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9月22日11時許,燕順路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位於燕郊開發區某勞保店內有人非法售賣警用催淚噴射器等警用裝備,民警立即將涉嫌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的犯罪嫌疑人張某抓獲,並依法傳喚至派出所。
經訊問:犯罪嫌疑人張某(女,51歲,河北省大廠回族自治縣人)對其在某勞保店內非法售賣警用催淚噴射器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燕順路派出所民警繼續擴大戰果,在對某服裝店進行檢查,發現該店非法售賣特警帽、警服長袖制式襯衣、警服褲子等警用服裝。民警依法將涉嫌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的犯罪嫌疑人吳某抓獲。
經訊問:犯罪嫌疑人吳某(男,45歲,河北省井陘縣人)對其在某服裝店內非法售賣特警帽、警服長袖制式襯衣、警服褲子等警用服裝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目前,犯罪嫌疑人張某、吳某已被我局依法刑事處罰,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今天
小編就來給大家科普一下!
一、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刑事案件)
《刑法》第281條規定: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成套制式服裝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一百件以上的;
2、手銬、腳鐐、警用抓捕網、警用催淚噴射器、警燈、警報器單種或者合計十件以上的;
3、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4、警銜、警號、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標誌單種或者合計一百件以上的;
5、警用號牌、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三副以上的;
6、非法經營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一千元以上的;
7、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非法製造、販賣、持有、使用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治安案件)
《人民警察法》第36條規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製,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製造、販賣。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製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具體罪名認定詳見附件。
《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管理規定》:所稱標誌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穿著制式服裝時佩帶的專用標誌,包括帽徽、警銜標誌、領花、胸徽、警號、臂章等。第14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非法生產、銷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15條規定,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指定生產企業違反規定,超計劃生產或者擅自轉讓生產任務的,除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處罰外,並可由公安部取消其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生產資格。第16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沒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並可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處十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生產、銷售仿製警用制式服裝、標誌(治安案件)
《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管理規定》第17條規定,生產、銷售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相仿並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裝或者標誌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生產或者銷售,處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穿著、佩戴仿製警用制式服裝、標誌(治安案件)
《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管理規定》第18條規定,穿著和佩帶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相仿並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裝或者標誌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仿製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的判定規則》第2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購買、穿著和佩戴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相仿並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裝及標誌。
最後,提醒大家如果發現非法製販、穿著和佩戴警用品違法犯罪線索,請積極撥打110向公安機關舉報。
(來源:平安三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