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算所得的稅務處理

2020-12-20 中華會計網校

  企業在辦理稅務註銷登記之前,應針對實際經營期(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和清算期分別作為一個納稅年度,向稅務機關辦理當年度經營期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和清算期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清算期開始日期的確定

  實際經營終止之日為經營期的截止日期,即當期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的最後日期,也是清算期開始之日的前一日。實務中清算期的開始日期一般由企業根據實際經營需要自行確定。

  清算所得的計算

  結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的相關規定,清算所得用公式表述如下:清算所得=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資產的計稅基礎+債務清償損益-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可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企業的資產可變現價值是指企業清理所有債權債務關係、完成清算後,所剩餘的全部資產折現計算的價值。如果企業剩餘資產能在市場上出售而變現,則可以其交易價格為基礎。用公式表述如下: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貨幣資金+清理債權的可收回金額+存貨的可變現價值+固定資產的可變現價值+非實物資產的可變現價值。

  債務清償損益是指納稅人在清算期間實際償還的債務金額與負債計稅基礎的差額。

  清算費用是指納稅人在清算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與清算活動有關的費用,包括清算組組成人員的工資、差旅費、辦公費、公告費、訴訟費、評估費、諮詢費等。

  相關稅費是指在清算期間因處理資產、負債而產生的營業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

  清算期間應繳企業所得稅=清算所得×企業所得稅稅率(即25%)。

  以前年度虧損彌補

  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按照財稅〔2009〕60號文件的規定,清算所得可依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稅法規定,不超過5年的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額,可以用以後年度所得彌補,即清算期之前5個納稅年度的稅法認定的虧損額,可以在計算清算所得時彌補,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的所得作為清算所得計算清算所得企業所得稅。

  股東取得剩餘資產的涉稅事宜

  被清算企業股東分得的剩餘資產,應先確認股息所得,再將減去股息所得後的剩餘資產餘額與股東投資成本(包括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中的資本溢價合計數)相比較,差額再確認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所得符合條件的免徵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所得,屬於2008年1月1日之前被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免徵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後年度被投資企業新增未分配利潤,應按規定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居民企業確認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應合併到該企業納稅年度利潤總額內;非居民企業確認的投資轉讓所得,應按規定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

  清算所得案例分析

  某企業成立於2002年,實收資本4000000元,截至2007年12月31日,企業帳面未分配利潤為1284798.38元。根據股東會決議,企業準備註銷。2008年9月30日的資產負債情況如下:流動資產5679008.56元,非流動資產227155.98元,流動負債402849.64元,非流動負債為0,所有者權益5503314.90元(其中實收資本4000000元,本年利潤218516.52元,未分配利潤1284798.38元)。

  1.經營期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及申報。

  股東同意企業提前解散的股東會決議籤署日期是2008年9月30日,並在當日成立清算組,則2008年1月1日~2008年9月30日為經營期未滿12個月的一個納稅年度。按規定進行經營期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2008年1月~9月企業會計利潤總額為218516.52元(假設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事項,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企業應按規定進行2008年1月1日~2008年9月30日這一經營期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並繳納企業所得稅54629.13元。

  2.清算期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及申報。

  2008年10月1日為清算期開始之日,2008年12月20日申請稅務註銷,即清算期為2008年10月1日~2008年12月20日,截止日期為12月20日。

  (1)資產可收回金額(或者稱可變現金額)為5420518.09元;

  (2)資產計稅基礎為5906164.54元(假設計稅基礎與帳面價值一致);(3)債務償還金額為190858.66元;

  假設負債計稅基礎與負債帳面價值一致,則:

  處理債務損益=402849.64-190858.66=211990.98(元);(4)清算費用合計58000;(5)假設沒有發生相關稅費,清算所得=5420518.09-5906164.54-58000.00+211990.98=-331655.47(元);由於清算所得為負數,故就清算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進行企業所得稅申報,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3.股東取得剩餘資產的涉稅事宜。

  剩餘資產=資產可收回金額-債務償還金額-清算費用-相關稅費=5420518.09-190858.66-58000-0=5171659.43(元);

  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即股息所得)=1284798.38+218516.52+0=1503314.90(元);

  剩餘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餘額=5171659.43-1503314.90=3668344.53(元);

  股東投資成本為4000000元;

  投資轉讓損失=4000000-3668344.53=331655.47(元)。

  從以上計算可知,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餘額為1503314.90元,故股東應確認的股息所得為1503314.90元;剩餘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餘額小於股東投資成本,故該股東應確認投資轉讓損失。

責任編輯:Syl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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