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16歲的餘某被人販子拐騙至福建將她賣給了徐某。餘某為了逃離徐某的掌控,偷拿兩瓶毒鼠強欲毒死徐某未果,後餘某趁徐某放鬆警惕用領帶將徐某勒死後逃離當地。餘某在外逃亡三年後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律關係分析:
我國法律規定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我國是現代文明的法治國家,一直倡導依法治國。國家用法律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免受不法侵害。法律專門規定有拐賣婦女兒童罪和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保護婦女兒童的人身安全不受不法侵害。但在實踐中極少數情況下卻不能很好地保護婦女兒童的權益。
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地方很多都是各個山區的貧窮落後地區。他們收買被拐賣的婦女來為他們生孩子達到傳宗接代的目的。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將他們刻意製造傷殘後強迫孩童乞討來謀取利益。無論是被拐賣的婦女還是兒童,在被拐賣後都處於被嚴密看守的狀態中。同時由於收買被拐賣婦女的地區村民之間相互幫忙看守被拐賣者,互相通報信息防止解救被拐賣者,還幫助一起追捕逃跑的婦女兒童,這些情況導致被拐者很難完成自救行為。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和性自主權都已經處於嚴重的威脅當中。
在公安機關和婦女自救行動中,經常遇到收買者煽動村民圍堵糾纏,阻止解救行動,讓婦女兒童受到的人身威脅始終不能消除。
2018年12月19日最高檢發布的案例中向外界清晰傳達當前我國司法實踐中正當防衛的界限在哪裡:
預知有人意圖傷害自己,隨身攜帶刀及其他防身武器的不影響正當防衛的認定。別人拿刀砍你, 你可以勇敢的拿刀砍回去。別人拿刀砍你,你奪下刀砍回去,砍著砍著對方跑了,你覺得不安全可以繼續追著砍。只要加害方表現出行兇的可能性,受害方就可以按照已經行兇進行防衛。根據以上規定,筆者以為可以引申到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情況上來,在被拐賣的那一刻起,被拐者人身自由,性自主權就已經處於被嚴重威脅中,法律規定的正當防衛中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強姦行為可以構成無限正當防衛,不需要負刑事責任。
因為拐賣者、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且限制其人身自由者、幫助收買者的村民都知道,一旦將婦女兒童攔截下來,收買者就有極大可能對其實施性侵以及人身傷害。在這種情況下,還要求被拐賣者能盡到適度義務,防止防衛過當實在是強人所難,因為村民的糾纏不放,因為拐賣者和收買者的嚴加看管,很可能婦女兒童將要遭遇一生的不幸。
因此筆者認為,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在被拐賣起直到被解救出來為止,其為了逃離掌控,對拐賣者,收買者,看守者,幫助糾纏拉扯導致她們無法逃脫的人都可以實施無限正當防衛,鼓勵婦女兒童自救,賦予警察更高的權限去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
依據目前的法律規定,餘某殺死徐某案中,餘某會因為自身人身安全和性自主權沒有遭受急迫的緊急的威脅情況下殺人而要負擔刑事責任,這實在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所以希望法律能夠賦予被拐者更高的防衛權限和更長的防衛計算時間。
莫讓被拐者悲鳴:」在被拐賣時沒有人幫助我,我依靠自己逃生卻要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