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企業所得稅減稅申報方法來了!企業想減稅必須這麼做!

2020-12-20 中國會計視野

 

一、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企業所得稅減免

(一)政策依據

1.《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2號)

(二)政策要點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案例解析

案例一:某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一季度實際利潤額為280萬元,季度平均資產4800萬元,從業人員280人,該公司選擇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的預繳方式,則預繳申報時,小型微利企業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因此,該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一季度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23萬元(100*25%*20%+180*50%*20%)。

案例二:C企業2019年第1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經過判斷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但是此後的第2季度和第3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經過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第1季度至第3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相應的累計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C企業在預繳2019年第1季度至第3季度企業所得稅時,實際應納所得稅額和減免稅額的計算過程如下:

(四)填報方法

1.預繳申報:

(1)實行查帳徵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季度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本納稅年度截至本期末的從業人數季度平均值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季度平均值不超過5000萬元、本表「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選擇「否」且本期本表第9行「實際利潤額\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的納稅人,選擇「是」;否則選擇「否」。

(2)納稅人為核定徵收的,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本納稅年度截至本期末的從業人數季度平均值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季度平均值不超過5000萬元、本表「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選擇「否」且本期本表第12行「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的納稅人,選擇「是」,否則選擇「否」。

2.匯繳申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8號編寫,屆時政策若有變動,以最新政策規定為準):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為小型微利企業必填表單;

(2)《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經營情況」為小型微利企業必填項目;「有關涉稅事項情況」為選填項目,存在或者發生相關事項時小型微利企業必須填報;「主要股東及分紅情況」為小型微利企業免填項目;

(3)小型微利企業免於填報《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10)、《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20)、《一般企業成本支出明細表》(A102010)、《金融企業支出明細表》(A102020)、《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入、支出明細表》(A103000)、《期間費用明細表》(A104000)。

(五)注意事項

1.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帳徵收方式或核定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該優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稅率優惠

(一)政策依據

1.《關於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

2.《關於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推廣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2號)

(二)政策要點

自2018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向所在省級科技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科技部門會同本級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聯合評審後發文認定,並將認定企業名單及有關情況通過科技部「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備案,科技部與商務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共享備案信息。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須在商務部「服務貿易統計監測管理信息系統(服務外包信息管理應用)」中填報企業基本信息,按時報送數據。

(三)案例解析

某A企業2018年經認定為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假定該企業不符合其他優惠政策條件,則該企業2018年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5萬元(100*15%),減免稅額10萬元(100*25%-15)。

(四)填報方法

1.預繳申報:將相應數據填入《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201030)第22行。

2.匯繳申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中填寫206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類型,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表單」中自動勾選《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在《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第19行填入相應金額。

(五)注意事項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須符合的條件及認定管理事項,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比例提高

(一)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

(二)政策要點

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三)案例解析

A企業2018年度發生職工教育經費支出200萬元,其中2018年度職工工資薪金總額為3000萬元,則2018年準許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限額為3000*8%=240萬元,本年度實際可以扣除200萬元。若A企業2018年度發生職工教育經費支出300萬元,則只允許扣除240萬元,超過部分60萬元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扣除。

(四)填報方法

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表單」中勾選《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50),在該表中第5行填入相關內容。

(五)注意事項

1.軟體生產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可以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的「合理工資薪金」,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稅會差異在彙算清繳時調整,預繳時不做調整。

四、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標準提高

(一)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二)政策要點

1.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2.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三)案例解析

A製造企業2018年6月購進一臺價值為300萬元的機器設備用於生產經營,會計上採用直線折舊法,折舊年限10年,預計殘值為0。該企業在2018年度彙算清繳時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未享受其他稅收優惠,若2018年度利潤總額為500萬元,則該企業2018年度會計上計提折舊額=300/10/12*6=15萬元,因該機器設備可以一次性稅前扣除,則應調減應納稅所得300-15=285萬元,節稅285*25%=71.25萬元。

(四)填報方法

1.預繳申報:將有關內容填入《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優惠明細表》(A201020)第4行。

2.匯繳申報:將有關內容填入《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0行(A105080)。

(五)注意事項

1.資產狀態僅限於新購進的,包括購買新資產、購買二手資產和自行建造資產,但不包括已經存在的資產;

2.企業應將購進固定資產的發票、記帳憑證等有關憑證、憑據(購入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關說明)等資料留存備查,並應建立臺帳,準確核算稅法與會計差異情況。

3.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是否享受該政策,但一經選定不得變更(不得變更僅針對單個資產)。

五、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按照規定稅前加計扣除

(一)政策依據

《關於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二)政策要點

1.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2.委託境外研究開發支出應當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委託方和受託方存在關聯關係的,受託方應向委託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3.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應籤訂技術開發合同,並由委託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相關事項按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及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執行。

(三)案例解析

A公司發生了符合條件的100萬元自行研發費用,並發生委託境內B公司研發費用100萬元,發生委託境外C公司研發費用100萬元,則:

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基數=100+100*80%=180萬元

委託境外研發費用扣除限額=180*2/3=120萬元

境外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基數取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與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基數的2/3的較小值,即80萬元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180+80)*75%=195萬元。

注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企業委託外部機構或個人開展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可按規定稅前扣除;加計扣除時按照研發活動發生費用的80%作為加計扣除基數。

(四)填報方法

該事項在企業彙算清繳時享受,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表單」中勾選《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並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填報。

(五)注意事項

1.企業應在年度申報享受優惠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留存有關資料;

2.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不包括委託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

六、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延長虧損結轉彌補期限

(一)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

(二)政策要點

1.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2.本通知所稱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所稱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規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的企業。

3.具備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是指當年具備資格的企業,其前5個年度無論是否具備資格,所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

2018年具備資格的企業,無論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備資格,其2013年至2017年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均準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為10年。2018年以後年度具備資格的企業,依此類推,進行虧損結轉彌補稅務處理。

4.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註明的有效期所屬年度,確定其具備資格的年度。科技型中小企業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註明的年度,確定其具備資格的年度。

5.企業發生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合併或分立重組事項的,其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有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1)合併企業承繼被合併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結轉年限,按照被合併企業的虧損結轉年限確定;

(2)分立企業承繼被分立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結轉年限,按照被分立企業的虧損結轉年限確定;

(3)合併企業或分立企業具備資格的,其承繼被合併企業或被分立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結轉年限,按照《通知》第一條和本公告第一條規定處理。

(三)案例解析

案例一:A企業,2018年具備資格,2013年虧損300萬元,2014年虧損200萬元,2015年虧損100萬元,2016年所得為0,2017年所得200萬元,2018年所得50萬元。按照《通知》和《公告》規定,無論該企業在2013年至2017年期間是否具備資格,2013年虧損300萬元,用2017年所得200萬元、2018年所得50萬元彌補後,如果2019年至2023年有所得仍可繼續彌補;2014年企業虧損200萬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4年所得彌補;2015年企業虧損100萬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5年所得彌補。

案例二:接上例,該企業2019年起不具備資格,2019年虧損100萬元。其之前2013年至2015年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最長結轉年限為10年並不受影響。如果該企業在2024年之前任一年度重新具備資格,按照《通知》和《公告》規定,2019年虧損100萬元準予向以後10年結轉彌補,即準予依次用2020年至2029年所得彌補。如果到2024年還不具備資格,按照《通知》和《公告》規定,2019年虧損100萬元只準予向以後5年結轉彌補,即依次用2020年至2024年所得彌補,尚未彌補完的虧損,不允許用2025年至2029年所得彌補。

案例三:某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註明發證時間為2018年9月17日,有效期3年,其有效期橫跨年度為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根據《公告》規定,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為具備資格年度。

案例四:某科技型中小企業,2018年5月取得入庫登記編號,編號註明的年度為2018年。根據《公告》規定,2018年為具備資格年度。

案例五:2018年A企業吸收合併B企業,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其中,A企業不具備資格,其尚未彌補完的2016年虧損,準予向以後5年結轉彌補。B企業具備資格,其尚未彌補完的2016年虧損,準予向以後10年結轉彌補。吸收合併後A企業尚未彌補完的2016年虧損,包括合併前A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和B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按照《通知》和《公告》規定應當分別處理,即合併後A企業尚未彌補完的2016年虧損,其中合併前A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只準予用2018年至2021年的所得彌補;合併前B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按照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六條第(四)項有關規定計算後,準予用2018年至2026年的所得彌補。如合併後A企業2018年具備資格,合併後A企業尚未彌補完的2016年虧損,包括合併前A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和B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均準予用2018年至2026年的所得彌補。

案例六:2018年A企業分立新設B企業和C企業,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其中,A企業具備資格,其尚未彌補完的2016年虧損,準予向以後10年結轉彌補。分立新設的B企業和C企業分別承繼A企業尚未彌補完的2016年虧損。按照《通知》和《公告》規定,分立後B企業和C企業分別承繼A企業尚未彌補完的2016年虧損,按照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六條第(五)項有關規定計算後,無論分立後B企業和C企業是否具備資格,均準予用2018年至2026年的所得彌補。

(四)填報方法

1.預繳申報:將有關數據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第8行。

2.匯繳申報:將有關數據填入《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A106000)。

(五)注意事項

明確延長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政策,由企業自行計算申報享受,無須向稅務機關申請審批或辦理備案手續。即符合《通知》和本公告規定延長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條件的企業,在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彙算清繳時,自行計算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並填寫相關納稅申報表。

七、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

(一)政策依據

《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

(二)政策要點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三)案例解析

某工業企業2018年應納稅所得額為80萬元,年度平均資產2000萬元,從業人員80人,該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則該企業2018年度應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80*50%*20%=8萬元。

(四)填報方法

1.預繳申報:

2018年1-4季度預繳申報期限屆滿,《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2號)出臺後,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條件有所變化,企業適用新政策進行預繳申報。

2.匯繳申報: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為小型微利企業必填表單;

(2)《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經營情況」為小型微利企業必填項目;「有關涉稅事項情況」為選填項目,存在或者發生相關事項時小型微利企業必須填報;「主要股東及分紅情況」為小型微利企業免填項目;

(3)小型微利企業免於填報《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10)、《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20)、《一般企業成本支出明細表》(A102010)、《金融企業支出明細表》(A102020)、《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入、支出明細表》(A103000)、《期間費用明細表》(A104000)。

(五)注意事項

1.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帳徵收方式或核定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該優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

(一)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二)政策要點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三)案例解析

A企業2018年度發生費用化的研發支出100萬元,該企業在2018年度彙算清繳時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未享受其他稅收優惠,若2018年度利潤總額為500萬元,則該企業2018年度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金額75萬元,則應調減應納稅所得75萬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06.25萬元((500-75)*25%),節稅18.75萬元(75*25%)。

(四)填報方法

該事項在企業彙算清繳時享受,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表單」中勾選《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並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填報。

(五)注意事項

1.不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行業:菸草製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適用於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帳徵收並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3.下列活動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採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後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複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門戶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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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國家第一波2000億元的減稅紅包撒給全國95%的納稅企業,1795萬家小微企業老闆將拿到這一紅包。隨著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公布了詳細的減稅政策細節(文末附文件連結),第一財經記者梳理減稅的關鍵指標和條件,幫你掌握搶紅包的正確姿勢。
    • 2019年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怎麼申報?最全總結來了!
      (一)文件依據根據國務院進一步推進減稅降費的精神,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出臺了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財稅〔2019〕13號的執行期限是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如何網上申報?
      一、應辦理年度納稅申報的納稅人 2019年度內在本市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2019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
    • 四季度還需減稅1550億!下一步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或將調整
      「按現有政策計算,全年減稅降費規模大於11450億元,距離1.3萬億的減稅目標還剩餘約1550億元的空間。」國盛證券首席宏觀研究員熊園表示。那麼,下一步,減稅從哪進行?「要真正實現減稅,重點要放在大稅種上,主要是最大的兩個稅種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 武漢落實6項減稅政策 小微企業企業所得免稅額上限提提至50萬
      長江日報融媒體6月11日訊(記者張雋瑋 通訊員吳榮華 潘菁華)11日,記者從市國稅局獲悉,武漢正在加緊貫徹落實國務院6項減稅政策,後者為今年來最大一次的降稅舉措,預計我市將有近4000戶企業享受新政策紅利。6項減稅措施,由「1+4+6」構成,其中「1+4」為首次執行的政策。
    • 小微企業普惠性減稅政策來了!部分免徵增值稅、所得稅降至5%或10%
      二、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 深圳:外企減免稅期間也要申報企業所得稅
      記者26日從深圳市國稅局獲悉,該局已正式發布《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於2005年度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的通告》。2002年1月1日起新成立的深圳市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無論盈利或虧損,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都要自行計算實際應納所得稅額,前往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 浙江:減稅降費激發小微企業活力
      在民營經濟大省浙江,小微企業始終是全省經濟發展和創業創新領域的活躍力量。近期發布的《浙江省新設小微企業活力指數報告(2019年)》顯示,浙江新設小微企業活力指數持續保持增長態勢。2016年-2018年,全省累計新設小微企業92.7萬家,平均每年新設30.9萬家,佔全省新設企業總數的比重達81.89%。
    • 講座| 彙算清繳和2019年預繳申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要點...
      2019年1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再推出一批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措施,其中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進一步放寬,減稅力度進一步加大,下面結合2018年度彙算清繳和2019年預繳等工作,對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進行講解:分為政策要點和申報要點
    • 小微企業實際稅負降低一半 減稅新政帶來「真金白銀」
      央廣網北京2月27日消息(記者 王曉蕾)小微企業是發展生力軍、就業主渠道。自今年1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推出了一些列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措施,明確了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的適用範圍。政策實施兩個月,小微企業減稅取得了哪些成績?落地情況又如何?
    • 【申報須知】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須知
      「非接觸式」辦稅形式,結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1號),對電子稅務局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功能進行升級完善,因此請您仔細閱讀以下須知,以便提高您的工作效率。
    • 全市4.37萬戶納稅人享受企業所得稅減稅30.92億元
      11月18日,從「減稅費、優服務,全力支持企業發展」新聞發布會獲悉,今年以來,市稅務局全速落實減稅降費各項優惠政策,減稅降費力度空前,特別是新增稅費優惠政策成效明顯,對市場主體的恢復發展發揮重要作用。所得稅方面,截至三季度末,全市4.37萬戶納稅人享受企業所得稅減稅金額30.92億元;4.21萬戶小型微利企業獲得普惠紅利共計7.78億元;2.6萬戶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享受緩繳稅款1.12億元;204戶企業享受500萬元以下設備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涉及減稅3.11億元(含26戶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
    • 全國工商聯報告指出企業對減稅降費總體效果滿意
      中證網訊(記者 趙白執南)全國工商聯日前發布《2019年萬家民營企業評價營商環境報告》,主要圍繞要素、法治、政務、市場、創新5個維度開展調查,通過科學的數據處理方法,重點突出企業家對營商環境的主觀感受。
    • 2020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倒計時,提前做準備少花錢!
      2019年,馬上就剩一個月了!對於納稅人而言,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要重視起來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是很多納稅人關注的重點。今天,公司寶小編就和各位一起來聊聊關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僱主為僱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8 號)第四條的規定,「僱主為僱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於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凡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
    • 小微企業迎普惠性減稅 29地「六稅兩費」頂格減徵
      來源:證券日報2月份小微企業迎來了新的普惠性減稅降費政策措施落地後的首個納稅申報期。稅務部門為納稅人提供了「申報即享受」的便捷服務,讓全國各地的小微納稅人更順手、更舒心地拿到國家減稅降費紅包。目前,有29個省(區、市)明確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按50%幅度頂格減徵。自2019年1月份起,國家開始實施新一輪小微企業普惠性減稅降費政策措施。其中一項規定,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並允許小規模納稅人自主選擇按月或者按季申報。
    • 上海減稅優惠持續加碼 2019年全市小微企業免稅預計約100億元
      央廣網上海2月18日消息(記者唐奇雲 通訊員朱禮慶)從2009年至今,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徵收優惠政策不斷放寬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不斷提高,經歷了從3萬到300萬共8個優惠限額的變革,上限標準擴大了100倍;同時,本次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擴圍,還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標準放寬至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標準放寬至不超過
    • 國稅總局付廣軍:建議明年繼續減稅降費 考慮適度下調企業所得稅
      摘要 【國稅總局付廣軍:建議明年繼續減稅降費 考慮適度下調企業所得稅】今日,在社科院工業經濟研究所等主辦的「2021年《經濟藍皮書》發布暨中國經濟形勢報告會」上,國家稅務總局稅科所學術委員會副主任付廣軍建議,明年應該繼續保持減稅降費的勢頭,下一步還應考慮適度下調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