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營口女子張慧(化名)開著自己的路虎吉普車去接孩子時,在公寓地下停車場內被兩名持刀男子堵住,用膠帶繩索將其捆綁,試圖綁架。張慧大聲呼救,群眾趕來救助,兩男子逃走。原來這兩人是早有預謀的綁匪,專等在高檔公寓停車場內尋找開豪車的女司機。2020年12月,綁匪呂某李某因綁架罪被判刑。
1984年出生的呂某是營口大石橋人,1991年出生的李某則是河北人。兩人臭味相投一拍即合。準備持械綁架有錢人勒索錢財。
2019年10月19日9時許,呂某李某駕車來到營口市站前區萬達廣場地下停車場,伺機等候開豪車的女司機,準備實施綁架。當日11時許,女子張慧駕駛路虎吉普車來到營口市萬達廣場地下停車場內,隨後與其子一起進入萬達公寓。
呂某李某於是將車停在路虎車旁等候,約一小時後,張慧領孩子回到車內,呂品、李翔衝上前去,將張慧和孩子堵在車內,用刀進行威脅,並用膠帶和繩子對張慧進行捆綁,在其反抗時用電棍電擊她臉部,附近群眾聽見呼救後趕來,呂品、李翔見狀駕車逃離現場。
兩名蠢賊很快被警方抓獲。
營口法院一審此案認為,呂品、李翔無視國家法律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二被告人行為構成綁架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對其減輕處罰。法院一審判處呂某有期徒刑七年,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六年,並各處罰金2萬元。
呂某不服上訴,稱其本人因經營不善生意失敗,欠下親朋巨額外債,被逼無奈就懂了邪念,找來李翔商量如何能快速弄到錢還債。「我和李翔用刀具和電棍威脅過被害人,但沒有觸碰到被害人身體的任何部位,更未造成身體的任何傷害;我也想賠償被害人,但我拿不出錢。」請求從輕處罰。
而李某則聲稱,是呂品提出綁架,自己拒絕後受到他的威脅而實施犯罪;作案工具等均由呂品購買、提供;目標的選擇、逃跑路線等也均由呂品安排。自己是從犯。
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呂品、李翔以勒索財物為目的,以婦女和兒童為綁架對象,使用暴力手段綁架他人,其行為均已構成綁架罪,應予懲處。近日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