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醫學專業主任主治醫師職評要求、報考條件是什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臨床醫學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與水平,鼓勵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養造就一支高素質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隊伍,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對醫療保健服務的需要,實現衛生工作為人民健康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目標,特制定本評審條件。
第二條臨床醫學各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名稱為主治醫師,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名稱為副主任醫師、主任醫師。
第三條按照本評審條件通過評審或考試獲得相應專業技術資格者,表明其具有相應的技術水平和工作能力,可以被聘為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章適應範圍
第四條本評審條件工適用對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具有合法行醫權的醫師。
第五條根據醫療機構專業設置的實際情況,臨床醫學專業評審條件分為兩個部分:
(一)按二級學科分類的評審條件,適用於按二級學科設置的臨床醫學專業崗位,共分為十四個專業:全科/家庭醫學、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口腔、眼科、耳鼻咽喉科、皮膚病與性病、精神病、腫瘤、病理、醫學影像、計劃生育。
(二)按三級學科分類的評審條件,適用於三級學科設置的臨床醫學專業崗位,共分為三十二個子專業:心血管內科、呼吸內科、消化內科、腎內科、神經內科、內分泌、血液病、結核病、傳染病、風溼與臨床免疫、老年醫學、急診醫學、普通外科、骨外科、胸心外科、神經外科、泌尿外科、小兒外科、燒傷外科、整形外科、麻醉、運動醫學、康復醫學、婦科、產科、口腔內科、口腔頜面外科、口腔修復、口腔整形、核醫學、放射治療、醫學檢驗。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六條申報人必須具備良好的醫德和敬業精神,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第七條有下基層醫療機構工作任務的專業,申報人應當按有關規定完成下基層工作任務。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醫療事故責任者三年內;醫療差錯責任者一年內;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第九條申報人應當符合下列學歷和資歷的要求
(一)主治醫師
1、醫學中專畢業,在縣及以下基層醫療機構工作,取得醫師資格後從事醫師工作不少於七年;
2、醫學大學專科畢業,取得醫師資格後從事醫師工作不少於六年;
3、醫學大學本科畢業,取得醫師資格後從事醫師工作不少於五年;
4、醫學大學本科畢業並取得與醫學有關的第二學士學位,取得醫師資格後從事醫師工作不少於四年。
(二)副主任醫師
1、醫學大學專科畢業,在縣及以下基層醫療機構工作,從事主治醫師工作不少於七年;
2、醫學大學本科畢業,從事主治醫師工作不少於五年;
3、取得臨床醫學碩士學位,從事主治醫師工作不少於四年;
4、取得臨床醫學博士學位,從事主治醫師工作不少於二年;
5、臨床醫學博士後人員在完成博士後研究工作、出博士後流動站前。
(三)主任醫師醫學大學本科畢業或取得學士以上學位,從事副主任醫師工作不少於五年。
(四)符合下列有關條件,經考核合格,可認定主治醫師任職資格:
1、取得臨床醫學碩士學位,醫.學全在.線,提供從事醫師工作不少於三年;
2、取得臨床醫學博士學位。
(五)符合下列有關條件,申報副主任醫師、主任醫師任職資格不受上述學歷和任職年限的限制:
1、獲自然科學獎、國家發明獎、國家科技進步獎的主要完成人;
2、獲省部級科技進步獎二等及以上獎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條申報人應當符合下列外語能力的要求(一)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主任醫師要掌握一門外語,並能通過臨床醫學專業外語職稱等級考試,取得相應級別的合格證書。(二)長期在基層醫療機構工作的人員,外語的要求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適當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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