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可依
教育懲戒新規3月1日起實施
●《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2021年3月1日起實施(第一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教育懲戒做出規定
●《規則》所稱教育懲戒,是指學校、教師基於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
●《規則》將教育懲戒的實施範圍限定在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
強調育人
重拾「戒尺」是為好育人
●實施教育懲戒應當符合教育規律, 注重育人效果
●實施教育懲戒後,應當注重與學生的溝通和幫扶,對改正錯誤的學生及時予以表揚、鼓勵
●學生受到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後, 能夠誠懇認錯、積極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
明確範圍
以下情形確有必要的可實施教育懲戒
①不服從: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
②擾亂秩序: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
③行為失範:吸菸、飲酒,或者言行失範違反學生守則的
④具有危險性: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的
⑤侵犯他人權益:打罵同學、老師,欺凌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⑥其他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
※學生實施屬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學校、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實施教育懲戒,加強管教;構成違法犯罪的,體罰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細化邊界
一般教育懲戒
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輕微的學生,可以當場實施
包括
●點名批評
●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
●適當增加額外的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
●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
●課後教導
●學校校規校紀或者班規、班級公約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實施後,可以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家長
細化邊界
較重教育懲戒
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生
包括
●由學校德育工作負責人予以訓導
●承擔校內公益服務任務
●安排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行為規則教育
●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遊覽、校外集體活動●以及其他外出集體活動
●學校校規校紀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應當及時告知家長
細化邊界
嚴重教育懲戒
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且必須是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
包括
●給予不超過-周的停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在家進行教育、管教
●由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
●安排專門的課程或者教育場所,由社會工作者或者其他專業人員進行心理輔導、行為幹預
※應當事先告知家長
●對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經多次教育懲戒仍不改正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的紀律處分。對高中階段學生,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
把握尺度
七條紅線」教師不能碰
●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
●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覆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
●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
●因個人或者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
●因學業成績而教育懲戒學生
●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
●指派學生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
●其他侵害學生權利的
※越界教師或將面臨處分
維護權益
讓學校和教師敢管、善管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支持、指導、監督學校及其教師依法依規實施教育懲戒
●學校應當支持、監督教師正當履行職務。教師因實施教育懲戒與學生及其家長發生糾紛,學校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教師無過錯的,不得因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而給予其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
●學校應當有針對性地加強對教師的培訓, 促進教師更新教育理念、改進教育方式方法
公開透明
學生及家長不服可提起申訴
●學校擬對學生實施《規則》第十條所列教育懲戒和紀律處分的,應當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學生或者家長申請聽證的,學校應當組織聽證
●學生及其家長對學校依據《規則》第十條實施的教育懲戒或者給予的紀律處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作出後1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提起申訴
●家長對教師實施的教育懲戒有異議或者認為教師行為違反《規則》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學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要有溫度
教育懲戒需家校形成育人合力
●學校制定校規校紀應當提交家長委員會討論, 並應當利用多種途徑向家長進行宣講,有條件的還可以吸收家長加入校規校紀執行委員會,監督教育懲戒實施
●學校、教師應當重視家校協作,積極與家長溝通,爭取家長理解、支持和配合實施教育懲戒
●家長應當履行對子女的教育職責, 配合學校、教師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