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瑞達與厚大互訴不正當競爭——考培訓機構莫在「智慧財產權課」上丟分
繼北京厚大軒成教育科技股份公司(下稱厚大公司)起訴北京瑞達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瑞達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索賠1億元後,近日,瑞達公司又以厚大公司使用「最強師資陣容」等宣傳語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將其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瑞達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000萬元。目前,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下稱海澱法院)已受理該案。
近年來,司法考試持續火熱,催生了大批司法考試培訓機構。不過,由於相關從業者缺乏智慧財產權法律常識等原因,行業內各類智慧財產權問題開始浮現。要避免相關糾紛,有關專家建議,司法考試培訓機構應該從多方著手,比如,增強自身核心競爭力;加強教學隊伍的智慧財產權培訓;針對因師資流動帶來的侵權風險,司法考試培訓機構及早與教師籤訂保密協議等。
培訓機構互訴侵權
厚大公司與瑞達公司均是以司法考試培訓為主營業務的知名教育培訓機構。2013年8月,厚大公司在北京成立,主要從事司法考試圖書銷售、培訓和管理諮詢等多種教育培訓服務。2016年3月,瑞達公司成立,經營範圍為司法考試培訓教育、電子出版物製作、音像製品製作、出版物零售等。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兩家公司發生糾紛的導火索是師資的流動。瑞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某某以及股東鍾某某、徐某某、楊某等,在成立瑞達公司以前,都曾在厚大公司任教。
厚大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在瑞達公司成立之後,瑞達公司在培訓班次報名、圖書命名、面授班與網絡課程班的劃分,以及各地分校設立等方面均存在涉嫌抄襲的情況。厚大公司獨家授課講師在司法考試培訓行業擁有較高知名度,這得益於厚大公司的大量宣傳和推廣,而瑞達公司「挖角」厚大公司多個學科的獨家授課講師,致其生源流失,損害了厚大公司的利益。
2017年11月,厚大公司以瑞達公司勸誘、「挖角」其多個學科的獨家授課講師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將瑞達公司起訴至海澱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瑞達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1億元。2018年1月26日,厚大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撤訴申請,撤銷了該案訴訟。
2018年2月6日,瑞達公司以厚大公司在官方網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眾號上使用「最高級」「最強師資陣容」等宣傳用語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為由,將厚大公司起訴至海澱法院。瑞達公司起訴稱,瑞達公司與厚大公司均為司法考試培訓機構,有直接競爭關係,而厚大公司使用上述「最高級」宣傳用語,不僅違反了我國廣告法的相關規定,減少了本屬於瑞達公司的交易機會,還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屬於虛假宣傳,已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厚大公司代理律師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厚大公司撤訴後,將針對瑞達公司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行為重新提起訴訟,對於雙方糾紛的其他細節,不便接受媒體採訪。
多個難題亟待解決
厚大公司與瑞達公司的糾紛引發了業界廣泛關注。多位業內人士指出,此次訴訟的背後是兩家公司對司法考試市場資源的爭奪,同時也折射出該領域面臨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
公開資料顯示,從2002年司法考試實行至今,司法考試考生人數一直在不斷攀升,2017年,司法考試報名人數更是達到64.9萬人,在此背景下,司法考試培訓機構應運而生。「有超過半數的考生都會選擇參加司法考試培訓機構的相關課程,即使不參加培訓的考生也會購買司法考試培訓機構推出的講義、教材等輔導資料。」一位不願透露就職機構的培訓講師告訴本報記者。
事實上,此次系列糾紛之前,我國司法考試培訓領域的智慧財產權糾紛並不多見。不過,由於司法考試培訓市場競爭的加劇以及培訓機構缺乏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等原因,行業內的智慧財產權侵權風險開始浮現。那麼,我國司法考試培訓行業面臨哪些智慧財產權保護難題?
「在司法考試培訓行業,名師作為該領域最重要的戰略資源之一,其不僅能吸引考生,增強培訓機構的市場影響力,還能提升培訓機構出版的講義、教材的銷量,名師的流動會給培訓機構帶來較大影響。因此,如何避免因名師流動而引發的不正當競爭訴訟等,是培訓機構面臨的一大難題。」美團點評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羅治兵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此外,在盈科北京智慧財產權與反壟斷法律事務部主任王俊林看來,我國司法培訓機構還存在其他兩大難題:一是由於該領域行業壁壘較低,「草臺搭班」的情況屢見不鮮,很容易忽視智慧財產權保護,比如,有的機構打著名師的旗號,卻用普通教師或者研究生實際授課;二是從目前來看,鮮有培訓機構願意投入精力對智慧財產權進行周密布局和長遠規劃等。
那麼,司法考試培訓行業應如何降低侵權風險?王俊林建議,司法考試培訓機構應該從科學的課程設置、合理的經營模式、優質的師資等多方面著手,提升核心競爭力;在提高市場競爭力的同時,更應該擔負起教育職責,回歸教育本身,為考生提供更優質的司法考試培訓服務。在羅治兵看來,針對師資流動帶來的法律風險,培訓機構與教師之間可以籤訂保密協議、職務作品權屬協議以及約定服務期等,在籤訂保密協議時,培訓機構與教師對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等進行約定;同時,在職務作品權屬協議上,要明確規定講義、課件、教材等著作權的歸屬。(本報記者 馮飛 實習記者 張彬彬)
(責編:龔霏菲、王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