗、黃精;產品標準代號:GB/T27588-2011;生產許可證號:QS420315050078;含糖量≤20g/L;生產日期:20170828;貯藏條件:清潔、衛生、陰涼、乾燥、避光、通風良好,溫度5℃-35℃;注意事項:過量飲酒,有害健康;生產廠:湖北武當鹿業有限公司;廠址:湖北省丹江口市三官殿辦事處;電話:0719-5522222」。
另查,上述「葉逢春野蜂蜜」數量20瓶,售價65元/瓶,貨值金額1300元;上述「布拉凱託甜紅起泡葡萄酒」數量4瓶,售價618元/瓶,貨值金額2472元;上述「盒裝茸血陽酒」數量5盒,售價328元/瓶,貨值金額1640元,貨值金額合計:5412元(其中:「葉逢春野蜂蜜」「布拉凱託甜紅起泡葡萄酒」貨值金額合計3772元)。至案發,上述食品尚未售出。
案件證據: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材料在卷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身份證複印件,證明當事人身份,證明當事人具備法律責任能力的事實;
證據二:當事人《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健康體檢衛生培訓合格證》複印件,證明當事人經營類型、組成形式,證明當事人具備食品經營資質的事實;
證據三:對當事人經營現場監督檢查時製作的《現場筆錄》、拍攝的現場照片和涉案食品照片,證明對當事人經營現場監督檢查的事實,證明當事人經營現場情況,證明當事人經營的涉案食品的數量、價格、標籤標識等事實;
證據四:對當事人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財物清單》及其《送達回證》,證明對涉案食品依法扣押的事實,證明扣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的事實;
證據五:涉案食品生產廠家湖北武當鹿業有限公司《情況說明》,證明涉案食品「盒裝茸血陽酒」盒內裝有「鹿茸片」的事實;
證據六:當事人提交的涉案食品《檢驗報告》,證明當事人索取了檢驗報告,證明《檢驗報告》載明的內容、事項等事實;
證據七: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證明案件相關事實,證明告知當事人調查事由、證明聽取了當事人意見、證明履行正當法律程序的事實;
證據八:查詢材料,證明認定案件事實、性質的依據等事實。
上述證據印證了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的事實,其形式符合證據規定的要求,記載的內容與本案密切相關,且在調查過程中向當事人逐一出示,並就證據證明事項以及執法程序聽取了當事人的意見。
告知程序:2019年7月10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丹市監聽告〔2019〕189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內容,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及其主張權利的期間。
當事人意見:2019年7月15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關於減輕市場處罰申請》,當事人提出:「我索取了檢驗報告,檢驗合格」「不了解相關規定,以後加強管理,避免此類問題發生」「鑑於我店積極配合的態度和沒有發生實質性的危害,申請減輕處罰」。
案件性質及認定依據、理由:1、上述瓶裝「葉逢春野蜂蜜」「布拉凱託甜紅起泡葡萄酒」「盒裝茸血陽酒」的食品屬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規定:「預包裝食品,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並且在一定量限範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上述瓶裝「葉逢春野蜂蜜」「布拉凱託甜紅起泡葡萄酒」「盒裝茸血陽酒」符合前述「預包裝食品」規定,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所指的預包裝食品。
2、當事人經營上述標籤「未標明生產日期」的「葉逢春野蜂蜜」「布拉凱託甜紅起泡葡萄酒」的性質。
當事人經營的上述預包裝食品「葉逢春野蜂蜜」「布拉凱託甜紅起泡葡萄酒」標籤「未標明生產日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籤。標籤應當標明生產日期」的規定,構成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3、涉案「盒裝茸血陽酒」的食品類別。
涉案「盒裝茸血陽酒」標籤標註:「產品標準代號GB/T27588、生產許可證號QS420315050078」。經查詢,GB/T27588為「露酒」標準代號,QS420315050078許可明細為「食品、食品添加劑類別:酒類;類別編號:1505;類別名稱:其他酒;品種明細:配製酒(露酒)」。
查詢《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公布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的公告》(2016年第23號)《附件: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酒類食品,類別編號:1505;保健食品,類別編號:2701;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類別編號:2801、2802;嬰幼兒配方乳粉,類別編號:2901;特殊膳食食品,類別編號:3001、3002、3003;其他食品,類別編號:3101。涉案「盒裝茸血陽酒」標籤標註生產許可證號類別編號1505,是酒類食品,不是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其配套的管理性規定中所指的「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不是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其配套的管理性規定中所指的「特殊食品」。特殊、普通,明示其一排除其他。涉案「盒裝茸血陽酒」屬於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其配套的管理性規定中所指的「普通食品」。
4、涉案「盒裝茸血陽酒」盒內的「鹿茸片」,是否屬於食品安全法上的「生產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涉案「盒裝茸血陽酒」標籤標明「生產許可證號、生產日期、生產廠、配料」,可見,涉案「盒裝茸血陽酒」屬於食品安全法所指的經過「生產加工的食品」。
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2.3配料:在製造或加工食品時使用的,並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於產品中的任何物質。2.4生產日期(製造日期):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即將食品裝入(灌入)包裝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涉案「產品」「最終銷售單元」「盒裝茸血陽酒」盒內「存在」的「鹿茸片」屬於食品安全法上的「生產使用」。
5、當事人經營「使用梅花鹿鹿茸」生產的「盒裝茸血陽酒」的性質。
經查詢,梅花鹿鹿茸(花鹿茸)不在《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51號)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之內;不在原衛生部和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告批准的新食品原料(新資源食品)名單之內;不在原衛生部和國家衛生計生委以公告、批覆、復函形式同意作為食品原料名單之內。
根據《衛生部關於養殖梅花鹿副產品作為普通食品有關問題的批覆》(衛監督函〔2012〕8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養殖梅花鹿及其產品作為保健食品原料有關規定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三〔2014〕242號)、2014年國家衛生計生委政務公開辦《關於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關問題的說明》,梅花鹿鹿茸僅限用於保健食品,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生產經營。
涉案「普通食品」「盒裝茸血陽酒」使用「僅限用於保健食品」的「梅花鹿鹿茸」不符合上述規定,屬於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當事人經營用非食品原料「梅花鹿鹿茸」生產的「盒裝茸血陽酒」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禁止生產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之規定,構成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作出行政處罰的理由:當事人提交的No2018WH0059《檢驗報告》載明「樣品名稱:茸血陽酒(茸耀);生產日期或批號:2017-08-28;檢驗結論:所檢項目中,標籤、外觀……符合GB/T27588-2011《露酒》」。GB/T27588-2011《露酒》「5.1.5所添加的藥食同源物品應符合國家衛生部有關規定。」涉案「盒裝茸血陽酒」盒內「添加梅花鹿鹿茸」不符合國家衛生部有關規定,不符合GB/T27588-2011《露酒》5.1.5要求,且盒內的「梅花鹿鹿茸片外觀可見」。同時,與「檢驗批次對應」的「涉案同一批次盒裝茸血陽酒」標籤標註食品名稱、配料、不宜人群等內容、事項不一致。對當事人提交的No2018WH0059《檢驗報告》載明的「檢驗結論」的不予採納。
食品生產日期是計算食品保質期限的起始時間,是保障食品安全、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監督權的基本要求。當事人經營未標明生產日期的「葉逢春野蜂蜜」「布拉凱託甜紅起泡葡萄酒」不符合保障食品安全、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監督權的基本要求,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責令改正前置」的情形。
梅花鹿鹿茸僅限用於保健食品。梅花鹿鹿茸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生產經營,未經安全性審查評價證明其食用安全性,存在危及食品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四十七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GB31621-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範》4.1規定:「應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對食品進行符合性驗證和感官抽查」。涉案食品生產日期、鹿茸片外觀可見,調查認為,當事人查驗義務不因索取檢驗報告而免除。當事人在食品經營過程中沒有履行食品安全查驗義務,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可以免予處罰」規定。
當事人經營標籤未標明生產日期的食品、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其行為該當、違法、有責。當事人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採納當事人意見的理由、依據及裁量理由:鑑於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尚未造成可見的、物理意義上的危害後果,鑑於當事人已經注意到「查驗標籤標識」,鑑於當事人已經認識到「以後加強管理,避免此類問題發生」,調查認為,依據查處與規範相結合的原則,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對當事人提出的「減輕罰款」意見予以採納。
作出行政處罰的依據及內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二)生產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根據涉案貨值金額,本局經集體研究決定,對當事人經營未標明生產日期的預包裝食品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1、沒收扣押在案的瓶裝「葉逢春野蜂蜜」二十瓶、瓶裝「布拉凱託甜紅起泡葡萄酒」四瓶;
2、並處罰款500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的規定,根據涉案貨值金額,本局經集體研究決定,對當事人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作出減輕處罰如下:
1、沒收扣押在案的「盒裝茸血陽酒」五盒;
2、並處罰款5000元。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決定合併處理如下:
1、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2、沒收扣押在案的「盒裝茸血陽酒」五盒,瓶裝「葉逢春野蜂蜜」二十瓶,瓶裝「布拉凱託甜紅起泡葡萄酒」四瓶;
3、並處罰款10000元,上繳國庫。 。
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方式、期限和逾期不履行的後果: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湖北銀行丹江口支行繳納罰款(開戶銀行:湖北銀行丹江口支行,地址:丹江口市丹江大道37號,收款單位全稱:丹江口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帳號:170100120100019948)。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救濟途徑及期間: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十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丹江口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限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複議、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本局將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門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信息。
丹江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