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後方有救護車「滴嘟滴嘟」的鳴笛聲時
你會選擇讓行嗎?
今天早上的王先生
告訴我們
「就算被罰款記分,也值得!!!」
今天早上8點40分許,觀山路、立信大道路口監控記錄下了暖心一幕:一輛車牌號為蘇BV090G的小轎車在等紅燈時突然啟動,越過停止線左轉停在了斑馬線上,後方緊急駛過一輛救護車,原來是小車主動避讓後方救護車,為其讓開一條生命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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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門通過路口監控確認了小車車牌
並與駕駛人王偉先生取得了聯繫
接到電話的王先生表示很驚訝
他認為
「這只是一件很小的事情
是任何一位駕駛人遇到都會做的」
當民警問到:
「當時有沒有擔心闖紅燈會被處罰?」
王偉卻告訴我們
「如果因為這件事被罰款記分,
我也覺得值得,
人的生命是最重要的,
你幫別人,別人也會幫助你」
隨後交警部門與救護車司機取得了聯繫
當時救護車正緊急趕往地鐵站
救助一名突然暈倒的市民
由於及時救助
目前病人已經脫離了生命危險
醫院方也對王先生的禮讓行為表達了感謝
無錫交警也第一時間
消除了王先生闖紅燈的違法記錄
並且呼籲全市駕駛人向
王先生的文明禮讓行為學習
給救護車讓行
是為了給患者爭分奪秒爭取治療時間
一次文明讓行
或許能挽回一條寶貴的生命
禮讓救護車,
為生命讓行!
交警提醒:不讓行,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條規定: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
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救護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21條第3款規定:
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或者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的違法行為信息中有證據證明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應當予以消除。
來源 | 無錫交警微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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