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對中年夫妻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進而引起激烈打鬥,最終雙雙多處受傷,死於家中。
丈夫涉嫌殺害妻子,但因其也死於案中,公安機關最終只能作了撤案處理。
慘案發生後,這對夫妻遺留下來的孤兒拿著父親生前的壽險保單向平安人壽申請理賠。
這個孩子能賠到保險金嗎?
接下來,磐石君和大家一起來解讀這起沉痛的保險理賠糾紛。
2019年5月24日,在河北邢臺市威縣的一處民宅內發生了一起悲劇:一對夫妻雙雙慘死於家內。
經威縣公安局刑警大隊調查,死者潘某生前和妻子趙某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並將趙某殘忍地殺害。
經法醫初步鑑定,趙某系被他人用斧類器械擊打頭面部致顱腦損傷死亡;而潘某左手掌皮膚有電流斑,心臟冠狀動脈粥樣硬化,肺淤血水腫,大腦水腫,系先被電擊後身體倒地頭部觸地,系鈍性外力作用頭部致腦損傷死亡。
2019年8月13日,由威縣公安局正式出具的法醫屍檢意見書載明:趙某系被他人用斧類器械擊打頭面部致顱腦損傷死亡;潘某系鈍性外力作用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
同年12月24日,因犯罪嫌疑人潘某死亡,威縣公安局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決定撤銷此案。
《刑事訴訟法》第16條 依法不追訴原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然而,潘某生前於2011年7月20日,在平安人壽處為自己投保過一份保險,主險為平安智勝人生終身壽險,身故保額15萬元,並附加了無憂意外險,身故保額為6萬元。
這份保單的受益人為潘某的兒子和死者趙某,兩人的受益份額各為50%。由於趙某在該案中死亡,故受益人僅剩潘某的兒子一人。
孩子是無辜的。
潘某死後,其子向平安人壽申請理賠保險金21萬元遭拒。潘某之子遂將平安人壽告上法庭。
圖片源自網絡
在初審時,平安人壽辯稱,被保險人潘某因為故意犯罪死亡,保險公司不應該承擔保險責任,保險合同應該終止,只退還涉案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
事實上,在潘某生前所投保的保險中,主險及附加險均有下列免責條款:
主險的3.3責任免除中約定,因以下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其中第2項,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附加險的2.4責任免除中約定,因以下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的,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其中第2項,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或自殺。
因此,雙方的爭議焦點即死者潘某是否屬於故意犯罪或自殺,進而平安人壽是否可以免責賠付相關保險金。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2條 法院定罪原則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初審法院認為,雖然在威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出具的證明中有潘某因家庭瑣事將趙某殺死的表述,但之後公安局對趙某被殺一案已作撤案處理,因此不能直接認定潘某屬於故意犯罪;此外,根據雙方調取的公安機關材料,無法確定潘某的死亡屬於自殺。
綜上,初審法院判決平安人壽向潘某之子賠付保險金21萬元。
平安人壽不服該判決結果,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時,平安人壽的主要抗辯意見如下:
1.根據威縣公安局的現場勘驗筆錄和屍檢鑑定意見書顯示:趙某受傷19處,潘某受傷23處並有多處骨折傷,右膝關節腔內有碎玻璃等。據此可以推斷二人生前曾激烈打鬥。
2.根據威縣公安局出具的相關《證明》及《撤銷案件決定書》,本案中存在被保險人潘某殺害趙某的故意犯罪行為。
3.根據公安機關對潘某的表哥劉某的詢問筆錄顯示,潘某殺害趙某後曾與其表哥劉某通電話並表述其殺死了趙某,自己也不活了。據此,平安人壽認為潘某的死亡與其故意犯罪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4.保險合同是依據最大誠信原則而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保護的是大多數人的利益,其不保護故意犯罪行為,亦不保護道德惡性行為。本案在被保險人實施了故意犯罪行為並導致自身死亡的情形下,仍判決保險公司承擔理賠責任,違背「故意犯罪不賠」的保險法理,且不符合公序良俗的社會主流價值觀,如形成示範案例將可能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
我們且看二審法院是如何認定事實並作出了怎樣的判決。
根據《保險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保險法》第45條: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23條:保險人主張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證明被保險人的死亡、傷殘結果與其實施的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被保險人在羈押、服刑期間因意外或者疾病造成傷殘或者死亡,保險人主張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依據上述法律並結合威縣公安局出具的《證明》中所述「潘某左手掌皮膚有電流斑,心臟冠狀動脈粥樣硬化,肺淤血水腫,大腦水腫,系先被電擊後身體倒地頭部觸地,系鈍性外力作用頭部致腦損傷死亡」,終審認為:
結合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潘某的死亡與趙某被殺案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最終,平安人壽二審再次敗訴,被判令向潘某之子賠付保險金21萬元。
圖片源自網絡
從一個普通的旁觀者角度出發,磐石君認為在該理賠糾紛中,死者潘某殺害其妻子趙某的事實是顯而易見的,其表哥劉某的詢問筆錄也能佐證潘某已自認其殺害了趙某。
然而案發後潘某也已死亡,公安機關只能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撤案,因此對於潘某殺害趙某這一事實,就缺少了正式生效的法律文書作為依據;另一方面,公安機關也沒有認定潘某死於自殺。
此糾紛中,平安人壽正是由於沒有已生效的法律文書作為潘某犯罪的確鑿證據,才最終敗訴判賠。
這真的是一個令人悲憤交加的理賠糾紛案例。
難道審理本案的法官是出於孤兒今後的生活考慮,才作出此判決?
案發時,潘某之子年僅19周歲。
引言案例號:
1.(2020)冀0503民初1078號
2.(2020)冀05民終240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