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礦防治水「三專兩探一撤」規定》的通知

2020-12-25 hc360慧聰網

    慧聰化工網訊:近日,山西省應急管理廳、山西省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印發《山西省煤礦防治水「三專兩探一撤」規定》的通知,通知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升煤礦防治水工作水平,有效防範化解煤礦重大水害風險,防止和減少水害事故發生,保障職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細則》等,結合山西省煤礦水害防治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煤礦防治水工作必須堅持「預測預報、探掘分離、有掘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原則,根據不同的水文地質條件,採取探、防、堵、疏、排、截、監等綜合防治措施。

    第三條煤礦防治水「三專兩探一撤」是指煤礦按要求配備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專門的探放水隊伍、配齊專用的探放水設備,採用物探、鑽探等方法進行探放水,且在遇到重大險情時必須立即停產撤人等工作的統稱。

    第四條煤炭企業、煤礦必須落實防治水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防治水責任體系。

    煤礦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下同)是本單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必須採取工程措施、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防治各種水害,特別要保證「三專兩探一撤」規定的落實。

    煤礦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下同)是防治水技術管理總負責人,負責組織制定「三專兩探一撤」各項規章制度、規劃和計劃、專項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實施「三專兩探一撤」工作的專項資金使用建議。定期組織開展水患排查活動,研究制定和落實治理措施。

    煤炭企業、煤礦應當設立防治水機構、配備防治水副總工程師和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防治水機構必須明確主要負責人、機構職能配置和人員編制。防治水副總工程師必須具有地質或水文地質相關專業學歷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主要協助總工程師做好防治水技術管理各項工作。

    第五條煤礦除建立健全《煤礦防治水細則》第六條規定的7項制度外,還應當建立探放水作業優先制度、探掘分離制度、探放水作業質量驗收(含單孔和循環驗收)及安全確認移交制度、探放水作業現場圖牌板管理制度、探放水日常巡檢及績效考核制度。

    第六條本規定適用於井工煤礦防治水工作。露天煤礦防治水工作執行《煤礦防治水細則》有關規定。

    第二章專業技術人員

    專門探放水隊伍

    專用探放水設備

    第七條煤炭企業、煤礦必須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每個煤礦至少配備1名地質類專業技術人員(全日制院校畢業);水文地質類型複雜、極複雜的煤礦至少配備2名地質類專業技術人員(全日制院校畢業)。專業技術人員應掌握礦井水文地質、防治水專業知識,掌握相關崗位職責、管理制度、技術措施,熟悉本專業操作技能。

    煤炭企業、煤礦應當定期對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新技術、新知識、新方法的再培訓教育,不斷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理論水平和實際操作能力。

    第八條煤礦必須建立滿足工作需要的專門探放水隊伍。探放水隊伍專職負責探放水工作,由防治水機構統一管理。煤礦專職探放水作業人員的數量應不少於該礦開掘工作面數量的3倍。探放水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合格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九條煤礦必須配備滿足探放水作業需要的專用探放水設備,必須保證每個開掘工作面配備一臺探放水鑽機,要有相應的備品備件。採煤工作面根據工作面防治水的實際情況適當配備。

    鼓勵使用三維地震勘探等地表物探手段、水源快速檢測識別、定向鑽探、鑽孔窺視分析儀等探放水新技術、新裝備,提高探放水科技水平。

    探放水設備由專業技術人員和專職探放水隊伍施工使用,由專人負責保管、及時維護保養,確保其正常使用。嚴禁使用非專用探放水鑽機進行探放水作業。

    第三章物探鑽探

    第十條煤礦防治水首先要以物探、鑽探等手段進行綜合勘探,並輔以水文地質實驗(化探)、長期動態觀(監)測等方法查明井田水文地質條件。

    第十一條在採掘前應採用物探、鑽探等方法,執行「物探先行,鑽探驗證」程序,做到相互驗證,查清採掘工作面及周邊老空水、含水層富水性以及地質構造等情況。在水害隱患未查明或者未消除之前,嚴禁進行採掘活動。

    第十二條井下物探作業前,應當根據採掘工作面的實際情況和工作目的等編寫設計,設計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批。採煤工作面應當選擇兩種以上物探方法,相互驗證。物探施工結束後,應當提交成果報告,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驗收。

    第十三條採掘工作面在探水前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按照「一礦一策」、「一面一策」的原則,結合物探成果,分析水文地質情況,確定探水線和警戒線,並繪製在採掘工程平面圖和礦井充水性圖上。在此基礎上編制相應的探放水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生產、安檢、地測等有關部門會審後嚴格落實。

    第十四條嚴格執行探放水作業優先、探掘分離制度,探放水前要及時下發停止採掘通知單。嚴禁在探放水區域安排各類生產活動。

    第十五條採用鑽探方法進行探放水,必須由專職探放水隊伍嚴格按照探放水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使用專用鑽機進行探放水施工。

    第十六條煤礦領導帶班下井人員、煤礦防治水機構和安檢部門人員應當加強探放水作業的檢查巡視,及時掌握當班探放水作業狀況,隨機抽查鑽探情況。對未按規程、措施和探放水設計的技術要求進行探放水施工的,要嚴肅考核問責。鼓勵煤礦建立鑽探作業現場的視頻監控系統,實現「一鑽一視頻」,在地面通過視頻對打鑽現場的鑽進、退杆進行實時監督。

    第十七條加強鑽探效果評估,應當將施工的探放水鑽孔及時如實填繪至探放水施工效果評價圖,分析評估探放水施工成效。

    第十八條探放水作業要做好現場記錄、圖牌板填制、施工總結、效果分析評價等,並提交探放水總結報告,做到資料準確完整、內容相互支撐、技術數據相對可靠。

    第十九條嚴格執行探放水驗收制度,探放水後要由煤礦防治水機構和安檢等部門共同組織對探放水作業工程進行驗收考核。驗收合格並確認探放水作業工程控制的區域安全後下發允許採掘通知單,且必須嚴格在允許採掘通知單明確的範圍內進行採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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