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300665 證券簡稱:飛鹿股份 公告編號:2020-113
債券代碼:123052 債券簡稱:飛鹿轉債
株洲飛鹿高新材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飛鹿轉債開始轉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證券代碼300665 證券簡稱:飛鹿股份
2、債券代碼123052 債券簡稱:飛鹿轉債
3、轉股價格:人民幣9.9元/股
4、轉股期限:2020年12月11日至2026年6月4日
5、本次可轉換公司債券僅使用新增股份轉股
一、可轉換公司債上市發行情況
1、可轉換公司債發行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20]707號文核准,株洲飛鹿高新材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鹿股份」或「公司」)於2020年6月5日公開發行了17,700萬元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債」),每張面值為人民幣100元,共計1,770,000張。發行方式採用向公司在股權登記日收市後登記在冊的原股東優先配售,原股東優先配售後餘額部分(含原股東放棄優先配售部分)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向社會公眾投資者發行。認購不足部分由主承銷商包銷。
2、可轉換公司債上市情況
經深圳證券交易所[2020]580號文同意,公司17,700萬元可轉換公司債券於2020年7月3日起在深交所掛牌交易,債券簡稱「飛鹿轉債」,債券代碼「123052」。
3、可轉換公司債轉股情況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和《株洲飛鹿高新材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創業板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以下簡稱「募集說明書」)的有關約定,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股期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6年6月4日止。
二、可轉換公司債轉股的相關條款
1、發行數量:1,770,000張
2、發行規模:17,700萬元
3、票面金額:100元/張
4、票面利率:本次發行的可轉債票面利率第一年為0.50%,第二年為0.80%,第三年為1.50%,第四年為2.00%,第五年為2.50%,第六年為3.00%
5、債券期限:發行的可轉債的期限為發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0年6月5日至2026年6月4日
6、轉股期限:發行的可轉債轉股期限為自發行結束之日起滿六個月後的第一個交易日起至可轉債到期日止,即自2020年12月11日至2026年6月4日
7、轉股價格:9.9元/股
8、轉股來源:全部使用新增股份進行轉股
三、可轉換公司債轉股申報的有關事項
1、轉股的申報程序
1、轉股申報應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以報盤方式進行。
2、持有人可以將自己帳戶內的「飛鹿轉債」全部或部分申請轉換為公司股票,具體轉股操作建議持有人在申報前諮詢開戶證券公司。
3、可轉債轉股申報單位為「張」,每張面額為100元,轉換成股份的最小單位為一股;同一交易日內多次申報轉股的,將合併計算轉股數量。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持有人在轉股期內申請轉股時,轉股數量的計算方式為:Q=V/P,並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數倍。
其中:Q為可轉債持有人申請的轉股數量;V為可轉債持有人申請轉股的可轉債票面總金額;P為申請轉股當日有效的轉股價。可轉債持有人申請轉換成的股份須是整數股。轉股時不足轉換1股的可轉債部分,公司將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等部門的有關規定,在轉股日當日後的五個交易日內以現金兌付該部分可轉債持有人的票面金額以及對應的當期應計利息,按四捨五入原則精確到0.01元。
4、可轉債買賣申報優先於轉股申報,可轉債持有人申請轉股的可轉債數額大於其實際擁有的可轉債數額的,按其實際擁有的數額進行轉股,申請剩餘部分予以取消。
2、轉股的申報時間
持有人可在轉股期內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時間申報轉股,但下述時間除外:
1、「飛鹿轉債」停止交易前的可轉債停牌時間;
2、公司股票停牌時間;
3、按有關規定,公司申請停止轉股的期間。
3、可轉債的凍結及註銷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對轉股申請確認有效後,將記減(凍結並註銷)可轉債持有人的可轉債餘額,同時記增可轉債持有人相應的股份數額,完成變更登記。
4、可轉債轉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有的權益
當日買進的「飛鹿轉債」當日可申請轉股。可轉債轉股新增股份,可於轉股申報後次一個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轉債轉股新增股份享有與原股份同等的權益。
5、轉股過程中的有關稅費
可轉債轉股過程中如發生有關稅費,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負擔。
6、轉換年度利息的歸屬
「飛鹿轉債」採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歸還本金和支付最後一年利息。
可轉債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為本次發行的可轉債發行首日起每滿一年的當日。如該日為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順延期間不另付息。每相鄰的兩個付息日之間為一個計息年度。
付息債權登記日:每年的付息債權登記日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將在每年付息日之後的五個交易日內支付當年利息。在付息債權登記日前(包括付息債權登記日)申請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可轉債,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計息年度及以後計息年度的利息。
可轉債持有人所獲得利息收入的應付稅項由持有人承擔。
四、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價格的調整及修正
1、初始轉股價格
公司本次發行的可轉債初始轉股價格為9.90元/股,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價(若在該二十個交易日內發生過因除權、除息引起股價調整的情形,則對調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價按經過相應除權、除息調整後的價格計算)和前一個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價。其中:
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價=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總額/該二十個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總量;
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價=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總額/該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總量。
2、最新轉股價格
公司於2020年7月9日召開的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三屆監事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回購註銷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議案》,並經2020年7月28日召開的公司2020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批准。鑑於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中劉福生因個人原因離職,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規定不再具備激勵資格,其已獲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購註銷。因此公司對激勵對象劉福生未能解禁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購註銷,結合募集說明書關於轉股價格調整的約定,調整轉股價格。經計算,「飛鹿轉債」的轉股價格不予調整,為9.9元/股。計算過程如下:
P0=9.90元/股,A=5.92元/股,K=-40000/121600000=-0.03%
P1=(P0+A×k)/(1+k)=9.90元/股(按四捨五入原則保留小數點後倆位)
具體內容可查閱公司披露於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的《關於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購註銷完成暨不調整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價格的公告》
(2020-093)。
3、轉股價格的調整
在本次發行之後,若公司發生派送紅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不包括因本次發行的可轉債轉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發現金股利等情況時,公司將按上述條件出現的先後順序,依次對轉股價格進行累積調整(保留小數點後兩位,最後一位四捨五入),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派送紅股或轉增股本:P1=P0/(1+n);
增發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兩項同時進行:P1=(P0+A×k)/(1+n+k);
派送現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項同時進行:P1=(P0-D+A×k)/(1+n+k)。
其中:P1為調整後轉股價,P0為調整前轉股價,n為送股或轉增股本率,A為增發新股價或配股價,k為增發新股或配股率,D為每股派送現金股利。
當公司出現上述股份和/或股東權益變化情況時,將依次進行轉股價格調整,並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體上刊登相關公告,並於公告中載明轉股價格調整日、調整辦法及暫停轉股時期(如需)。當轉股價格調整日為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持有人轉股申請日或之後、轉換股份登記日之前,則該持有人的轉股申請按本公司調整後的轉股價格執行。
當公司可能發生股份回購、合併、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類別、數量和/或股東權益發生變化從而可能影響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持有人的債權利益或轉股衍生權益時,本公司將視具體情況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則以及充分保護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持有人權益的原則調整轉股價格。有關轉股價格調整內容及操作辦法將依據屆時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來制訂。
4、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款
(1)修正條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發行的可轉債存續期間,當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連續三十個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低於當期轉股價格的90%時,公司董事會有權提出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方案並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表決。上述方案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實施。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持有公司本次發行的可轉債的股東應當迴避。修正後的轉股價格應不低於該次股東大會召開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的交易均價,同時,修正後的轉股價格不得低於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個交易日內發生過轉股價格調整的情形,則在調整前的交易日按調整前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格計算,在轉股價格調整日及之後的交易日按調整後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格計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決定向下修正轉股價格,公司將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體上刊登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權登記日及暫停轉股期間等。從股權登記日後的第一個交易日(即轉股價格修正日)開始恢復轉股申請並執行修正後的轉股價格。
若轉股價格修正日為轉股申請日或之後,轉換股份登記日之前,該類轉股申請應按修正後的轉股價格執行。
5、轉股股數的確定方式
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持有人在轉股期內申請轉股時,轉股數量的計算方式為:Q=V/P,並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數倍。其中:
Q:指可轉債持有人申請轉股的數量;
V:指可轉債持有人申請轉股的可轉債票面總金額;
P:指申請轉股當日有效的轉股價格。
可轉債持有人申請轉換成的股份須是一股的整數股。轉股時不足轉換為一股的可轉債餘額,公司將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等部門的有關規定,在可轉債持有人轉股當日後的五個交易日內以現金兌付該部分可轉債的票面餘額及其所對應的當期應計利息,按照四捨五入原則精確到0.01元。
6、贖回條款
(1)到期贖回條款
在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期滿後五個交易日內,公司將按債券面值的120%(含最後一期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未轉股的可轉債。
(2)有條件贖回條款
在本次發行的可轉債轉股期內,當下述兩種情形的任意一種出現時,公司有權決定按照債券面值加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或部分未轉股的可轉債:
①在本次發行的可轉債轉股期內,如果公司A股股票連續三十個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不低於當期轉股價格的130%(含130%)
②當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未轉股餘額不足3,000萬元時。
當期應計利息的計算公式為:IA=B×i×t/365
IA:指當期應計利息;
B:指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持有人持有的可轉債票面總金額;
i:指可轉債當年票面利率;
t:指計息天數,即從上一個付息日起至本計息年度贖回日止的實際日曆天數(算頭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個交易日內發生過轉股價格調整的情形,則在調整前的交易日按調整前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格計算,調整後的交易日按調整後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格計算。
7、回售條款
(1)有條件回售條款
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最後兩個計息年度,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連續三十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低於當期轉股價格的70%時,可轉債持有人有權將其持有的可轉債全部或部分按債券面值加上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回售給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內發生過轉股價格因發生派送紅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不包括因本次發行的可轉債轉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發現金股利等情況而調整的情形,則在調整前的交易日按調整前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格計算,在調整後的交易日按調整後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格計算。如果出現轉股價格向下修正的情況,則上述三十個交易日須從轉股價格調整之後的第一個交易日起重新計算。
本次發行的可轉債最後兩個計息年度起,可轉債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條件首次滿足後可按上述約定條件行使回售權一次,若在首次滿足回售條件而可轉債持有人未在公司屆時公告的回售申報期內申報並實施回售的,該計息年度不應再行使回售權,可轉債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權。
(2)附加回售條款
在本次發行的可轉債存續期內,若公司本次發行的可轉債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實施情況與公司在募集說明書中的承諾情況相比出現重大變化,且該變化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相關規定被視作改變募集資金用途或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為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可轉債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權利。可轉債持有人有權將其持有的可轉債全部或部分按債券面值加當期應計利息的
價格回售給公司(當期應計利息的計算方式參見「6、贖回條款」的相關內容)。
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條件滿足後,可以在公司公告後的附加回售申報期內進行回售,
本次附加回售申報期內不實施回售的,不應再行使附加回售權。
8、轉股後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發行的可轉債轉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與原A股股票同等的權益,在股利發放的股權登記日當日登記在冊的所有普通股股東(含因可轉債轉股形成的股東)均參與當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權益。
五、其他
投資者如需了解「飛鹿轉債」的相關條款,請查詢公司於2020年6月3日在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株洲飛鹿高新材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創業板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
諮詢部門:株洲飛鹿高新材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辦公室
諮詢電話:0731-22778608
特此公告。
株洲飛鹿高新材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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