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新聞摘要
公司虛開增值稅發票逃稅!法院:補稅罰款還要判刑;因丟失發票,某企業被處罰;260家企業因發票蓋章不合格,責令限期整改;某企業因專用發票開錯,導致發票作廢,損失重大…
各位讀者,我們看到,發票是我們生活,工作中常見的票據。作為企業重要的銷售憑證,財務人員在開具發票時都十分謹慎,避免出錯,可是因發票出現問題而被處罰的企業卻不在少數。對此,CHPC小助手總結了6點發票中常見的問題,以及應對解決辦法,今天來和大家分享一下。
1
一,驗證發票要仔細 小心駛得萬年船
開具的發票在驗證系統裡面「查無此票」或者「驗證不一致」怎麼辦?
這裡的「查無此票」或「驗證不一致」是比較常見的發票問題,如果您的企業核對發票時出現這種情況,不要著急,也許是我們人為上傳數據時操作失誤,請仔細核對「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日期」、專用發票要核對「稅前金額」,普通發票要核對「校驗碼」等相關信息;如果是當天開具的發票,當天是無法查詢到的,數據會在發票上傳的第2天被稅務機關收錄,所以當天開具的發票請在第2天進行查詢;如果您收到的發票是離線發票,還是近期開具的,那麼是發票信息還沒有上傳到稅務機關,這時候可以耐心等待,或者撥通稅務局諮詢熱線進行查詢。
發票驗證不一致,是指納稅人輸入的發票信息與稅務機關電子信息至少有一項不一致,這時候請聯繫開票方與稅務機關進行核實,如果是問題發票請按「作廢」處理,要求開票方重新開具相關發票。
2
二,發票防偽至關重要 鑑別真假事在人為
企業如果收到虛開發票或假發票怎麼處理?
「虛開發票」和「假發票」的這種情況的出現原因有很多種,但不管何種原因造成,虛開發票和作假是很嚴重的違法行為,所以查出虛開發票和假發票至關重要,我們在核查發票真偽的時候會利用康柏漢森專業的檢驗系統進行查驗,根據委託方企業提供的銷售憑證與經銷商提供的發票,在基本信息,銀行帳戶真實性,銷售數據,開票人資質等方面進行多方專業對比,查出所有的虛開發票。對於虛開發票或者假發票的處理分為兩種情況:
1:尚未抵扣,如果收到的發票尚未抵扣,可以按作廢處理,重新要求開票方根據真實情況進行開票。
2:已經抵扣,首先這時候要請財務人員去您的企業所屬的相關稅務機關進行申報,說明原因,申請退回問題發票,繳納問題發票抵扣稅款和滯納金,並要求重新開具發票。
那麼如何避免問題發票和假發票呢?
康柏漢森在服務企業客戶的時候會提示企業,在委託經銷商進行產品銷售及推廣之前,要對經銷商進行充分了解,對對方的基本信息,經營模式要有充分的認識,雙方籤署相關委託協議,做好風險評估,在每季度對方提供的銷售證明和資料進行核實,雙方要在信任的基礎上進行合作,如果是合作時間較長的經銷商,這時候問題發票也會出現,有可能是開票方的失誤造成,這時候我們專業的票審人員會幫助企業找到問題發票,杜絕隱患,避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3
三,紅章雖好,可不能亂蓋
關於發票蓋章的問題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要求,開票方開票時要用發票專用章,不得用財務章和公章代替,在核對發票時,請您仔細檢查對方的章是否符合規定,並且蓋章要清晰,不得壓線,錯格,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溫馨提示:在開發票的時候,不小心加蓋了公章,補蓋發票專用章不可以正常使用,要按作廢處理。
4
四,相關證明壓箱底 發票丟失不慌張
如果開具的發票丟失,委託方企業如何認證?
經銷商開具發票丟失怎麼辦?依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內容,不管何種原因造成發票丟失,首先要在發現丟失當日攜帶相關銷售憑證以及購買方回款資料向稅務機關說明情況,並登報聲明,刊登報紙最好是稅務類報刊。
這裡延展一下,發票丟失,購買方如何抵扣認證?如果是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帳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帳聯複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帳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帳聯複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5
五,開票認真加規範 模範企業免受罰
增值稅發票開錯怎麼辦?
如果因為開票失誤或者貨物退回造成發票和購買量不符的情況,這時候要注意!發票一定要按作廢處理,如果還沒有認證,當月的發票可以直接按作廢處理,如果是已經認證的發票不能作廢,只能開紅字發票,如果是跨月的發票,也不能按作廢處理,需要衝紅。
6
六,買方賣方唇齒相依 誠信最能打動人心
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已經通過,對方又「作廢」了怎麼辦?
這個問題是上一個問題的延展,如果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認證通過,經銷商又將發票「作廢」了怎麼辦?這裡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認真做好增值稅專用發票發售,填開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如果購貨方已經將發票聯和抵扣聯報送稅務機關認真完成,銷貨方不得擅自將已經開具的發票作廢,如果還沒有認證的情況下,在購貨方沒有退回發票聯和抵扣聯的情況下,銷貨方不得擅自將發票作廢,只有在還沒有認證的情況下,購貨方退回了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銷貨方才能將發票按照作廢處理,否則將依法接受相應的處罰。
其實以上說了這麼多,總的來說要想杜絕發票問題需要各方努力,首先企業要和經銷商建立在平等互信的基礎上進行合作,其次,開票方和審票方要格外小心謹慎,認真仔細,作為一個審計人,認真,踏實,嚴謹是最基本的要求。世上無難事,只怕有心人!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