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
二、文件理解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中第一條,取消25項稅務證明事項。取消「發票丟失登報作廢聲明」,也就是說丟失發票後不需要進行登報。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第四條,對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帳聯複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帳憑證。
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抵扣聯,可憑相應發票的發票聯複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退稅憑證;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可憑相應發票的抵扣聯複印件,作為記帳憑證。
理解來說就是,受票方丟失了發票聯和抵扣聯(這兩聯都是給受票方的),就麻煩開票方拿記帳聯複印件來抵扣記帳;要是只丟了其中一聯,就憑藉另外一聯的複印件抵扣。
三、實務操作
情形一、丟失空白髮票
不區分專用發票還是普通發票,在納稅人所屬的省電子稅務局上填報《發票遺失、損毀報告》,帶上稅控設備到稅務局接受罰款。
情形二、丟失已開具發票
1、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普票記帳聯
視各省份會計憑證管理的要求而定。可以在稅控設備發票用白紙列印,加蓋發票章,同時附情況說明;也可以將其他聯次複印入帳。
2、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或者發票聯
不再開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憑藉另一聯次複印件入帳,可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進行勾選認證抵扣。
3、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和發票聯
可以勾選認證,不再開具證明單,憑開票方的記帳聯或者存根聯複印件,加蓋開票方發票章,由此入帳。
4、丟失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發票聯
雖然各地入帳要求不一致,實務中可以憑藉開票方證明、記帳聯複印件及在電子稅務局的發票查驗情況一併入帳。
注意:
1、丟失發票按照上述操作,千萬不要隨便處理,比如隨意作廢或者衝紅;
2、未收回全部聯次進行作廢、衝紅,按照開票方違規操作,處以罰款;
3、作廢、衝紅有可能觸發稅務局大數據監控指標,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