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訂立補償協議過程中,房屋徵收部門如何確定誰是被徵收人?

2020-11-03 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情】鍾某與徐某原系夫妻關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建有一棟兩層住房即案涉房屋。1993年雙方協議離婚,書面約定房屋產權各半,兒子成家後,雙方產權歸兒子徐某某所有。2001年,鍾某、徐某分別辦理了案涉房屋第1層(所有權人鍾某)、第2層(所有權人徐某)的房屋所有權證。2008年徐某某登記結婚並辦理了案涉房屋土地使用權證,使用權人為徐某某。2019年,政府因棚戶區改造項目需徵收案涉房屋。房屋徵收部門經入戶調查、測量、房屋評估等程序,並結合鍾某提供的離婚證、離婚調解協議書、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證據材料,確定房屋被徵收人為徐某某,並與之籤訂了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現徐某認為房屋徵收部門認定徐某某為被徵收人錯誤,並以自己是案涉房屋第2層所有權人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確認房屋徵收部門與徐某某籤訂的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無效。

【分歧】本案中,針對房屋徵收部門「如何確定誰是被徵收人並與之訂立補償協議」的問題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即為被徵收人,根據房屋所有權證的記載,徐某是案涉房屋第2層的所有權人,有權要求訂立補償協議。

第二種意見認為,在徵收過程中,房屋徵收部門並不具備對被拆遷房屋所有權直接進行產權界定的職能,其僅根據充分、有效的證據來確定被徵收人的身份。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徐某請求確認房屋徵收部門與徐某某籤訂的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無效的主張能否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五條規定:「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本案中,徐某與鍾某於1993年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雙方約定房屋產權各半,兒子成家後,雙方產權歸徐某某所有。徐某並未提供證據證明該協議內容非其真實意思表示,故該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內容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協議雙方應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予以履行。2019年,政府對涉案房屋所在地塊實施徵收,在徵收過程中,房屋徵收部門並不具備對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直接進行產權界定的職能,其僅根據充分、有效的證據來確定被徵收人的身份。本案當事人鍾某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了離婚證、離婚調解協議書、案涉房屋第1層、第2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使用權人徐某某)等證據材料,房屋徵收部門依據上述證據材料,經過入戶調查、測量、房屋評估等程序,確定徐某某為涉案房屋的被徵收人並與之籤訂補償協議並無不當。綜上,本案房屋徵收部門在訂立補償協議過程中並不存在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徐某僅憑自己是涉案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第2層房屋所有權人為由,請求法院確認房屋徵收部門與徐某某籤訂的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無效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本案依法判決駁回徐某的訴訟請求。

相關焦點

  • 以案釋法|房屋徵收協議是誰籤字,徵收補償利益就歸誰嗎?
    房屋徵收部門與兆老爺子的小孫子小兆籤訂了補償協議,補償協議約定採用回遷產權調換的方式對6號房屋的所有權人進行補償,同時給付扣除回遷房購房款外的貨幣補償共計106萬餘元。截至本案一審判決之日,補償協議約定的回遷安置房尚未建成交付。兆二認為自己對父親兆老爺子的財產具有繼承權,於是將楊女士、兆一和小兆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按繼承分割6號房屋的補償利益。
  • 民事協議還是行政協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前世今生
      城市化過程中,房屋的徵收隨時可見,處處可見,因房屋徵收引發的糾紛也屢見不鮮。經研究認為: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房屋拆遷的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發生的爭執,屬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權益糾紛。據此,我們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傾向性的意見,即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對此類糾紛裁決後,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以民事案件受理」。
  • 最高法判例:被徵收人就補償協議中的權利能否轉讓?被徵收人轉讓補償協議中的權利無需經過房屋徵收部門同意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中未約定不得轉讓相關權利,且轉讓行為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被徵收人可以將其權利轉讓,並通過一定形式通知房屋徵收部門即可,該轉讓行為無須經過房屋徵收部門的同意。
  • 解讀:房屋徵收必經法律程序有哪些?現場評估?補償協議?
    ,一般在徵收初始階段,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會及時地進行公告,讓被徵收人了解到房屋徵收的區域、徵收時間、徵收部門、徵收補償等內容。萬典律師代理的很多案件中,評估機構都不是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的,而是政府徵收部門直接單方面確定,並且有些評估機構的工作人員沒有去被徵收人房屋處進行現場評估,僅僅憑藉一些紙質文件就作出了評估報告,這嚴重侵害了被徵收人的利益,在程序上也屬違法。
  • 拆遷律師總結:籤訂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應注意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 徵收過程中,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應當包含哪些內容?
    其次,依法訂立的協議,雙方須認真恪守。不僅是徵收部門,當事人也要認真履行,任何一方均無權擅自變更或者是解除。是在徵收過程中,評估單位的評估人員入戶調查,對房屋的基本情況,固定的財產裝修裝潢等項目做財產清單的登記。如果說認為和客觀情況符合可以籤字,如果說與客觀情況不符合,少登記或者沒有登記,或者漏項的,可以不籤字。拆遷補償安置方式。
  • 房屋徵收如何補償?北京:6個月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原標題:房屋徵收如何補償?北京:需半年內作出決定)12月9日,北京市住建委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有關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並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 最高法判例:採用由房地產公司與被徵收人直接籤訂補償安置協議方式代替徵收主體履行補償安置義務
    ☑ 裁判要點 在履行補償安置義務過程中,徵收補償機關採用由房地產公司與被徵收人直接籤訂補償安置協議方式代替徵收主體履行補償安置義務,可以予以支持。但在相關補償安置協議履行不能的情況下,其仍應採取補償決定方式對被徵收人進行公平補償。
  • 房屋在徵收範圍內卻不給籤拆遷補償協議?法院:不能只徵收不補償
    房屋在徵收範圍內,但徵收方尚未與李先生籤署補償協議,也未對李先生作出補償決定。起訴後,法院判決徵收方在判決生效之日起60天內,對李先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作出決定。徵收方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接下來,律師將與你一起了解一下此案。
  • 口頭承諾補償,卻未寫進補償協議,徵收人員這樣承諾是否有效?
    導讀:在辦理徵地拆遷類案件的過程中,有一種很常見卻又比較棘手的情況。那就是,工作人員會口頭承諾將給予被徵收人種種徵收補償。對於徵收部門來說,如果時間、資金條件允許,他們也願意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補償協議約定的內容做好徵收補償工作。
  • 城市拆遷中,徵收方的這幾種行為違法!被徵收人可拒籤補償協議
    2011年1月21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實施,更加規範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相關事項,並加強了對被徵收人的權益的保護。與其同時還明確了被徵收人在遭受到違法拆遷時的救濟權利,被徵收人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應得的利益。本文,我將結合《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為咱們被徵收人總結出幾個可以拒絕籤署補償協議的條件,以供廣大被徵收人參考。
  •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之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法定條件
    的法定要件一般是在規定的期限之內沒有達到協議的,而且還有徵收的部門主體不清楚、或者是按徵收補償作出的的方案;徵收補償的決定一般是必須要有條件才能進行滿足。對被徵收人房屋給予補償的範圍、標準和方式均是依據徵收補償方案,而徵收補償方案是房屋徵收決定的一部分,因此,有生效的房屋徵收決定是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前提條件之一。二、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籤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
  • 2020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一覽表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 劉可心律師: 收到《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怎麼辦?
    在房屋徵收過程中,被徵收人會收到《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那麼這也是最後一個決定,如果再不採取任何行動,聽之任之的話,您的房屋就會面臨被法院強制拆除的危機。此時的您如何作出決斷,該採取什麼方法?今天劉可心律師給您講解一下收到《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怎麼辦?
  • 2020年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
    在實踐中,各地的拆遷工作都在有條不紊的進行,房屋徵收的補償安置工作對於被拆遷人的生產生活是極為重要的,如果房屋在徵收之後拆遷單位要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的,那麼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是怎樣的呢?下面拓夫律所律師幫您詳細解答相關知識。
  • 工業用地徵收補償不合理該怎麼辦?
    1、如果對補償協議中補償的數額沒有異議,只是一直拿不到協議中寫明的補償款的話。可以就協議的履行到法院起訴。所以如果拆遷部門沒有按照協議約定的時間支付補償款,那被拆遷人可以拿著協議到法院去起訴要求履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
  • 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公告,附:大同區棚戶區房屋徵收與補償方案
    (三)被徵收房屋屬歷史遺留房屋的,由大同鎮、社區、規劃建設、房產等部門認定,並出具認定書。 (四)已達成徵收協議的房屋滅籍工作,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完成;土地註銷工作,由自然資源局完成。
  • 最高院案例:被徵收人不確定,徵收方將補償提存並無不妥!
    但該兩套房屋一直未進行變更登記,仍登記在飛天公司名下。2013年,當地進行徵收項目,李某購買的房屋在徵收範圍內。李某將房屋交由政府拆除。在拆除過程中,某銀行主張對房屋享有抵押權。政府未就這2套房屋與李某等現居住人或某銀行籤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李某認為,政府未履行與其籤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法定職責,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政府履行徵收補償義務。
  • 要在徵收補償協議上簽字、按手印?你看清這5點了嗎?
    被徵收人可以從以下5個方面入手,審查判斷自己所要籤的補償協議是否合法合理。要點一:有合法的徵收主體補償協議中的徵收主體,應是市、縣級人民政府;籤約主體則應是其所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稱「條例」)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徵收補償工作,由其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條例》中還規定了市、縣級人民政府的諸多職責,如公布徵收補償方案並徵求公眾意見;符合條件時舉行聽證會;依法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制定房屋徵收的補助和獎勵辦法;依法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等。
  • 文豐研究 | 房屋徵收補償相關法律問題
    ,最大的問題就是房屋補償價值的爭議,那麼房屋補償範圍及價值應該如何確定?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被徵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徵收補償協議約定的期限內搬遷騰房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搬遷補助費。通過補助和獎勵,能夠激勵被徵收人儘快搬遷騰房,從而促進徵收的順利快速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