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上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
「兩高一部」發布
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指導意見
▶ 對拉拽方向盤、毆打司機等妨害安全駕駛、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實行防衛
▶ 故意挑動對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擊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 以綁架手段拐賣婦女、兒童的,可以實行特殊防衛
▶ 對於防衛過當案件,應當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出臺
《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
(下稱《意見》),對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涉及的相關問題作出系統規定。根據《意見》,對於拉拽方向盤、毆打司機等妨害安全駕駛、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可以實行防衛;故意挑動對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擊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意見》明確,要準確理解和把握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對於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切實防止「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做法,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意見》規定,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不應將不法侵害不當限縮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為。對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對於正在進行的拉拽方向盤、毆打司機等妨害安全駕駛、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可以實行防衛。
《意見》明確,正當防衛的意圖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對於故意以語言、行為等挑動對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擊的防衛挑撥,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意見》要求,準確界分防衛行為與相互鬥毆。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鬥,對於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衝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的,還擊一方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
《意見》要求,防止將濫用防衛權的行為認定為防衛行為。對於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在可以辨識的情況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進行制止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不法侵害系因行為人的重大過錯引發,行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況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還擊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意見》規定,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不應當苛求防衛人必須採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防衛行為雖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但沒有造成重大損害的,不應認定為防衛過當。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按照《意見》,在實施不法侵害過程中存在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的,如以暴力手段搶劫槍枝、彈藥、爆炸物或者以綁架手段拐賣婦女、兒童的,可以實行特殊防衛。實施特殊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意見》強調,對於依法認定為正當防衛的案件,及時作出不予立案、撤銷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訴的決定或者被告人無罪的判決。對於防衛過當案件,應當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不法侵害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及時追訴。
重塑正當防衛理念
「法不能向不法讓步」
理念深入人心
「近年來,各級檢察機關依法準確適用正當防衛制度,認真辦理涉正當防衛案件,為出臺《意見》貢獻了檢察智慧和檢察力量。」9月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勞東燕出席相關發布會並回答了媒體提問。
記者從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2018年以來,最高檢先後指導地方檢察機關辦理崑山「龍哥」案、福州趙宇見義勇為案、河北淶源反殺案、邢臺董民剛案、浙江盛春平案、雲南唐雪案等,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向社會傳遞了「邪不壓正」的司法立場。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12月,最高檢專門針對正當防衛問題發布
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
,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的正當防衛相關法律問題,加強以案釋法和法治宣傳。
「2019年全國檢察機關辦理涉正當防衛案不批捕187件187人,同比增長105.4%;不起訴210件212人,件數和人數同比增長分別為107.9%、110%,兩年之間翻了一番。涉正當防衛不捕不訴案件同比大幅增長的背後,充分體現了正當防衛理念的重塑,推動公平正義以人民群眾看得見、聽得懂的方式加以實現,也使得『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勞東燕說。
據介紹,《意見》充分吸收借鑑了檢察機關好的經驗和做法,在總體要求中強調要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在準確把握正當防衛起因條件中,吸收了最高檢指導性案例陳某正當防衛案的要旨,強調成年人對於未成年人正在實施的針對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應當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可以實行防衛等。
勞東燕還就《意見》中有關特殊防衛的具體適用進行了解讀。她表示,《意見》第四部分遵循刑法的立法目的,對準確理解和把握特殊防衛中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及準確把握一般防衛與特殊防衛的關係等作出細化規定,有利於更好地指導公安司法機關的執法司法活動,依法準確適用刑法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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