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合菌精選技術流名師徐光華過去一個月內的每日一題匯總,附有徐光華老師詳解,掉隊的同學要抓緊嘍~
祝大家2020年法考必過!
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甲、乙二人系夫妻,平時感情甚好。某晚,甲發現乙與某男子舉止較為密切,懷疑兩人有不正當關係,於是待乙回家後質問乙。二人發生爭吵,怒氣之下甲毆打乙以阻止乙反抗,強行與乙發生性關係。事後,乙向當地公安局報案。甲構成強姦罪
B.甲與乙在某酒吧因跳舞相識。某晚,甲趁乙醉酒不省人事之際,將乙帶出酒吧,並夥同丙、丁前往A酒店開房,在包房內發生性關係。乙在受到性侵的後階段,意識慢慢清醒,神情呆滯,但因面對多名異性畏於反抗,一直在哭泣。甲不成立強姦罪
C.張某(男)與李某(女)系同事,二人下班後在餐館喝酒聊天,其間李某喝醉了,張某比較清醒。在回家的路上,李某要求與張某發生性關係,張某知道李某喝醉了,沒有同意,但李某仍反覆要求。於是二人發生性關係。次日李某知道真相後報警。張某構成強姦罪
D.甲利用網絡脅迫不滿14周歲的乙,讓乙去猥褻一名15歲的少年。對於14周歲的乙,甲可能成立猥褻兒童罪
[試題解析]
A錯誤。在婚姻關係正常存續期間,丈夫強行與妻子性交的,不宜認定為強姦罪。根據一般社會觀念,已婚婦女的性自主權的最核心內容是不與丈夫以外的男子性交和不公開性交,丈夫使用強制手段與妻子性交的行為雖不具有正當性,但沒有侵害妻子的性自主權核心內容。考慮到雙方的婚姻關係,丈夫行為的違法性就明顯降低,不宜以強姦罪論處。(選自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版,第868頁)
B錯誤。乙因醉酒對自身所處的環境、狀況以及可能遭遇的危險並不能正確認知。在遭受性侵後階段清醒後,神情呆滯伴有哭。這些情況可以證實乙在心理上對性行為的發生並非持有自願認可的態度。乙之所以未作明確意思表示,是因為客觀上不具備明確表達不同意的條件。乙無明示反抗行為和反抗意思表示的情形不能推定為默示的同意。甲明知被害人處於認知能力減弱的醉酒狀態,利用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亦不敢反抗的狀態,與乙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違背被害婦女意志,構成強姦罪。
C錯誤。張某既無使用暴力、脅迫手段,也沒有使用與暴力、脅迫相當的其他手段使李某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同時張某在李某第一次要求發生性關係時,已明確拒絕,由於李某的反覆要求才發生性關係。不能認定張某趁李某喝醉,利用其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狀態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因此張某不構成強姦。(選自張明楷《刑法的私塾》)
D正確。本項中14周歲的乙表面上是加害人,但同時也是受害人。甲讓一個不滿14周歲的乙猥褻他人,同時也是對乙的猥褻。因此,對於乙而言,甲成立猥褻兒童罪。(選自張明楷《刑法的私塾》)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D。
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甲在盜竊油罐車中的汽油(在不考慮金額的情況下)時,將等量低價燃料油(汽油和燃料油並不相同)輸入油罐車,甲同樣構成盜竊罪
B.入戶盜竊成立犯罪雖然刑法沒有規定數額要求,但是,甲非法進入農戶竊取一兩個雞蛋之類的財物的,不宜認定為盜竊罪
C.甲將兇器放在車內,下車後步行一段距離(如十幾米或幾十米)盜竊的,不宜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
D.甲殺害乙後,用丙的車將乙的屍體運往外地,然後將該車拋棄在外地。甲構成故意殺人罪與盜竊罪,數罪併罰
[試題解析]
A正確。一般來說,行為人在轉移被害人財物時,未與被害人「溝通」就成立盜竊罪。(選自張明楷《刑法學》)
B正確。入戶盜竊交換價值與使用價值均低廉的財物的,不宜認定為盜竊罪。(本項考查的要點,選自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版)
C錯誤。攜帶兇器盜竊不要求具有隨時使用兇器的可能性,只要能評價為攜帶即可。所謂攜帶,是指在從事日常生活的住宅或居室以外的場所,將某種物品帶在身上或置於身邊附近,將其置於現實的支配之下。那麼甲即使將兇器放於車內,行走十幾米或幾十米進行盜竊,但同樣是可以對兇器進行支配的,也就是說應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選自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版)
D正確。甲將丙的車拋棄,具有排除意思。之後,甲用丙的車將乙的屍體運往外地,具有利用意思。綜合來說,該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罪。故甲構成故意殺人罪與盜竊罪,應數罪併罰。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ABD。
關於中立的幫助行為,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甲告知乙其想要殺掉丙,想向乙暫時借用一下新買的德國雙立人菜刀。乙說沒問題,遂將菜刀交於甲,甲隨後用這把菜刀殺了丙。乙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幫助犯
B.乙是一家飯館的老闆,甲告知乙今天要去搶劫,讓乙給自己做頓好吃的,好讓自己有力氣去搶劫銀行。乙給甲做了二十多道菜,甲酒足飯飽後在銀行搶得人民幣五百萬元。乙構成搶劫罪的幫助犯,且同時適用「搶劫金融機構」的法定刑
C.甲通過郵局將有毒食品寄給乙,郵遞員丙在運輸時發現該包裹散發刺鼻的氣味,但並未開箱進行檢查,而是將有毒食品送到乙的手中,乙吃後毒發身亡,丙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幫助犯
D.甲乙共謀殺害丙,甲拿著斧頭衝入丙的房間後,乙將房門緊鎖導致丙被甲砍死,乙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幫助犯
[試題解析]
本題考查中立的幫助行為,這個知識點在法考中極為重要,懇請各位考生予以注意。日常生活的中立行為能否成立幫助犯應當考慮以下三個條件:第一,從客觀上行為是否具有明顯的法益侵害性,即日常生活行為對於正犯行為的物理、心理因果性影響,行為本身給法益帶來的危險是否達到了可以作為「幫助」看待的程度;第二,從主觀上來看行為人是否對他人可能實行犯罪有明確認識,即是否存在幫助故意;第三,從共犯處罰根據看,行為對正犯行為違法性、因果流程的影響,是否達到足以被評價為幫助的程度。
A正確。乙的行為屬於明顯的幫助行為,乙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幫助犯。
B錯誤。乙作為快餐店老闆,給客人做飯是天經地義的事情,這種行為是社會觀念所容忍的,因為即使是死刑犯也是有吃飯的權利的。
C正確。郵遞員只是運送貨物的,並沒有義務對食品進行檢驗,運送貨物是其職務行為,因此不構成幫助犯。
D錯誤。乙的行為不是幫助行為而是正犯行為。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AC。
下列說法錯誤的是哪一項?( )
A.甲入戶盜竊,邀約乙為其盜竊望風,乙同意並為甲望風。但在甲入戶後,乙悄悄溜走了,甲不知情,後盜竊既遂。乙的行為仍然成立盜竊罪既遂
B.甲以強姦故意使用暴力致丙女昏迷後姦淫了丙女,隨後乙到現場也要姦淫昏迷的丙女。由於甲的先前行為使丙女處於不能反抗的狀態,導致丙女的法益處於緊迫的危險中,因而產生了作為義務。如果甲不阻止乙的強姦行為,則甲對乙的行為與結果承擔責任,即承擔輪姦的責任
C.甲、乙共謀入戶盜竊,二人進入丙家後,分別在不同房間物色財物。乙發現房間裡有被害人丙,便起意殺丙,知情的甲既沒有參與乙的行為,也沒有阻止乙的殺人行為。甲與乙的共謀以及入戶盜竊的行為,並沒有使丙的生命處於危險狀態,丙的生命陷入需要保護的狀態也不是甲的行為造成,所以,甲僅承擔盜竊罪的責任,而不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共犯
D.甲經過近兩個小時的教唆,乙終於答應替甲殺丙。後甲表示後悔,叫乙不要實施殺害丙的行為。乙假裝答應,後乙將丙殺害。甲的行為成立故意殺人罪犯罪未遂
[試題解析]
A正確。乙雖然客觀上離開了,消除了物理上的影響力。但並未告知甲,對甲仍有心理上的影響力。故乙沒有脫離,乙成立盜竊罪既遂。
B正確。乙是站在甲的肩膀上犯罪,即甲的先前行為製造了機會給乙。故甲需要對乙的行為負責,甲是輪姦。
C正確。乙的殺人行為完全與甲無關,換言之,甲並沒有為乙的殺人創造條件。甲不需要對故意殺人罪負責。
D錯誤。教唆犯是點燃了這把「火」,即點燃了他人的犯意,其必須阻止被教唆者犯罪,才能成立犯罪中止。本項中,乙的行為達到既遂,甲亦應認定為是故意殺人罪既遂。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D。
案情:在2020年5月20這天的下午,甲、乙兩人商量「騙個人來搞一下」。當晚二人將丙女騙上車並開車帶至公園。乙拉丙女往樹林裡走,丙女不願意,甲朝丙女大吼「你知道我是誰嗎?」丙女害怕。到樹林後,乙強迫丙脫掉衣服,丙不從,乙便對站在旁邊的甲說「你去拿刀」。甲知道他們沒有帶刀,也知道乙這麼說是為了嚇唬丙,所以站著沒動,也沒說話。接著,乙強姦了丙,強姦時乙讓甲翻丙的背包,甲從背包中獲得手機一部、現金4000元,二人均分。事後查明,關於事先預謀時說的「搞」,乙認為是指劫色(強姦),甲認為是指劫財(搶劫)。下列說法哪一項是正確的?( )
A.甲和乙不成立搶劫罪的共同犯罪
B.在乙強姦丙女的過程中,甲不阻止乙的行為,成立強姦罪的共犯
C.如果此時正在執行巡邏任務的警察丁路過此處,發現了乙強姦的行為,但誤以為自己沒有救助義務,丁不構成不作為犯(瀆職類犯罪)
D.如果乙將丙往樹林裡拉,沒有強姦丙女,而是直接殺害丙女。但甲事先並不知道乙有殺害被害人的故意,因此甲對乙殺害丙女的行為沒有阻止義務
[試題解析]
A錯誤。不管甲和乙對「搞」字是否存在一樣的看法,甲和乙構成搶劫罪的共同犯罪。因為在現場時,乙對被害人實施了暴力和脅迫,甲聽從乙的指揮,從包中翻出來財物,屬於搶劫罪的共犯。
B正確。從不作為犯的角度看,甲先前實施的行為(包括將丙帶至公園、對丙實施恐嚇),客觀上使丙處於孤立無援的境地,在當時的情形下使丙的性行為自主權陷入需要保護的狀態,故對丙的性行為自主權具有保護義務,但甲沒有履行這一義務,因而與丙被強姦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性,且甲有幫助的故意,所以成立強姦罪的共犯。
C錯誤。丁有救助義務,但丁卻誤以為沒有救助義務,屬於法律認識錯誤,不阻卻犯罪故意。故丁構成不作為犯罪(瀆職類)。
D錯誤。由於甲的先前行為使被害人陷入需要保護的狀態,此時乙殺害丙,甲具有阻止義務,但甲沒有履行阻止義務,需要對乙的故意殺人承擔刑事責任。
(以上選項選自張明楷《刑法的私塾》)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B。
下列關於共犯說法,哪一項說法是錯誤的?( )
A.一對夫妻想殺死其女兒的非婚生孩子(外孫),二人對孩子實施了砍殺行為,在確認孩子已經死亡後(實際上並未死亡),丈夫甲先行離開。妻子乙後來發現孩子還活著,就獨自將孩子殺死。二人成立故意殺人(未遂)的共同正犯,且乙必須獨自承擔殺人既遂的刑事責任
B.甲下定決心要去盜竊丙的財物,便找到乙詳細講述了自己的犯罪計劃,邀請乙同行。乙告訴甲既然盜竊的財物數量較多,就「最好帶個大口袋」。甲果然準備了一個很大的編織口袋。第二天,甲在無法找到乙的情況下,自己帶著大口袋盜竊既遂。甲、乙不成立共謀共同正犯
C.甲、乙經共謀後到現場共同對丙實施傷害行為,甲見丙血流不止,十分可憐,就偷偷離開現場。乙並不知道甲離開了現場,繼續對丙實施傷害行為,最終導致丙死亡。甲有中止的意思,無需對丙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
D甲5歲的兒子在河邊戲水時落水,甲準備去救,但鄰居乙對甲說:「你兒子從來都不聽話,他落水又不是你推下去的,別去救他。」甲於是沒有施救,後兒子死亡。乙是故意殺人罪的教唆犯,甲成立不作為犯的故意殺人罪
[試題解析]
A正確。夫妻兩人以殺人故意,對孩子實施殺人行為,但因為意志以外原因,孩子未死,夫妻兩人屬於故意殺人未遂的共同正犯。此時犯罪形態已是終局形態,妻子在後面獨立殺害孩子的行為是單獨的殺人行為,其結果不能歸屬於丈夫的先前行為,故妻子乙必須獨自承擔殺人既遂的責任。
B正確。需要注意,在他人已經具備較為成熟的犯罪意圖時,發表不具有重要影響意見的,不是「共謀」。甲已有明確的犯罪意圖,乙只是說「最好帶個大口袋」,這個意見對甲實施犯罪影響不大。故甲、乙不成立共謀共同正犯,甲以盜竊罪的正犯論處,乙可以考慮以盜竊罪的幫助犯論處。[此項選自陳興良主編《刑法總論精釋》(下)第三版]
C錯誤。甲在著手後,有中止犯罪的意思(見丙十分可憐,離開現場),但是乙並不知曉甲已經離開。甲的行為依然使得乙安心故意傷害丙,因而與乙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心理上的因果性,並沒有脫離共犯關係。故需對丙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此項選自陳興良主編《刑法總論精釋》(下)第三版]
D正確。甲自己的兒子落水,對此甲負有法律規定的救助義務,且自己具有救助的能力,而不予救助,造成兒子死亡,應當成立不作為犯的故意殺人罪。乙以作為的方式教唆甲不要救助其兒子,最後導致甲的兒子死亡,應當構成不作為犯的故意殺人罪的教唆犯。[此項選自陳興良主編《刑法總論精釋》(下)第三版]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C。
下列關於中立的幫助行為的說法,哪一項是錯誤的?( )
A.甲坐上乙駕駛的計程車後,發現前方丙女手上提著包,就讓乙靠近丙行駛,乙知道甲的用意,依然靠近丙行駛。甲奪過丙的提包後,讓乙加速開車逃跑,乙立即提速並將甲送往目的地。乙應以搶奪罪論處
B.甲公司在網絡上提供了某種播放器,網民可以通過該播放器下載、上傳淫穢影片,播放器同時對淫穢影片予以緩存,使得其他的網民能夠迅速觀看淫穢影片。對甲公司應以傳播淫穢物品罪的正犯論處
C.甲公司在網絡上免費提供下載工具,正犯乙利用該工具下載淫穢視頻出售的,甲不成立正犯的幫助犯
D.農民甲前往農資公司購買劇毒農藥,並沒有告訴經理乙是用來殺人,農資公司經理乙便將劇毒農藥賣給了甲。後甲利用該劇毒殺死了與自己素有矛盾的丙。乙構成故意殺人罪
[試題解析]
A正確。中立的幫助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該通過綜合考慮正犯行為的的緊迫性,行為人(幫助人)對法益的保護義務,行為對法益侵害所起的作用大小及行為人對正犯行為與結果的確定性的認識等要素,才能得出妥當結論。本項中,在甲要求乙駕駛計程車靠近丙時,乙明知甲的用意,還依然靠近丙行駛,使甲順利搶到丙的包,而且在甲奪取丙的包之後,乙又將甲送往目的地,這表明乙主觀上有幫助搶奪的故意。在客觀行為上,如果沒有乙駕駛計程車靠近丙的行為,從現實情況看,甲要想搶奪丙的包幾乎不可能。因此乙的行為對法益侵害所起的作用很大。這顯然不是中立的幫助行為,應該以搶奪罪的幫助犯論處。
B正確。相對於上傳淫穢影片的行為人來說,甲公司的行為可謂一種「中立的幫助」;但緩存淫穢影片的行為相當於「陳列」淫穢影片,陳列行為本身就屬於傳播淫穢物品的正犯行為。故對甲公司以傳播淫穢物品罪的正犯論處。[此項選自張明楷《刑法學》(上)第五版]
C正確。此項的情形為針對不特定的正犯實施幫助行為,所謂針對不特定的正犯實施幫助行為是就事前幫助行為而言。當正犯著手實行犯罪時,行為人就是針對特定的人實施幫助行為,只不過行為人不一定知道正犯的姓名及正犯的人數多少。對於非特定的幫助行為,如果行為人所提供的設備、方法等只能或通常用於犯罪的情形,只要事後查明幫助行為促進了正犯結果,並且對該結果具有故意,就應認定為幫助犯。如行為人出售用於竊電的設備,該設備沒有其他用途,出售者構成盜竊罪的幫助犯。甲公司提供免費下載工具具有正常用途,故正犯利用其犯罪的,甲公司不成立幫助犯。
D錯誤。乙作為農資公司經理,出賣劇毒農藥屬於公司經營業務。在甲向乙購買劇毒農藥時,並沒有告知乙是用來實施犯罪行為,乙對甲實施犯罪缺乏明確認識,因而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幫助犯。[此項選自陳興良主編《刑法總論精釋》(下)第三版]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D。
下列關於共犯的說法,哪一項是正確的?( )
A.幼女(12歲)乙唆使成年男子甲與之性交,幼女的教唆行為具有違法性。只不過因為未滿14周歲,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予處罰
B.甲、乙互不知情,甲從A地、乙從B地分別以殺人的故意,同時將毒藥寄給丙,但都因為在運輸過程中,被雨水滲透,喪失部分毒性。最後丙未死。甲、乙是同時犯,成立共同犯罪,均應對故意殺人未遂承擔刑事責任
C.甲與乙素有矛盾,一直想殺死乙,後甲得知人眼遇到強光照射時便會產生目眩的現象,便心生一計。某日,甲發現乙搭丙的車出趟遠門,便用遠光燈照射正在彎曲的山道上駕車的丙的眼睛,丙本能地閉上眼睛,慌亂中汽車衝下山溝,事故造成乙死亡,車輛完全毀損。對乙的死亡結果而言,甲不成立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D.甲得知乙將要強姦丙女,便提前給丙投放了安眠藥,並暗中觀察乙的姦淫行為,但乙並不知情。在乙強姦丙並離開現場後,甲又姦淫了丙。如果否定片面正犯,甲僅承擔強姦罪的刑事責任
[試題解析]
A錯誤。需要知曉,當處罰規定以保護實施參與行為的被害人為目的時,由於參與行為缺乏違法性而不處罰。我國刑法禁止姦淫幼女,是為了保護幼女的法益,不能為了保護幼女的法益而處罰幼女。故乙不予處罰的根本原因在於沒有刑事違法性,而非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此項選自張明楷《刑法學》(上)第五版]
B錯誤。需要知曉,同時犯和共同犯罪是兩個完全不一樣的法律概念,按照刑法規定,共同犯罪要求行為人具有意思聯絡,而同時犯不要行為人具有意思聯絡。本項中,甲、乙互不知情,各自實施了犯罪行為,應為同時犯,而非共同犯罪。因為毒藥在寄送的過程中,被雨水淋溼,喪失部分藥性,沒有將丙殺死,屬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故甲、乙均應對故意殺人罪未遂承擔刑事責任。
C錯誤。考查間接正犯的情形。間接正犯,是指將他人作為工具加以利用,實現自己犯罪的情形。間接正犯存在多種情形,比如利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的場合,利用他人缺乏故意犯罪的行為的場合等。利用他人缺乏故意犯罪的行為的場合又可以細分為利用他人的過失行為,利用他人無過失的行為等。本項便屬於利用他人無過失行為實施犯罪的情形,司機丙的眼睛遭受強光照射之後,本能閉上眼睛,導致汽車跌入谷底,丙對結果的發生既不是希望和放任的心態,也不具有預見可能性,故屬於無過失行為。甲利用丙的無過失行為成功地殺死乙,且主觀上具有殺乙的故意,理應構成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此項選自黎宏《刑法學總論》(下)第二版]
D正確。本項如果肯定片面正犯,那麼甲是輪姦的片面共同正犯,不僅要對自己的行為與結果負責,而且要對乙的行為與結果承擔責任。但乙並不成立共同正犯(輪姦),因為乙不知道甲的行為,僅承擔普通強姦既遂的責任。
如果否定片面正犯,甲只需對自己的行為單獨負責,即對迷暈並姦淫丙的行為負責,甲構成普通的強姦罪。[此項選自張明楷《刑法學》(上)第五版]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D。
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甲、乙、丙三人持刀搶劫一對情侶丁和戊(女),搶劫後,三人將丁用皮帶捆綁雙手,威逼戊脫光衣服和脫去丁的衣服,強迫丁對戊的生殖器進行口交。在口交的過程中,丁趁三人不備,掙脫皮帶跳入水庫並呼叫救命,方才逃脫。丁對戊實施的強制猥褻行為屬於緊急避險
B.家境貧寒的甲為保護給自己奄奄一息的兒子治病所歷盡千辛萬苦掙來的2 000元不被歹徒搶走,實施緊急避險時損壞了乙價值10 000元的花瓶。如果從情理上或是從社會效果上來看,甲的行為也有認定為緊急避險的可能性
C.警察甲在制止犯罪行為時被數名歹徒毆打、追殺,甲僅憑一人之力很難與數名歹徒進行對抗,為避免無謂犧牲,甲跳上停放在路邊的他人汽車開車逃走(開車逃走過程中將車撞壞,損失3 000元),準備回警局調用更多警力來現場。甲的行為可以認定為緊急避險
D.甲駕駛重型自卸貨車沿207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207國道與錫林大街交叉路口南路口處(火車站十字路口)時,為躲避右前方沿207國道右側輔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此向左轉彎的乙駕駛的車輛,慌亂中急忙向左打方向盤避免與其相撞。由於其車輛超速(輕微)、超載,加之操作不當,導致該車輛向右傾翻,傾軋在左側等待通行的被害人丙駕駛的麵包車上,造成二人當場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甲的行為構成避險過當
[試題解析]
A正確。丁被他人持刀威脅,要求其和戊性交,否則丁、戊會遭受生命威脅。丁在二人生命受到急迫威脅,在沒有其他方法避險的情況下不得已侵犯了戊的性權利,屬於為了避免造成較大合法權益的損害而侵犯他人較小合法法益的行為,繫緊急避險行為,不構成犯罪。
B正確。原則上,避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不超過所避免的損害,並且,所造成的損害也只是足以排除危險所必須的限度。但在極個別特殊情況下,即使避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客觀上稍大於所避免的損害,也可以以緊急避險論處。這種特殊情況是指,客觀上的損害雖然大於所避免的損害,但就避險人或受危險損害人的感受能力而言,所避免的損害則大於所造成的損害。本題中甲的行為如不被認定為緊急避險,無論從情理還是社會效果上都說不過去。當然,這種情況造成的損害必須出自必要。
C正確。警察作為依法從事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基於職務要求,在某些危險場合必須堅決地與危險作鬥爭,而不得消極地躲避,更不能為保護本人而以損害他人的方式實行緊急避險。但這一情況不是絕對的,甲在積極地制止犯罪,頑強地與危險進行著抗爭,但甲面臨數名窮兇極惡的歹徒,雖幾經努力仍然無法排除危險,如不實行緊急避險,不但本人的生命健康受到重大威脅,而且會進而導致危險的進一步擴大,造成對國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更加重大的損害。且甲的避險行為對第三者權益的損害遠遠小於避險行為所保護的利益。此時甲的行為應當以緊急避險處理,而不能機械適用《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ABC選自陳興良著《刑法總論精釋》)
D正確。引起險情的乙在事發當初不顧由南向北方向有直行車輛正在通行狀態下,違反交通規則強行左轉逼近中行線,實屬行駛不當給甲的正常行駛產生了現實的危險,但甲的避險行為造成兩人當場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已經嚴重超出必要限度,構成避險過當,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選自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2017)內25刑終30號]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ABCD。
下列說法哪一項是錯誤的?( )
A.甲為了準備實施恐怖活動,先在網絡上查詢相關恐怖活動資料(第一個行為)。甲的行為屬於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的預備行為
B.某日,甲攔住回家途中的乙(女),欲行強姦。乙提出願意給甲200元讓其去找「三陪女」,甲表示同意。因乙身上沒帶現金,甲遂持刀逼乙回家去拿,途中遇到巡警,乙大聲呼救,甲趕緊逃離。就前面的放棄強姦行為而言,甲的行為構成中止犯,但就後面的拿錢行為而言,應當構成搶劫罪的未遂
C.甲對乙實施暴力強姦,發現乙面部被潑灑過硫酸,產生了嫌棄、厭惡之情,而沒有實施強姦行為。甲屬於犯罪中止
D.甲意圖殺乙,投放毒物致乙昏迷,甲心生悔悟,將乙送到醫院門口,放下後即偷偷離開。過了一段時間醫生發現乙,但因為醫生無從判斷乙昏迷的原因,導致需要花費近三個小時時間才弄清楚乙昏迷的原因,進而採取搶救措施才將乙救活。甲不成立犯罪中止
[試題解析]
A錯誤。不屬於犯罪的預備行為。原因在於:只有當行為對法益具有一定的抽象危險時,才可認定為預備行為。甲在網絡上查詢相關恐怖活動資料的行為對法益沒有抽象危險,所以不能認定為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的預備行為。
B正確。就前行為而言,甲使用暴力、脅迫手段欲對乙實施強姦行為,而乙對甲承諾願意付200元,甲表示同意。此時,甲具有放棄強姦的意圖,並且最終也放棄了強姦行為,犯罪形態處於終局狀態,故成立強姦罪的中止犯。就後行為而言,乙因為身上沒有帶200元現金,甲持刀逼迫乙回家去拿,可以認為甲的要錢行為是其在持刀脅迫乙的情況下發生的,已經是搶劫罪的實行階段。途中偶遇巡警,乙大聲呼救的行為使甲產生懼怕心理,對甲來說屬於意志以外的原因,因而成立搶劫罪的未遂。(此項選自黎宏《刑法學總論》第二版)
C正確。甲是因為嫌棄、厭惡而放棄強姦行為,屬於自動放棄犯罪,應當成立犯罪中止。但同時也需要注意,如果嫌棄、厭惡之情壓制了行為人的行為意志,導致其被迫放棄犯罪,則宜認定犯罪未遂。例如,甲天生膽小,以為在月經期與婦女發生性關係會暴病而死,某日,甲在強姦乙時,發現乙正值月經期間,遂放棄了自己的強姦行為,可以認為甲是犯罪未遂。
D正確。成立犯罪中止中的真摯不應簡單地理解為主觀上是否努力,而更應當理解為客觀上是否盡力。甲雖然採取了赴醫院求助的行為,但其依然不能認為構成中止犯,其原因在於在這樣的場合,客觀上期待行為人能夠進行更為充分的積極措施以避免危險的實現,比如在第一時間告訴醫生被害人昏迷的原因,為醫生救助提供足夠的信息,因此甲此處的中止行為顯然不充分。[此項選自陳興良主編《刑法總論精釋》(上)第三版]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A。
下列關於被害人承諾的說法,哪一項是錯誤的?( )
A.甲明知乙酒後駕駛,依然坐在乙的車上,後乙交通肇事導致甲受重傷。對此,甲屬於被害人承諾,乙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B.甲對乙家中翡翠玉佛心有所想,但無法得到,便想自己得不到,別人也休想得到。遂對乙謊稱丙將追殺乙,需要乙承諾將家中的翡翠玉佛打碎,才能防止丙的追殺。後乙將翡翠玉佛打碎。乙的承諾無效,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C.電梯管理員工甲在乙進入電梯後,突然將電源關閉。對乙謊稱電梯事故,乙誤以為真的發生電梯事故,便同意自己被關在電梯內。乙的承諾無效,甲構成非法拘禁罪
D.甲因另有所愛而企圖殺害極為依戀自己的女朋友乙,於是謊稱自己的父母反對自己和乙交往,進而假意與乙相約一起服毒自殺。在乙服下致死的毒藥後,甲並未兌現承諾,沒有自殺。甲構成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試題解析]
A錯誤。在被害人承諾中,只有當法益主體承諾法益侵害的結果時,才能認為其放棄了自己的法益。甲明知乙酒後駕駛,依然坐乙的車,只是承諾了乙的醉酒駕駛行為,並沒有對重傷結果承諾。故甲不屬於被害人承諾,乙需要承擔交通肇事的刑事責任。
B正確。在被害人承諾中,需要考慮行為人的行為對被害人作出承諾的影響程度。亦即,欺騙行為事實上使被害人不可能行使自己的決定權,因而不可避免地陷入錯誤時,應認定承諾無效。本項中,乙受到甲的欺騙,以為只有將翡翠玉佛打碎,才能防止丙的追殺,此時的被害人乙便不可能行使自己的決定權,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將玉佛打碎,應當認為承諾無效。甲主觀上具有將乙的翡翠玉佛毀掉的故意,客觀上通過欺騙行為使被害人乙作出承諾,利用乙的無效承諾,實現了毀掉翡翠玉佛的目的,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的間接正犯。[此項選自張明楷《刑法學》(上)第五版]
C正確。電梯管理員甲故意拉斷電源,謊稱發生電梯事故,在此種情況下,甲騙得夠狠,如果被騙內容屬實的話,即電梯真的出了事故,乙是無法離開電梯的,甲的行為應成立非法拘禁罪。此時被害人乙作出承諾的,應認定無效。
D正確。首先,如果自殺者乙沒有動機錯誤就不會決定放棄自己的生命,不會選擇自殺,該動機錯誤損害了乙的自主決定權,基於動機錯誤作出的承諾應該無效,其死亡應該由欺騙者甲負責。其次,由於甲和乙共同赴死是乙決定自殺的本質要素,如果沒有甲的偽裝,乙不會形成和強化自殺意思。換言之,乙的自殺意圖不是出於其自願的真實意思,被害人乙是在上當受騙之後實施的荒唐舉止。最後,謊稱共同自殺的甲利用沒有自殺意思的乙的行為,造成乙死亡的結果,因而構成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此項選自周光權《刑法總論》第三版)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A。
下列關於正當防衛說法,哪一項是正確的?( )
A.甲對進入自己的住宅、要求其退出而拒不退出的乙使用強力將其推出門外,導致乙受輕傷。甲構成正當防衛
B.甲、乙、丙三名不法侵害人以暴力輪姦婦女丁,其中甲對丁實施姦淫後,因為擔心被其他人發現,三名不法侵害人強行將被害人丁帶往另一地點,欲繼續實施姦淫行為。在不法侵害人將被害人丁帶往另一地期間,因為不存在正在進行的強姦(侵害)行為,所以婦女丁不能進行正當防衛
C.一個農村婦女甲喪偶,同村一男子乙四次翻牆進入這位婦女的家中將其強姦。一日,乙又對甲說:「不要睡的太早。」言外之意便是等下我還要來強姦你。於是,婦女甲在包子中下了老鼠藥。當晚,乙攜帶刀具來到甲的家中,欲對其實施強姦行為。甲對乙說:「吃個包子吧,吃完更有勁。」乙吃完包子後死亡,甲不構成正當防衛
D.甲在幕後唆使乙第二天去殺害丙,第二天在乙正在殺害丙的過程中,丙也可對甲實施正當防衛
[試題解析]
A正確。不法侵害行為既包括作為也包括不作為。本題中乙的行為屬於不作為的不法侵害,且只能由乙(不作為人)履行義務(退出甲的住宅)。甲使用強力將其推出門外,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此外,一般認為,防衛行為過當,要求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不法侵害人輕傷結果的,不宜認定為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B錯誤。在連續進行的不法侵害過程中,即使表面上某段時間停止了不法侵害,但從整體上看侵害行為正在進行時,依然可以進行正當防衛。本項中的三名不法侵害人強行將被害人帶往另一地點,欲繼續實施侵害行為,表明三名不法侵害人並沒有中止輪姦之意,只是臨時轉移地方(暫停),依然具有不法侵害性,應該視為整個不法侵害(輪姦)的一部分,即可以認為不法侵害依然在進行,故婦女可以對其進行正當防衛。
C錯誤。男子乙多次性侵婦女甲,這次又潛入防衛人家中,顯然是要故技重施。當男子攜帶管制刀具非法侵入婦女的住宅時,便是不法侵害的開始,已經可以對他實施防衛行為。婦女甲給男子乙吃有毒的包子,就是一種防衛行為,因而婦女構成正當防衛。(此項選自張明楷《刑法的私塾》)
D錯誤。防衛行為只能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這是正當防衛的特點決定的。即使在面對共同不法侵害的情況下,也只能對客觀上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或具有義務防止侵害結果發生的人進行防衛。所以,丙只能對乙進行正當防衛。(此項選自張明楷《刑法學》(上)第五版)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A。
下列關於事實認識錯誤的說法,哪一項是錯誤的?( )
A.甲、乙是親兄弟,甲為爭取遺產,遂準備殺害乙。甲在乙喜歡喝的可樂中加入了毒藥,並將可樂放在桌上,打算等乙回家後讓其喝。甲先離開家中出去辦事,乙來到甲的家中將有毒的可樂喝下而死亡。甲構成故意殺人罪預備與過失致人死亡罪,想像競合
B.甲與其叔父乙有仇,某日,甲意圖用木棒打死其叔父,由於其叔父躲閃,沒有打中,卻將站在其叔父身邊的父親打死。甲屬於打擊錯誤,根據法定符合說,甲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C.甲意圖殺乙,用槍瞄準乙,不料子彈沒有打中乙,將乙身邊的寵物狗打死。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D.甲以殺人的故意開槍射擊乙,子彈沒有擊中乙,但乙裝出死亡的樣子。甲誤以為乙死亡,將其丟入糞坑,乙在糞坑中窒息而死亡。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試題解析]
A正確。考查結果的提前實現。對於結果的提前實現,行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關鍵在於行為人的前一行為是否已經著手(是否存在具體危險)或者存在類型化的實行行為,以及行為人是否具有實行的意思。如果前一行為不能評價為著手實行,則只能認定為犯罪預備與過失致人死亡的想像競合。本項甲在可樂中加入毒藥並將其放在桌上,尚處於預備階段,還沒有著手實行,故只能認定該行為同時觸犯故意殺人罪預備和過失致人死亡罪,想像競合。
B正確。打擊錯誤可以理解為「我要的菜來了」,但是因為打擊偏差,最終殺害的人並非原本欲殺之人。對於打擊錯誤如何處理,存在兩種觀點。具體符合說認為,由於客觀事實與行為人的主觀認識沒有形成具體的符合(甲想殺死其叔父,但卻打死自己的父親),所以,甲對其叔父承擔故意殺人罪未遂的責任,對自己父親的死亡結果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的責任。法定符合說認為,在上述情況下,甲客觀上的殺人行為導致了其父親的死亡,主觀上也有殺人的故意,二者在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內是完全一致的。因而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
C正確。考查抽象的認識錯誤。甲意圖殺乙,但沒有打中,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過失打中寵物狗(財物),但因為過失毀壞財物不構成犯罪。所以,甲僅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未遂。
D錯誤。首先,甲以殺人的故意向乙開槍的行為具有導致結果發生的重大危險;其次,介入行為人的行為這個因素並不異常,應該肯定第一個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能夠將結果歸屬於第一個行為;最後,現實所發生的結果與行為人意欲實現的結果完全一致,應屬因果關係的錯誤,故以故意殺人罪既遂論處。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D。
下列關於事實認識錯誤的說法,哪一項是正確的?( )
A.甲本欲殺乙,但因為行為誤差,同時導致乙與丙死亡。無論採用何種學說,甲對乙、丙均構成故意殺人罪
B.甲出於洩憤的目的欲將一個屬於國家珍貴文物的瓷瓶抱到屋外砸毀,當從桌上抱到門口,在剛要邁出門檻的時候不小心絆倒,將瓷瓶摔碎。甲屬於過失毀損文物罪
C.甲與乙在酒吧門口產生糾紛,為了洩私憤便準備用工具將乙的轎車玻璃打碎。因為乙轎車的車牌號和丙轎車的車牌號高度相似(事實上,乙的轎車並不在此處),黑暗中,甲用工具將丙的轎車的玻璃打碎。甲屬於對象認識錯誤
D.甲誤以為農民乙的提包內裝有槍枝而實施搶奪行為,但取得的只是數額較大的財物。因為提包中並沒有槍枝,甲的行為屬於搶奪槍枝罪未遂
[試題解析]
A錯誤。考查打擊錯誤的處理方法。根據具體符合說,甲對乙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對丙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根據法定符合說,甲對乙、丙均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
B錯誤。考查結果的提前實現。陳興良教授指出,甲預先具有毀損文物的故意,儘管是出於過失而將瓷瓶打碎,但這是一種因果關係的認識錯誤,所以對甲依然應以故意毀損文物罪論處。張明楷教授亦指出,對於結果的提前實現,行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關鍵在於行為人的前一行為是否已經著手(是否存在具體危險)或者存在類型化的實行行為,以及行為人是否具有實行的意思。如果能夠得出肯定結論,那麼應該認定故意犯罪既遂。本項中的甲將瓷瓶抱在手中,準備在門外摔,表明甲具有實行的意思,且已存在具體的危險。應該認定故意毀損財物罪。(此項選自陳興良《規範刑法學》第二版)
C正確。考查對象認識錯誤。對象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意欲侵害的具體對象在案件中並沒有出現,概言之,便是「我要的菜沒有來」。本項中,乙的車自始至終都沒有出現,只是因為乙的車牌號與丙的車牌號酷似,所以甲誤將丙的車看成乙的車而予以破壞,故甲屬於對象認識錯誤。[此項改編於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7)渝0242刑初14號刑事判決書]
D錯誤。第一,不構成搶奪槍枝罪未遂。因為刑法中沒有搶奪槍枝罪,並且,要成立搶奪槍枝罪未遂的前提是,有搶到槍枝的客觀危險性、可能性,農民一般不會有槍。第二,應認定為搶奪罪既遂。本題的客觀事實顯然符合搶奪罪的構成要件,此外,因為槍枝也可以評價為財物,所以甲搶奪槍枝的故意實際上包含了搶奪財物的故意,故可以認為甲主觀上具有搶奪財物的故意。綜上應對甲定搶奪罪且既遂。[此項選自張明楷《刑法學》(上)第五版]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C。
下列說法哪一項是錯誤的?( )
A.甲是間歇性精神病患者。某日,甲以搶劫故意對乙實施暴力壓制其反抗後,突然精神病發作,在發病的狀態下,強取了乙的財物。甲成立搶劫罪既遂
B.甲欲強姦乙,對乙使用暴力後,突然精神病發作,在發病的狀態下,殺害了乙。甲構成強姦罪未遂
C.甲在不滿16周歲時開始非法拘禁他人,並持續拘禁到甲已滿16周歲之後。因為非法拘禁是持續犯,甲應該對不滿16周歲之前和已滿16周歲之後的非法拘禁行為負責
D.新冠肺炎防疫期間,甲在家吸毒後產生幻覺,社區工作者前來測量體溫。甲以為工作人員前來殺自己,遂將工作人員打成輕傷。甲應負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試題解析]
A正確。雖然甲在壓制乙反抗後精神病發作,在沒有責任能力的狀態下實施了奪取財物的行為,但依然成立搶劫罪既遂。原因在於:第一,甲是間歇性精神病患者,開始實施實行行為時具有責任能力,對搶劫罪具有故意;第二,甲最初計劃是搶劫他人財物,實施的行為亦是搶劫行為,最後也成功搶到他人財物,也就是說甲在喪失責任能力後所實現的是同一構成要件。故甲應負搶劫罪既遂的責任。
B正確。本項甲的行為與A項中甲的行為不一樣,因為此項甲在無責任能力階段實現的是另一構成要件,由後一行為導致結果發生的,甲只需對前行為承擔未遂的責任。故甲構成強姦罪未遂。
C錯誤。考查跨法定年齡階段的犯罪問題。雖然非法拘禁是繼續犯,但並非為甲對未滿16周歲時所做行為負責的標準。甲在未滿16周歲的非法拘禁行為並未達到相應的刑事責任年齡,對此階段的行為應不承擔責任。
D正確。應該指出,吸食毒品本身是違法行為,吸毒後產生的短暫神誌異常不屬於法定不負刑事責任的情形,且與醉酒後的短暫神誌異常在本質上是相同的,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根據舉輕以明重的原理,因此因吸毒後出現短暫神誌異常而犯罪的也應當負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C。
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在寒冷的冬天,甲為了取樂將100元扔入湖中,乙為了得到100元而跳入湖中因而死亡的,不能將乙的死亡結果歸於甲的行為
B.某日凌晨,甲、乙二人竄至某居民小區,發現某單元五樓一個窗戶未關,甲負責望風,乙順著下水管爬到五樓推開窗戶進入臥室,乙在盜竊手機時被戶主丙發現,乙迅速從原路逃跑,丙在追趕乙時墜樓身亡。不能將丙死亡的結果歸責於乙的逃跑行為,即乙的行為與丙的死亡結果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C.甲拿刀砍向仇人乙,乙躲閃後僅僅受輕傷,但是由於乙迷信鬼神,不去醫院治療傷口,而是以香灰塗抹傷口,導致毒菌侵入體內死亡的,不能將乙的死亡結果歸屬於甲的行為
D.A和B合租一套房,各自向房東交房租。A收到詐騙簡訊,簡訊聲稱以後的房租匯到某個銀行卡裡。A信以為真,把3 000元打到詐騙犯的卡上。然後A和合租的B說:「我們房東的卡換了,錢要打到另外一個卡上。」B說:「是嘛,你把簡訊轉發給我吧。」A把簡訊轉發給B,B就把3 000元打到詐騙犯的帳號裡面了。詐騙犯的詐騙行為與B的被騙(財產損失)仍然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試題解析]
A正確。乙為了得到100元而跳入湖中的行為,是乙自我冒險而導致的結果,不能將乙的死亡結果歸責於甲的行為。(本選項選自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版)
B正確。誰支配風險,誰對結果承擔責任。丙作為追趕者,是否追、怎麼追,其決定權取決於丙,丙的追趕行為導致了自己的死亡結果,應由丙對該死亡結果負責,而非由乙對丙的死亡結果負責。
C正確。甲的傷害行為後,介入了被害人的行為,且介入的被害人的行為是對結果起決定性作用的異常行為,不應將結果歸屬於行為人的行為。乙的死亡是由於其在傷口塗抹香灰,病菌侵入體內而導致的,故乙的死亡不能歸責於甲的傷害行為。
D正確。雖然介入了A的轉達行為,但是由於A的轉達行為是通常的介入行為,誤以為房東換卡並告訴自己合租的室友,在日常生活中是通常甚至必然出現的,並不能阻斷詐騙犯的詐騙行為與B被騙(財產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故詐騙犯的詐騙行為與B的被騙(財產損失)仍然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ABCD。
下列關於因果關係的說法,哪一項是錯誤的?( )
A.計程車司機甲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小偷送往盜竊現場,小偷到達目的後竊得被害人2萬元財物。甲駕車送人行為與小偷完成盜竊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B.甲用啤酒瓶毆打乙的頭部,致乙輕傷。乙入院之後,未遵循醫生的靜養指示,將醫療用的針管拔出,外出到公共浴室洗澡,導致傷口嚴重感染。五天以後,乙死亡。甲的毆打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C.甲(男)、乙(女)原本為戀人關係,二人分手後,乙一直纏著甲不放,但甲一直不理乙。時間一長,乙由愛生恨,乙得知自己得了B肝之後,就去找甲。她說:「我再也不糾纏你了,但你能不能吻我最後一次。」甲同意後便吻了乙,甲也得B肝。乙的行為與甲被染上B肝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D.甲因乙與其斷絕不正當男女關係,遂準備報復乙。某日晚,甲見乙入睡後,切斷了乙家的電源開關,將汽油潑灑在房子上。乙的父母被驚醒後,使用警用手電照明後開啟電源開關,開關接上時碰出電火花導致汽油著火,引發大火將多人燒傷、房屋燒毀。甲的行為與發生火災存在因果關係
[試題解析]
A正確。從客觀歸責的角度看,無法從規範的層面要求從事運營工作的甲事先負有甄別乘客在將來的某個時間點是否會實施犯罪、可能實施何種犯罪的義務。換言之,計程車運營行為所帶來的問題是社會必須要接受的風險,而甲無法掌握因果流程。因此,甲並未製造法和社會所不允許的風險,即便從事實的角度看有結果發生,也不能將其歸屬於個人,客觀的構成要件該當性不具備。(此項選自周光權《刑法公開課》第1卷)
B錯誤。第一,從乙受傷害的程度來看,並沒有嚴重到致死的程度,只要遵循醫囑,靜心治療,是可以治好的,換言之,甲的傷害行為之中並不具有導致乙死亡的危險;第二,乙拒不配合治療,外出洗澡這種介入行為不是當初甲傷害行為中所伴隨的行為或誘發的行為,完全是乙自身決意所作的行為;第三,乙自身的行為對死亡結果的發生具有重大影響。所以可以認定甲的傷害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之間並沒有因果關係。(此項選自黎宏《刑法學總論》第二版)
C正確。乙的行為創造了風險,實現了不被法律允許的風險,而且沒有超出構成要件保護的範圍。甲亦不屬於自我答責,因為他根本想不到一吻便會得B肝。故甲得B肝的結果與乙的行為具有因果關係。(此項選自張明楷《刑法的私塾》第一版)
D正確。甲實施的潑灑汽油、斷電行為對發生火災來說是大概率事件,而且在通常情況下都會導致被害人使用照明工具這一介入因素,並不異常。故甲的行為與發生火災具有因果關係。(此項選自《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1117號—杜某某、楊某某放火案)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B。
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快播」案被告單位快播公司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提供媒體伺服器安裝程序及快播播放器讓他人發布、搜索、下載、播放淫穢物品,對部分淫穢物品予以緩存,放任大量淫穢視頻在網上傳播,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不作為犯)
B.犯罪人盜掘古墓葬時,不小心將他人的農舍挖垮,並將房主埋在瓦礫中,在主人呼救,盜掘者救助又比較容易時,為逃避追究,盜掘者選擇逃離現場,導致房主死亡的,應當認定為成立盜掘古墓葬罪,並和故意殺人罪(不作為犯)並罰
C.被告人張某與李某談戀愛一年之久,多次發生性關係,但因未到婚齡而未辦理結婚登記。2018年8月,因家庭瑣事,張某向李某提出分手。李某傷心欲絕,手持一瓶毒藥到張某宿舍,聲稱如果張某堅持要分手,她就服毒自殺。張某說:「你想死就死吧,和我沒有關係。」李某當即服下毒藥,張某見狀,拔腿離開了自己的宿舍。後鄰居發現李某死在張某宿舍。張某不需要對李某的死亡結果負責
D.吳某與另外三人一道為其祖墳做清明,吳某點火燒紙錢,其餘三人也在場,風颳火星燃燒祖墳周邊茅草,吳等四人也作了短暫撲救,但見火勢越來越大,吳某為逃避責任,提出儘快逃離現場。此時尚未引起森林大火。吳某等四人在逃離途中遇見行人,行人問那裡為何冒煙,吳等四人說是茅草燒著了。吳等四人在火情出現後完全可以採取呼救報警等措施,但不採取措施,後引發森林大火。吳某成立不作為犯的失火罪
[試題解析]
A正確。快播公司及王欣等人拒不履行監管和阻止義務,放任快播公司構建的網絡服務系統被用於傳播大量淫穢視頻,構成不作為犯的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本選項選自陳興良《在技術與法律之間:評快播案一審判決》)
B正確。犯罪人盜掘古墓葬導致他人的農舍倒塌,犯罪人對自己的先前行為造成的法益侵害緊迫危險負有防止的義務,且其具有救助的可能性,故犯罪人為逃避追究,逃離現場致房主死亡的,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應與盜掘古墓葬罪並罰。(本選項選自周光權教授《刑法總論》)
C錯誤。李某自殺本應該為其自陷風險的行為,但是李某是在張某面前服下毒藥,且死在張某宿舍。張某是自己的宿舍管理人,對其有支配的權利與管理的義務,應該對李某進行救助。故張某應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D正確。吳某點火過失引起火災,先前行為使其有及時報警和控制火情、及時止損的義務,吳某為逃避責任逃離現場的行為構成不作為犯的失火罪。另外三人雖然看到火災也有報警的義務,但是由於其並沒有點火的行為,僅僅不報警的行為並不構成犯罪。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ABD。
下列說法哪一項是正確的?( )
A.甲搶劫未遂後逃走,乙、丙為了將甲抓獲歸案而追趕,甲在前方無路可逃時墜入深水中,甲溺水。乙、丙具有救助義務
B.甲將吸食毒品的工具借給乙(成年人)吸食毒品,乙因吸食過量造成身體損害。對此,甲承擔不作為犯的故意傷害罪的責任
C.甲欠乙3000元,某日,乙到甲家中(還有兩個小孩在做作業)向甲要錢。乙用沙發堵住門,不讓甲外出,並動手將甲打傷(輕微傷)。在甲強烈要乙退出的情況下,乙依然守在甲家中拒不退出,致使甲無法正常生活。乙構成作為犯的非法侵入住宅罪
D.某冬夜,甲駕駛轎車經過山區,發現地上躺著一個身受重傷的乙,出於好心,將其抱上車,準備送往醫院。大約開車過了三十分鐘,甲轉念一想:「到時他甦醒過來說我撞的怎麼辦,訛我錢財怎麼辦,回家之後還要被老婆罵。」於是甲改變注意,將乙丟在路邊,自行離去,後乙死亡。甲無罪
[試題解析]
A正確。一般來說,只要先前行為製造了法益侵害的危險,就會成為作為義務的來源。但先前行為並不以具有違法性為前提,乙、丙的追趕行為雖然不違法,但是給甲的生命製造了危險,不能否認他們具有救助義務。
B錯誤。甲雖然將吸毒的工具借給乙吸食毒品,但此時製造、增加的危險屬於被害人自我答責的範圍,不產生作為義務。故甲無需承擔不作為的故意傷害罪的責任。
C錯誤。非法侵入住宅的方式有兩種:一是未經主人同意強行闖入(作為犯);二是經主人同意進入住宅後,主人要求其退出而拒不退出(不作為犯)。乙向甲要錢,進入甲家住宅本身是正當的,不能以此認定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在甲強烈要求乙退出其住宅的情況下,乙拒不退出,這一行為構成不作為犯的非法侵入住宅罪。[此項選自陳興良主編《刑法總論精釋》(上)第三版]
D錯誤。須知,對於處於危險境地的人實施自願救助行為(「做好事」),如果「耽誤」了危險者受到他人救助的機會,則這種自願救助行為必須「一救到底」,否則,成立不作為犯。本題中甲將受傷的乙其抱上車,準備送往醫院的行為,表明乙的生命完全在甲的支配下,喪失了受到他人救助的機會,甲應當「一救到底」。但甲最終沒有「一救到底」,所以成立不作為犯的故意殺人罪。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A。
下列關於不作為犯的說法,哪一項是錯誤的?( )
A.甲在樹林挖坑時,發現乙即將掉入坑內,卻不說出真相,致使乙落入坑中受傷。甲屬於不作為犯
B.司機甲造成了交通事故,導致被害人乙頭蓋骨骨折,甲沒有救助,後乙死亡。事後查明,即使乙被立即送往醫院也不能挽救生命。甲不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C.甲男向乙女提出分手,乙女不同意,遂在甲家裡服毒,意圖自殺。在乙藥性發作昏迷,乙的姐姐等人聞訊而來搶救時,甲怕乙服毒的事實被發現,謊稱:「她感冒了,喝醉了」,並極力阻止,不讓搶救。最後,乙死亡。事後查明,如果當時及時送醫的話,是可以搶救過來的。甲見危不救的行為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D.甲將自己的一把利刀遞給乙觀看時,乙突然持刀傷害丙。甲雖在現場,但沒有作為義務,不構成不作為犯的故意傷害
[試題解析]
A正確。法益已經面臨危險,具有保證人地位的行為人不消除危險的,是不作為犯,此時法律要求行為人消除危險。本項甲挖坑的行為(前行為)使乙的生命面臨危險,卻不說出真相,不予消除危險,應構成不作為犯。
B正確。構成不作為犯需要具備以下四項條件:首先,需要具有作為義務;其次,保證人能夠履行義務;再次,需要具備作為可能性;最後,需要具備結果迴避可能性,四項條件缺一不可。本項中,甲即使履行救助義務,即將乙送往醫院也無法挽救其生命。據此,甲缺乏結果迴避可能性,所以不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C錯誤。甲男隱瞞乙姐姐服毒事實並阻止搶救的行為,應當視為作為犯的殺人行為。因為這種行為已經不是簡單地利用已經存在的因果關係的不作為,而是在以隱瞞真相、阻止救助的實際行動,讓本可趨於安定的法益狀態惡化,屬於引起他人死亡或讓他人死亡結果提前到來的作為。故甲應構成作為犯的故意殺人罪。注意:不作為犯的前提是要有救助義務,本案中,甲對乙並沒有救助義務。此項選自黎宏《刑法學總論》第二版。
D正確。行為人的行為雖然製造、增加了危險,但是該危險並不緊迫或微不足道的,不產生作為義務。本項中,甲將利刀遞給乙觀看的行為,雖然增加了一定的危險,但是該危險並不緊迫、微不足道,甲根本無法預料到乙會突然持刀傷害丙。即使甲在現場,也不產生作為義務。[此項選自張明楷《刑法學》(上)第五版]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C。
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搶劫罪所要求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屬於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
B.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這一表述是消極的構成要件
C.盜竊罪對象要求是「他人佔有的財物」、盜竊行為「完全違反被害人意志」、詐騙罪中「被騙人基於認識錯誤處分財產」的行為都是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
D.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一表述中的「以其他危險方法」是規範的構成要件要
[試題解析]
A錯誤。該罪的罪狀中沒有明確規定「非法佔有目的」,屬於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
B正確。犯罪構成消極要件是「犯罪構成積極要件」的對稱。以負概念表述某一犯罪不具有某些屬性的犯罪構成要件。
C正確。
D正確。「以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應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有同等危險性的情形,需要法官進行價值判斷,屬於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BCD。
下列關於構成要件要素的說法,哪一項是正確的?( )
A.妨害公務罪中的公務的「合法性」為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
B.《刑法》第280條規定的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文件、印章罪中的「公文」屬於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
C.《刑法》第114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罪中的放火、決水行為屬於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
D.刑事責任能力屬於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
[試題解析]
A錯誤。考查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與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的區分。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又稱明確的構成要件要素,日常生活對該用語有明確的界限,如「婦女」。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又稱不明確的構成要件要素,我們通過感知並不能夠獲得正確的判斷,需要法官價值評價的要素,或者說需要法官的規範的評價活動、需要法官的補充的價值判斷的要素。本項中的「合法性」沒有明確的界限,需要法官進行價值評價,故屬於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
B錯誤。「公文」屬於具有社會意義的概念,通過我們感知並不能得到正確的判斷。不同主體對「公文」的範圍的理解也有差異,因此需要法官進行價值評價,故屬於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
C錯誤。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是說明行為外部的、客觀方面的要素,如行為方式、行為結果、行為主體等。放火、決水屬於行為方式,當屬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
D正確。所謂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是指所有犯罪都必須具備、不可缺少的要件。在犯罪構成要件要素中,如主體、行為、刑事責任能力、故意或過失等,是任何犯罪構成所絕對必需的,缺少一個要件,也就不存在犯罪構成。因此刑事責任能力屬於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D。
下列說法哪一項是錯誤的?( )
A.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設了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該規定不能適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前的犯罪行為
B.2015年10月31日《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從業禁止的規定。該規定不能適用於2015年10月31日之前的犯罪行為
C.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54條規定,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數額在1萬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此後,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修正後的《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惡意透支的追訴標準提到了5萬元。甲於2015年實施了惡意透支行為,金額為3萬元。甲應按照2018年的司法解釋辦理,不追究信用卡詐騙罪的刑事責任(假定該行為還未判決)
D.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在該《解釋》中規定了貪汙犯罪的數額標準,即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甲於2014年-2017年期間連續貪汙多次,2014年-2016年的貪汙行為不能適用該司法解釋
[試題解析]
A正確。根據刑法中的從舊兼從輕原則,《刑法修正案(八)》於2011年5月1日生效,在其生效前,刑法並沒有規定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故對其生效前的行為不適用本條規定。
B正確。在2015年10月31日《刑法修正案(九)》頒布之前,並沒有規定從業禁止的保安處分措施,對於該條文生效前的犯罪行為如何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第1條明確指出:對於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的,不能適用修正後第37條之一第一款(從業禁止)的規定。但同時也需要知曉,即使沒有《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這一解釋,根據刑法中的從舊兼從輕原則,同樣能夠得出上述結論。
C正確。考查司法解釋的溯及力,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同樣堅持從舊兼從輕原則。舊的司法解釋認為某種行為構成犯罪(達到立案標準),新的司法解釋認為該行為不構成犯罪(未達到立案標準),行為人在舊解釋出臺後新解釋出臺前實施該行為的,適用新的解釋。本項甲在2015年信用卡惡意透支3萬元,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新司法解釋有利於被告人,故按2018年《解釋》處理。(此項選自李立眾《刑法一本通》)
D錯誤。需要指出,司法解釋既可以適用於其生效之前的行為,也可適用於其生效之後的行為。司法解釋是對刑法條文含義的說明,司法解釋的適用時間與刑法的效力是同步的。故甲的所有貪汙行為均可以適用該解釋。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D。
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不能因為刑法規定了強迫交易罪,就認為凡是有交易的行為都不成立搶劫罪,強迫交易時如果明顯侵犯財產權利的,同時也成立搶劫罪
B.如果認為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之間是競合關係,那麼,以明顯壓制被害人反抗的脅迫手段取得他人財物的,既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也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
C.甲竊取被害人乙的Q幣和遊戲點卡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盜竊罪,因為Q幣和遊戲點卡作為虛擬財產和真實財產之間,在網上存在著自發的換算與交易機制,具有真實價值,因而應受到刑法的平等保護。將Q幣和遊戲點卡解釋為盜竊罪的「財物」應屬於擴大解釋
D.《刑法》第227條規定了倒賣車票、船票罪,因此倒賣飛機票也構成此罪,這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當然解釋
[試題解析]
A正確。強迫交易罪與搶劫罪之間不是對立關係,觸犯搶劫罪的行為,同時亦可能構成強迫交易罪。一般認為,強迫交易罪是違反了交易自願,但沒有明顯侵犯對方財產權利。如果明顯侵犯對方財產權利,則應認定為搶劫罪。但是,既然強迫他人進行交易,沒有明顯侵犯他人財產權利的,都可以成立強迫交易罪,那麼,明顯侵犯了他人財產權利的,更應成立強迫交易罪,亦觸犯了搶劫罪。
B正確。一般認為,搶劫罪對被害人的控制程度是100%,被害人不知、不能、不敢反抗。敲詐勒索罪對被害人的控制程度不足100%。從這一意義上看,搶劫罪是程度更為嚴重的敲詐勒索罪,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的行為,同時亦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
C正確。隨著人類社會的不斷發展,對資源的控制能力不斷增強,財物的範圍亦會呈現出逐步擴大化的趨勢。因此,Q幣和遊戲點卡亦應屬於「財物」的範圍。
D錯誤。從邏輯上看,似乎倒賣飛機票的行為危害性更大,更應作為犯罪處理。但是,認定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不僅僅是考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而應符合罪刑法定原則。「車票、船票」的範圍,從文理解釋的角度看,不能包括「飛機票」,因此,倒賣機票的行為,不應作為犯罪處理。
下列關於刑法解釋的說法,哪一項是錯誤的?( )
A.《刑法》第241條第6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的,按照被收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對此,不能得出如下反對解釋的結論:收買被拐賣的婦女,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不得從輕與減輕處罰
B.根據《刑法》第225條規定,未經許可經營香菸買賣業務的,構成非法經營罪。根據當然解釋原理,乙未經許可經營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香菸,亦構成非法經營罪
C.《刑法》第63條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將「以下」解釋為不包括本數,屬於補正解釋
D.《刑法》第276條規定,由於洩憤報復或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因為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行為均屬於破壞生產資料的方式,那麼根據同類解釋規則,應當將「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解釋為以「破壞生產資料的方式」破壞生產經營
[試題解析]
A錯誤。考查反對解釋。反對解釋包括兩種主要類型:第一,當存在甲與乙相反的情形時,根據刑法條文的正面表述,推導其反面含義;第二,當存在A與B兩種類似的事實時,如果刑法僅就A事實作出了規定,那麼應當就B事實得出與A相反的結論。第一種類型的反對解釋只有以下兩種情況下才能採用:一是法條所確定的條件為法律效果的全部條件(充分必要條件);二是法條所確定的條件為法律效果的必要條件。如《刑法》第27條第1款規定了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的構成要件與法定刑,第3款規定:「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據此,可以得出如下反對解釋的結論:沒有告訴的不得處理。同理,題中法條所確定的條件(按照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是法律效果(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必要條件,那麼可以得出如下反對解釋結論:收買被拐賣的婦女,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不得從輕或減輕處罰。[此項選自張明楷《刑法學》(上)第五版]
B正確。《刑法》第225條將「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規定為非法經營罪的一種行為類型。未經許可經營香菸買賣業務的,顯然構成非法經營罪。根據舉輕以明重的原理,既然未經允許經營合格香菸的成立非法經營罪,那麼,未經允許經營偽劣香菸的當然更應成立非法經營罪。需要注意,該題亦需論證偽劣香菸也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顯然,得出這一結論並不困難。因為香菸屬於專賣物品,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香菸以及其他偽劣香菸,都屬於香菸,所以乙構成非法經營罪。(此項選自張明楷:《刑法學中的當然解釋》,載《現代法學》2012年第4期)
C正確。考查補正解釋。補正解釋,是指在刑法文字發生錯誤時,統觀刑法全文加以補正,以闡明刑法真實含義的解釋技巧。只有將「以下」解釋為不包括本數,才能符合立法目的與刑法的整體規定,否則將會與其他刑法條文衝突。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刑法中所規定的「以上」「以下」是包括本數在內,而本條規定中的「以下」是不包括本數在內的。
D正確。考查同類解釋規則。因為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行為均屬於破壞生產資料的方式,如果不將「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解釋為以「破壞生產資料的方式」破壞生產經營,將無限拉低入罪門檻,擴大處罰範圍。(此項選自張明楷《刑法的私塾》第一版)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A。
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甲進入乙家盜竊,發現乙在家中,當著乙的面,直接拿走了乙家中的5000元錢。如果認為盜竊是可以公開進行的,甲的行為成立盜竊罪
B.如果認為盜竊僅限於秘密竊取,A選項中甲的行為成立搶奪罪
C.在火車車廂,甲使用暴力、當面奪取了乙手中的500元錢後逃離現場,甲的行為成立搶奪。搶奪罪要求數額較大才能成立,由於甲的行為沒有達到數額標準,甲的行為不能認定為是搶奪罪
D.在火車車廂,甲趁乙睡覺的時候,乙並不知情,甲取走了乙口袋中的500元錢,甲的行為是扒竊。扒竊入罪沒有數額的要求,甲的行為成立盜竊罪
[試題解析]
A正確。如果認為盜竊可以是公開進行的,甲的行為成立盜竊罪,甲是以公開和平的方式取走了被害人的財產。
B正確。如果認為盜竊僅限於秘密竊取,那麼甲的行為屬於公然奪取,應認定為搶奪罪。
C正確。以公開對物使用暴力的方式取走被害人的財物,無論按哪一種觀點,都認為是搶奪。但由於搶奪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故甲的行為不構成搶奪罪。
D正確。甲的行為屬於盜竊,系扒竊。根據《刑法》規定,扒竊行為認定為盜竊罪,無數額要求,故甲的行為成立盜竊罪。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ABCD。
根據《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1)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2)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3),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4)論處。這在刑法理論上稱為(5)將下列哪一選項內容填充到以上相應位置是正確的( ) (2015年21,Ⅰ——單選)
A.(1)地位(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3)利益(4)利用影響力受賄罪(5)間接受賄
B.(1)職務(2)國家工作人員(3)利益(4)受賄罪(5)斡旋受賄
C.(1)職務(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3)不正當利益(4)利用影響力受賄罪(5)間接受賄
D.(1)地位(2)國家工作人員(3)不正當利益(4)受賄罪(5)斡旋受賄
【解析】(徐光華) :D。
根據《刑法》第388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本罪在理論上又稱斡旋受賄,但這是受賄罪的一種表現形式,其罪名仍然是受賄罪。類似的是:事後受賄、索賄行為、斡旋受賄都屬於受賄罪的表現形式,但都不是獨立的罪名,均系受賄罪。
斡旋受賄作為受賄罪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在受賄人和行賄人之間介入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在閆大柱受賄一案中,閆大柱接受其同學王某乙的請託,通過時任長春理工大學黨委副書記王某丁,為高考考生王啟晗被錄取到長春理工大學提供幫助。同月,閆大柱在其辦公室收受王某乙給予的80000元。該案被認定為受賄罪。參見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閆大柱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2016)吉01刑初00024號。
交警甲和無業人員乙勾結,讓乙告知超載司機「只交罰款一半的錢,即可優先通行」;司機交錢後,乙將交錢司機的車號報給甲,由在高速路口執勤的甲放行。二人利用此法共得32萬元,乙留下10萬元,餘款歸甲。關於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 (2014年21,Ⅲ——單選)
A.甲、乙構成受賄罪共犯
B.甲、乙構成貪汙罪共犯
C.甲、乙構成濫用職權罪共犯
D.乙的受賄數額是32萬元
[答案及解析 ]:B。
貪汙罪的對象是公共財產,此財產(32萬元)根本不屬於公共財產。本案中,因為甲、乙的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受賄行為)確實使公共利益、國家財產遭受了損失,但甲並沒有直接拿走國家財產,也沒有通過間接手段非法取走國家的財產。實際上,濫用職權行為、受賄行為,最終都將損害國家利益,但不能就此認為這類行為都成立貪汙罪。
本案中,甲、乙二人共同利用甲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使他人不交罰款就予以放行,甲、乙二人當然成立受賄罪的共犯,同時,甲的行為還具有濫用職權的性質,乙成立濫用職權罪的共犯。雖然最終乙得到的款項為10萬元,但二人是共犯,需要對整體的受賄數額承擔責任,故甲、乙二人的受賄金額均為32萬元。換言之,在本案中,司機並沒有交過路費、罰款的意思,只有交錢給甲、乙進行「通融」的想法,即只有行賄的想法,甲、乙二人成立受賄罪的共犯。本案中,行為是造成了國家利益的損失,任何職務犯罪都可能給國家利益造成了損失,不能認為只要是給國家財產造成了損失,就成立貪汙罪。在本案中,換言之,如果司機被抓獲後,還得另外再交通行費,故國家收取的通行費並沒有進入甲、乙的帳戶,甲、乙並沒有直接拿走公共財產,不成立貪汙罪。
如果甲、乙取得的錢款屬於司機已經上交給國家的錢款,甲、乙二人將其據為己有的,成立貪汙罪。但該題中,「只交罰款一半的錢」,是暗示司機不交另一半的罰款,而是交錢給甲、乙,才能得到放行。甲、乙二人取得的錢款不是罰款,而是從司機那裡收來的錢,應當屬於賄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