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廬州判官。法律讀庫投稿郵箱:1751490@qq.com。
今天,偶然看到一篇雄文,名字叫做《官員通姦可考慮入罪》。
說實話,看到標題,我立即吃了一驚。
首先映入腦海的,是聯想到前段時間微信圈裡,大家瘋傳的支持拐賣兒童一律死刑的事情。後來事實證明,那是一場徹頭徹尾的商業廣告鬧劇。
拐賣兒童要判死的鬧劇,顯然是利用了民眾對人販子的無比痛恨心理。現在,又出了一個官員通姦要入罪的唬人言論,真是語不驚人死不休。在現行刑事立法和社會現狀下,如此低級的不值一駁的觀點,我驚詫於居然有人寫文章來提倡。
民眾的觀點,大多是樸素而正義的。他們恨不得把所有的壞事,都納入刑法規制,恨不得所有的犯罪都保留死刑。仿佛這樣,天下就沒有犯罪,天下就太平了。顯然,這次通姦入刑的文章,也是利用了民眾對當下反腐給力的肯定心理,迎合了民眾對當下部分官員私生活糜爛的極度反感。
但是,考慮到發在著名的法律公號,寫文章的作者應該不是普通民眾,可能是個法律人。而且,如此奇葩的觀點,想必有充分的論證,否則也不會貿然拋出來。於是,我懷著學習的心態,拜讀了這篇雄文。該文共13段:
1-2段,講現在違紀官員中通姦較普遍,以前不入刑有合理性。
3-5段,講官員通姦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現僅靠黨紀、政紀處罰無力度。
6-12段,論據和論證終於出現,作者利用其深厚的法制史功底,引用了唐、東漢、北齊、金、清等五個封建朝代的法典或案例,來論證古代官員通姦確實入罪的事實。
13段,得出論證結論,現在中國刑法要向古代學習,官員通姦也要入罪,全文草草結束。
看完後,實在是忍無可忍,最後整個人感覺都不好了。
說實話,開始看到該熊文的標題時,我本想寫個嚴肅點的學術文反駁一下的。但看完全文後,其觀點之唐突,邏輯之混亂,論證之無釐頭,讓我完全沒心情了,也覺得沒必要了。
在此,俺只想弱弱的問幾個問題?
1、動輒入刑,刑法的謙抑性哪裡去了?
2、只用古代通姦入刑作論據,得出今天的中國刑法中通姦也入刑的論證方式,這是理性法律人的邏輯嗎?
3、普通人通姦只是道德問題,連最輕的治安違法都算不上,為什麼官員通姦則違法到要觸犯刑律的地步?你是官太派來的救兵嗎?
4、更嚴重的官員包二奶都未入刑,更嚴重的性賄賂都沒入刑,你為什麼先主張官員通姦要入刑?那麼熟悉法制史,當知道什麼叫舉重以明輕吧。
5、兩情相悅的官員通姦,在沒侵犯職務廉潔的法益時,有社會危害性嗎?到底有多大程度的社會危害性居然要值得動用刑法?
好奇之下,再看了下雄文作者,特註明兩個重量級頭銜:高校教師+法學博士。
最後,來自貝卡利亞的一句名言,送給迷戀重刑的博士:刑罰的威懾力不在於其嚴厲性,而在於其不可避免性。
趙進華: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兼答諸位網友)
作者趙進華,東北大學。
讀了網友諸君的評論,心裡既欣慰又慚愧。欣慰者,小文價值幾何且不去論,至少引起大家對這個問題的關注,這也許算是本人的一點「貢獻」;慚愧者,因觀點涉嫌「逆歷史潮流而動」,加之思慮不周,行文不謹,也引起了朋友們的一些誤讀,以至於拿本人的學歷和工作來說事兒,這也逼迫我檢討自己是否如朋友們所言,愧對所受教育和目前的工作。 思忖再三,我還是想堅持自己的觀點,儘管有朋友認為我「無資格談法」,儘管這一觀點註定了不受人待見的命運,特別是不受「法律人」的待見。所以要堅持,一方面出於對學術多元的憧憬,堅信學術的獨立發聲和自由討論的裨益,另一方面也多少源於對自身觀點的「理論自信」。當然,光有自信是不夠,還得以理服人。我大致看了一下,針對敝文的批評,可以歸結為這樣幾點意見:(1)觀點反動;(2)邏輯混亂;(3)空洞不切實際;(4)以古附今,牽強附會。鑑於小文其實只是拋出一個觀點,對這個觀點基本上沒有做太多的論證,這裡就敷衍幾句,作為對自己觀點的辯解和對朋友們批評的回應。
(一)不少朋友指出,官員(領導幹部)通姦入罪是和現代法治、人權原則背道而馳的,筆者對這樣一個判斷實在不能苟同。現代法治社會重視人權保障,提倡法律評價和道德判斷的分離,對僅屬私德領域而無關公益的行為一般不予幹涉,更不會動輒使用刑罰。但這只是一般的原則,而不是雷打不動的鐵律。「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不在邏輯。」固執於相對的原則而不知變通,是不是有教條主義的嫌疑呢?況且官員通姦這個問題,絕對不只是官員私德的問題,而影響到大眾的利益。這樣一個判斷,不是來自法理學教科書,而是來自對中國現實社會的觀察。法律說到底就是利益的衡平,官員畢竟是公民的少數,對他們私生活的限制甚至不惜動用刑罰,如果能換來更大的社會利益,難道不值得嘗試嗎?有網友說「自由是公民之自由,權利為公民之權利,豈可因身份而不同。」這話似是而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確實不錯,但這並不意味法律不可以對公民實行區別對待。實際上,現代法律於身份上對公民實行區別對待早已是家常便飯,且有其必要。如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和限制,以及刑法上受賄罪主體的設定。官員是一個特殊的群體,對他們提出更高(甚至有些苛刻的)要求,於情於理均無不可。
(二)歷史上曾經實行過的制度今天到底能不能拿來用?我想,這個問題肯定是要具體分析的,不可一概而論。筆者主張對通姦的官員定罪,並不意味著筆者贊同恢復連坐、誅九族、肉刑等被歷史證明是腐朽、落後、反動的制度。朋友們如果一定要這麼說,恐怕就接近於誅心之論了。據我所知,現在世界範圍內還有一些國家和地區在刑法上保留著通姦罪的罪名,典型者如臺灣。臺灣對普通公民通姦者尚追究法律責任,官員自然包括在其中。這樣一種具有深厚歷史基礎的制度今天仍在一切地區適用,你能說這制度就絕對不可行?臺灣實行通姦入罪難道說明他們的法治和人權不如我們?規定官員通姦入罪就一定是開歷史的倒車?我想這問題應該比我們想像的要複雜,實在不宜以簡單的邏輯套取結論。
(三)敝文實際上就是提出一個初步的建議,什麼建議呢?就是官員通姦「可以」考慮入罪。筆者只是看到當前官員通姦之泛濫,危害之嚴重,影響之惡劣,深感有以鐵腕治理的必要,衡諸歷史和現實,認為刑事制裁手段無疑是可供選擇的方案之一。至於如何入罪,怎樣來操作這件事,我在文中沒有談到,於是遭致了尖銳的批判。實際上,對通姦的官員治罪自然不可能是籠而統之地在刑法上加上一條,凡是官員通姦或發生婚外情都要治罪。我在敝文所引用的歷代律典的規定,其中有一點值得注意,官員通姦的罪名要想坐實,其中的「管轄」和「統屬」關係是必不可少的,也就是說一名官員(領導幹部)只有是在其領導和管轄範圍內,與下屬或受其領導、管理的子民發生姦情,方才受法律的追究。若超出這一範圍,即便發生男女之事,也只涉風月,無傷律法。這就提示我們,如果一定要追究官員通姦的刑事責任,也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搞一刀切。從原則上講,只有那些有傷職務廉潔性的通姦行為才需要入罪。具體的情況比較複雜,這裡就不再展開了。
(四)多年來筆者混跡法林,屍位杏壇,一直心裡充滿著忐忑。所以如此,自然是因為所學不精的緣故。不過隨著馬齒漸長,倒是漸漸免於人云亦云鸚鵡學舌的陋習,更時刻勉勵自己想人所不敢想,言人所不敢言。筆者的主張是否可行於今日的中國,筆者不敢知。筆者所知者,觀點出自我心,也有幾分理據在。朋友們的批評,促進了我對這個問題的思考,所以表示感謝,但是某些批評,恕我不能照單全收,如有網友評論說「按此君邏輯,官員通姦可入罪,嫖娼,納妾則可允許」,實在是冤哉枉哉!諸君若有閒情不妨細讀小文,文章中可曾有一星半點的這種意思?敝文只是針對官員通姦發表點初步的看法,對其他問題隻字未提,試問這位網友是如何推導出我有這樣的邏輯的? 還有些批評,恕我不能一一作出回應,先到這了。歡迎大家繼續批評指正! 趙進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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