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牛」軟體使用了與微信相似的紅包界面和聊天表情,騰訊公司把「吹牛」軟體的開發運營方北京青曙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告到法院。今天(19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分別對「微信紅包」和「微信表情」兩案進行一審宣判,認定被告方侵權。
「微信紅包」和「微信表情」惹爭端
原告訴稱,被告的「吹牛」軟體中的電子紅包頁面與原告「微信紅包聊天氣泡和開啟頁」相同或構成實質相似,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微信紅包」相關頁面和「微信」整體頁面構成有一定影響的裝潢,被告作為同類產品、服務的經營者,整體抄襲、全面摹仿「微信紅包」的全流程設計、軟體界面及圖標設計,極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或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權和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就其不正當競爭行為原告消除影響,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450萬元。
「吹牛」紅包
被控侵權表情
對於涉案微信表情,原告認為,具有獨創性,構成美術作品,原告對其享有著作權。被告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吹牛」應用軟體中提供與涉案微信表情完全相同的聊天表情,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據此,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被告辯稱:電子紅包的創作設計來源於生活中的實物紅包,「微信紅包」不具有獨創性;「微信紅包」相關頁面及微信整體頁面不構成有一定影響的裝潢。並且,原告進行作品登記前有大量與之相同或相似的作品發表,涉案「微信紅包聊天氣泡和開啟頁」不具有獨創性;被告使用的電子紅包與涉案作品存在差異。因此,被告未實施著作權侵權行為。
此外,「微信紅包」相關頁面及微信整體頁面不構成有一定影響的裝潢,被告未以任何形式宣傳其軟體與「微信」應用軟體存在關聯,相關公眾不會產生混淆或誤認。因此,被告未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
被告認可涉案聊天表情構成美術作品,但是在案證據不能證明原告對其享有著作權;另外,被告已經停止使用涉案微信表情;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過高,缺乏法律依據。
法院裁判:「微信紅包」具有獨創性
法院審理認為,「微信紅包聊天氣泡和開啟頁」的顏色與線條的搭配比例、圖形與文字的排列組合,體現了創作者的選擇、判斷和取捨,展現了一定程度的美感,具有獨創性,構成美術作品;其與被告提出的相似或相近的電子紅包在顏色搭配與變化,文字、線條、圖形的排列組合與位置設計等方面均存在明顯差異,具有獨創性。
被告的電子紅包聊天氣泡和開啟頁與原告主張的「微信紅包聊天氣泡和開啟頁」分別構成實質性相似,被告未經許可進行使用,使用戶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使用原告的「微信紅包聊天氣泡和開啟頁」,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另外,「微信紅包」相關頁面,是「微信紅包服務」的整體形象,其相關頁面附加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具有美化服務的作用,且其已具有良好的宣傳效應,受到用戶的廣泛歡迎,應當屬於「有一定影響的服務裝潢」。但微信整體頁面僅是軟體類產品的常規設計,沒有體現獨特性,不構成「有一定影響的服務裝潢」。
被控侵權頁面與「微信紅包」相關頁面整體視覺效果上構成近似,容易造成公眾的混淆和誤認,屬於不正當地利用他人的勞動成果攫取競爭優勢,損害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
微信表情均採用「黃臉表情」為設計理念的卡通形象設計,即用圓形黃色表示面部,在此基本造型的基礎上,通過眼部、嘴部、手勢等神態的變化來反映人物的不同情緒,生動、形象、富有趣味,在線條、色彩運用等方面體現出一定的個性化選擇和獨創性表達,具有審美意義,構成美術作品,法院認定騰訊享有著作權。
關於被告提出的「奸笑」「捂臉」「嘿哈」等表情不是騰訊原創的抗辯意見,法院也沒有採納。最終認定,被告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吹牛」應用軟體中使用了與涉案微信表情完全相同的聊天表情,被告的行為使該軟體的用戶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微信表情,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院判決:兩案賠償90萬元
「微信紅包」案一審認定涉案「微信紅包聊天氣泡和開啟頁」具有獨創性,構成美術作品;「微信紅包」相關頁面構成有一定影響的裝潢。認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判令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認定被告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判令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騰訊計算機公司經濟損失40萬元;此外,被告還被判決賠償原告合理開支9萬餘元。
「微信表情」案一審認定涉案微信表情生動、形象、富有趣味,體現出一定的個性化選擇和獨創性表達,具有審美意義,構成美術作品,騰訊公司對其享有著作權。法院判決被告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及合理開支1萬餘元。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劉建華供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