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8日,張道建接到來自巫山縣紀委監委的電話——有關他兒子張金鑫被掃黑專案組警察刑訊逼供的舉報已被受理,「領導很重視並批示了,我們正介入調查」。
目前,該案正在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之中。
一審被判6年有期徒刑
2019年2月20日,巫山警方發布《關於檢舉李冰、羅品祥等惡勢力犯罪集團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歡迎廣大人民群眾積極檢舉該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違法犯罪線索。
2019年8月28日,李冰、羅品祥等人被巫山警方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立案偵查,同年9月20日結案。經偵查,李冰、羅品祥、向陽、羅品俊、靳玉發、侯本山、張金鑫、熊偉、盧牛郎、張富平、張科平、匡羅君、馬操等人涉嫌10宗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破壞生產經營、非法侵入往宅、開設賭場、虛假訴訟、高利轉貸。
2019年10月31日,巫山縣公安局將該案移送巫山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0年4月7日,巫山縣人民檢察院向巫山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李冰、羅品祥等13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往宅罪、破壞生產經營罪、開設賭場罪,涉及犯罪事實24個。
7月28日,重慶市巫山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張金鑫有期徒刑6年。他的同案犯「黑老大」李冰等12人,亦獲刑19年6個月至1年不等。
看守所被蓋夾信稱遭到刑訊逼供
2020年6月17日至19日,該案公開庭審。李冰、羅品祥等多人拒絕承認自己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張金鑫更是稱遭到了辦案人員的刑訊逼供。
「我兒子法庭上陳述自己沒有參加被指控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他之前在公安機關說的一些不真實,是辦案人員威逼利誘的。」張道建說。
2019年3月22日,張道建根據警方通知去巫山縣公安局保安室取兒子留下的東西。他和妻子一同在縣公安局保安室整理門衛轉交的一大包東西時,發現兒子張金鑫藏在被蓋夾縫裡的一封信。
「妻子看完信後,當時就昏倒在保安室。」張道建說,因為兒子在這封寫給檢察官的信裡稱自己遭到了辦案警察的「毒打」。
張金鑫藏在被蓋夾縫裡從看守所偷送出的一封信。
張金鑫的信件顯示,這次挨打發生在巫山縣公安局審訊室旁的廁所裡,時間是2018年11月11日第二次審訊開始之前。他在信裡說:
10時許換班,來了3個民警,問我上不上廁所,我說去。我被戴上手銬進了廁所,由於手銬緊,褲子拉鏈拉不下去,我請他們為我松一點點。民警張某給我解開了右手,接下來的一幕讓我終生難忘——他拿起我的右手直接反背銬上,還一腳蹬在我的背上。
其他兩位民警的一位將我的頭按在牆上,一位拳腳伺候,打得我快閉氣了。他們強行讓我承認他們所說的罪行。我體弱受不了這種暴力逼供的方式,同意了。他們見我臉上有白色粉末,就用廁所裡的拖把給我擦臉,然後才讓我上廁所。我把尿拉了一點在坑外面,他們按住我的頭讓我舔起來。我說我答應你們所有的要求,他們就威脅我,不按他們所說的說就一小時上一次廁所,意思是一小時打我一次。
辦案人員的這些行為,發生在沒有監控設備的廁所。但是,張金鑫認為,可以調取廁所之外的視頻來進行佐證:他戴著手銬和三個辦案人員一起進入廁所的,而此前上廁所,他都不戴手銬且無人陪伴入內;他在廁所被打得直叫,當時有協警出門口到廁所這邊看過;從廁所出來時,他身體有明顯的顫抖,褲子拉鏈沒拉上;坐在老虎椅上的他,能被看出手腫,多了傷疤。
在信裡,張金鑫還附有一份備忘錄:
2018年11月11日晚上9:10,第二次筆錄完成,30幾個小時沒睡覺和被他們打得頭暈,我沒看筆錄內容就直接籤字。在走道裡吐了。當晚10:30,到達巫山看守所。
2018年11月12日上午11:00,向駐看守所陳檢察官報告被刑訊逼供,他叫我寫報告。15:30,第三次訊問時向訊問人員反映過前一天遭到刑訊逼供。
2018年11月13日16:30,遞交被刑訊逼供報告。
2018年11月14日,陳檢察官用手機拍了我手上的傷。
2018年11月28日,陳檢察官、(縣)檢察院一科長和一名書記員詢問我關於被刑訊逼供的經過。
張金鑫的信驚動了專案組,張道建告訴看看新聞Knews記者:「2019年3月22日晚上,兩名辦案人員楊某、吳某到我家裡,沒有任何搜查手續就翻箱倒櫃,到處查找兒子寫的這封控訴信。」
張金鑫被刑訊逼供一事,被證實早已引起公訴方重視。
2020年5月19日上午召開的庭前會議上,公訴方說,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張金鑫和靳玉發有些供述沒有作為證據出示,「(我們)已經核實相關供述是否屬實,對相應的嫌疑人進行了核實。相應的證據所有相關的材料都移送給了法院,在庭審中不會作為證據出示」。
主持法官也表示:「兩個偵查人員取證的證言,當時取證的筆錄不會作為證據使用。」
2020年9月8日、9月15日、9月16日,巫山縣紀委監委相關人員多次告知張道建,舉報張金鑫被辦案人員刑訊逼供一事,重慶市紀委監委轉交巫山縣紀委監委辦理,目前已被受理,「領導很重視並批示了,我們正介入調查」。(節選轉自「看看新聞」,原標題《涉黑案被告人稱遭舔尿逼供 重慶官方介入調查》)
《刑事訴訟法》第43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並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最高檢2006年7月26日公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4、刑訊逼供,情節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的,或者精神失常的;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6、刑訊逼供3人次以上的;7、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8、其他刑訊逼供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最高法2012年11月發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五條
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或者採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違背意願供述的,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
2013年10月發布的《最高法及公安部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第8條
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排除。
2017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採取毆打、違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變相肉刑的惡劣手段,採用以暴力或者嚴重損害本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等進行威脅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願作出的供述,應當予以排除;採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某種程度上講,刑訊逼供離我們有多近,法治就離我們有多遠!
刑訊逼供為何屢禁不止?
1.重口供輕證據
部分司法工作人員素質低下,法制觀念淡薄,缺少應有的職業修養。辦案人員業務素質、專業技能和執法水平不能完全適應當前形式的需要和法治的需求,在辦案中偏愛口供。偵查人員沒有口供不結案,檢察人員沒有口供不起訴,審判人員沒有口供不判案等情況屢見不鮮。而以口供為「證據之王」的訴訟制度必然導致刑訊逼供的泛濫。所以要終結刑訊逼供,就要警惕在辦案過程中的「口供依賴症」。
2.刑訊逼供舉證難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只是規定:「凡經查證確實屬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也就是說,目前的規定只是排除非法獲得的言詞證據,因此,要排除非法獲得的實物證據,以及通過非法證據獲得的線索搜集的證據,就需要最高檢出臺規定時拿出足夠的勇氣來。
3.辦案指標
破案任務的量化規定和政績思維的根深蒂固很可能讓「不採納證據」成為一紙空文。公安機關有一種刑偵目標叫作命案必破。「命案必破」首先是一種上級任務,其次是一種政績思維,在所謂的工作壓力之下,誰又能保證工作人員不實行刑訊逼供下的證據?
4、刑訊逼供處罰不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先入為主地推定為有罪。當辦案人員在收集不到其他可供查明的證據時,往往憑著個人的認識和判斷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如實供述符合自己判斷的供述。雖然我國刑法已將刑訊逼供作為犯罪加以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對刑訊逼供的查處比較少,即使不得不進行查處,也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陳瑞華曾經撰文指出,政治哲學家們經常說,人類社會存在兩種罪惡:一是犯罪,二是官員們的濫用權力。作為一個日益走向文明和法治的社會,中國比較注意通過公安機關懲治犯罪減少第一種罪惡,但不應忘記現實中還存在著第二種罪惡。這種罪惡對社會法律秩序所具有的破壞性絲毫不亞於前者,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對於中國立法者而言,在認識到為什麼刑訊逼供屢禁不止之後,似乎應當有針對性地為在司法實踐中,而不僅僅是在書本上廢除刑訊逼供做點什麼。對於中國的政治家而言,似乎不應僅僅重視所謂的「一方平安」,而且還應通過建立完善的制度和程序,減少官員濫用權力的現象。這一點,是中國走向文明、民主、人道社會的基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