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刑法分則中,拐賣婦女兒童罪是熱門考點。
該罪名涉及很多知識點,比如,拐賣婦女兒童過程中又實施強姦的,罪數如何確定,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法定刑升格條件等等。
瑞達法考刑法獨家講師蔡雅奇老師整理了一些該罪名的易錯點,在此推送給大家,希望備考2019年法考主觀題的同學鞏固記憶。
第一,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後,無論實施非法拘禁、強姦,還是故意傷害、侮辱,抑或強制猥褻、侮辱,一律實行數罪併罰。
第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後,只有以營利為目的將婦女、兒童賣給他人的,才能成立拐賣婦女、兒童罪。反之,如果將婦女、兒童免費送給他人的,後行為不構成犯罪。
第三,拐賣婦女過程中又強姦婦女的,只成立拐賣婦女罪一罪,加重處罰。
第四,拐賣婦女過程中,又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應當實行數罪併罰。
第五,口交不是強姦。據此,拐賣婦女過程中又強迫婦女為自己口交的,應以拐賣婦女罪和強制猥褻罪實行數罪併罰。
第六,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是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加重構成要件之一。
這裡的「賣往境外」,既包括從境內賣往境外,也包括從境外賣往境內。易言之,既包括「出口」,也包括「進口」。可見,這裡對「賣往境外」做了擴大解釋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