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整理了幾個自作主張、自作聰明、自欺欺人的會計分錄~會計們可以吸取經驗教訓,我們來看看:
深圳市地稅局第五稽查局在對某公司的稅務稽查中發現,該公司「其他應收款」科目明細帳顯示,某個人股東於2009年向公司借款350餘萬元用於購買房產,款項一直沒有歸還。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該規定同樣適用於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於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後未歸還借款的情況。根據上述規定,深圳市地稅局第五稽查局對該公司股東借款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責令該公司將應扣未扣稅款70餘萬元扣繳入庫,並對少扣繳稅款處以百分之五十的罰款約35萬元。稅局一翻憑證,一看這個分錄,二話不說,兩字:補稅。12.31日還了,第二天就又借走了……此類性格分錄就屬於自作聰明,稅局一眼就能看出來你打的是什麼主意。深圳市地稅局第三稽查局稽查人員在對某技術公司稅務檢查過程中發現,該公司以轉租的方式收取租金衝減管理費,少繳納稅金及附加1008元,未按規定開具發票18000元。該局依法對這家公司做出了稅務處理決定,追繳其少繳納的稅金及附加1008元,並對其處以0.5倍的罰款481.5元,對其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處以500元的罰款。來源:建築業營改增中心、財稅新鮮事兒、會計家等;轉載請註明以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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