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 張建)今日(10月2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起草的《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對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等方面做出規定。
意見稿提出,納稅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業銀行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其配偶購買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償還貸款期間,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標準定額扣除。非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納稅人不得扣除。納稅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扣除。經夫妻雙方約定,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意見稿還對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方面作出規定,納稅人本人及配偶在納稅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沒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賃住房發生的租金支出,承租的住房位於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承租的住房位於其他城市的,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扣除標準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承租的住房位於其他城市的,市轄區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含)的,扣除標準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沒有住房的,可以分別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該意見稿還提出,新修訂的個稅法,今後計算個稅應納稅所得額,在5000元基本減除費用扣除和「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外,還可享受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稅法授權國務院制定專項附加扣除的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贍養老人支出方面,納稅人贍養60歲(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標準定額扣除,其中,獨生子女按每人每月2000元標準扣除,非獨生子女與其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按照暫行辦法規定,專項附加扣除標準並非一成不變,將隨著教育、住房、醫療等民生支出變化情況適時調整。據悉,暫行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後將依法於2019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