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杭州蕭山一姑娘諮詢:
租了一套毛坯房,裝修後入住,現在合同到期了,房東要求恢復成毛坯原樣。
有這樣的說法嗎?
姑娘說,她準備把空調、柜子、油煙機、水池這些能搬走的搬掉,不能搬的就留給房東。
但房東表示,不喜歡他們的裝修風格,要求恢復原樣。
姑娘很不理解:當時裝修好,房東也來看過檢查過,要是不喜歡,那個時候就可以說啊,非要過了那麼多年才說,是什麼意思?
現在雙方鬧得都很尷尬,房東表示,如果協商無果,會訴諸法院。
租的房子到期了,需要把房間恢復原樣嗎?來聽聽法官怎麼說。
法官提醒
首先,承租人沒有義務將裝飾裝修恢復原狀。
租賃合同期間屆滿,出租人根據添附的基本原則已經取得了附和的裝飾裝修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已無權對裝飾裝修物進行處分。在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的情況下,出租人當然也無權要求承租人替其拆除已為其所有的裝飾裝修物。
其次,承租人的裝飾裝修是經出租人同意而為的,不構成承租人對出租人的侵權。
儘管裝飾裝修物可能會對出租人繼續行使財產權造成限制,但是這是出租人為了獲取租金而付出的代價,是出租人對自己財產的一種處分。承租人沒有主觀上損害侵權行為的主觀構成要件,因此不能認定是侵權行為。
最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由此反推也可以認定,經過出租人同意的裝飾裝修或者擴建,出租人不得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經出租人同意的裝飾裝修行為,除非雙方有特殊約定,否則租賃合同期滿後,出租人無權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出租人以同意承租人裝飾裝修為代價藉以換取租金,此時裝飾裝修給其房屋造成的潛在損失已通過獲得租金補償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