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
市內戶口遷移政策有了新調整!
小編了解到
新政實施後,
大家還有許多疑惑
特別是對
「市內戶口遷移入戶房產認定」
「市內戶口遷移親屬關係認定」
兩個點諮詢較多
為此
我局戶政部門專門為大家進行要點解讀
大家拿起身邊的小本本
跟著小編一起記好咯~
一、市內戶口遷移入戶房產認定
根據新政策規定,我市戶籍居民擁有居住地址房屋所有權或居住權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1.擁有不動產權屬證書(含房屋產權證、土地證或不動產權證,房屋、土地在登記中需為住宅類用途);
2.屬工作單位安排、分配住房,且能提供工作單位房屋產權證明及同意安排(分配)居住證明;
3.屬拆遷安置、徵收補償或農民公寓等房屋,且能提供本人與政府職能部門、村(社區)委員會籤訂協議等證明材料;
4.持有效居住權合同。
認定條件3中:「拆遷安置、徵收補償或農民公寓等房屋」,一般是指因舊改、拆遷或徵收等原因,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村(社區)統籌,在集體土地上統一規劃、統一設計和集中建造的,並依法辦理相關審批備案手續後進行建設,供符合條件的相關人員居住的住宅。
此類房屋一般因實施舊改、拆遷等原因而產生,是鎮街政府通過置換補償、安置等方式分配給當地居民的住宅房屋。
認定條件4中:「有效居住權合同」,指按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和三百六十八條規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並已向應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的居住證合同。由於《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因此該認定條件中居住權合同的具體司法解釋、實施細則、登記辦法及合同具體樣式還有待登記機構確認,目前市民還不能通過此材料認定房產。正式實行居住權登記後,公安部門將進一步明確相關手續,第一時間向公眾公開。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符合第2、第3、第4種情形的都可以遷到所有權或居住權房屋,按政策規定,除了擁有不動產權屬證書情形外,非原籍居民購買農民安居房的,不予辦理戶口遷入(農民安居房是指在經批准的農村宅基地上建設的住房)。
二、市內戶口遷移親屬關係認定
戶口登記薄和戶口薄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公安機關須準確登記戶籍信息,包括親屬關係。為切實解決群眾辦事難題,在辦理市內戶口遷移業務中,公安機關對以下可以清晰、正確反映申請事項涉及親屬關係的均予以認定:
1.能反映親屬關係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收養證、收養公證、獨生子女證;
2.能反映親屬關係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群團組織(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檔案材料,須加具檔案材料保管單位公章。包括親屬關係雙方;
3.公安機關以往開具的親屬關係證明,可以重複使用,不需重新開具;
4.能反映親屬關係的出生公證、親屬關係公證、親子關係鑑定,以自願提供為原則。
如果確實不能提供以上申請材料,也不要急,還可以先書面如實作出承諾。公安機關將根據承諾先行受理,再開展戶籍調查,並根據調查情況辦理。請廣大群眾主動提供以上申請材料,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戶籍調查工作。
這裡還要提醒一點,承諾方式辦理只適用市內戶口遷移業務,且要求申請人、關係人雙方均為本市戶籍,雙方關係僅限於親生父母、親生子女關係
完
來源:東莞市公安局
【來源:平安東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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